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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执法的“铁腕”如何练就?

 书洋康乐 2017-07-05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伴随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有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甚至身体健康。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环境监察是一种直接的、具体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强化执法、统一监督的主要途径之一。在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只有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完善环境管理法治,才能更好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吴殿龙 本报记者巴家伟

    法律是严肃的,执法就必须坚持“铁腕”,才能起到维护法律权威、震慑违法分子的效果。上海市的环境执法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近距离与上海市环境执法人员接触、座谈后发现,注重环境立法、加强执法方式转变、探索高效执法模式,让上海市练就了环境执法中的“铁腕”能力。

    立法保障提供执法依据

    环保法律法规是环境执法的依据,上海市的环境立法工作非常及时有效,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紧紧围绕破解环境执法重点和难点问题,使很多无法开展的环境执法工作因有法可依而陆续开展。为贯彻新环保法的实施,上海市于2016年7月及时修订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新环保法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方面,规定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可由环保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在新环保法和大气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上海市自我细化的这条规定,使环保部门在应对重污染天气时有了更大的执法力度。再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还新增了可实施按日计罚和双罚制的事项,并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幅度提高罚款上限至100万元,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增强了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有许多制度创新,比如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条例对明显违法的行为,如无组织排放,机动船、锅炉、窑炉冒黑烟等,规定可直接实施行为罚,即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只要从事违法行为,即可进行处罚,这显然是更严格的法律规定。《条例》还对相关公用企业配合环保执法的义务作了规定,如“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企业,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停止对排污单位供电”。这些法律规定,极大地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合纵连横”扩散执法能量

    当前,全国环境执法普遍面临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难以对环境污染做到“全天候、全覆盖、全过程”监控。上海市环境监察系统积极创新执法方式,通过合纵连横调动联合社会各界力量,使得环境执法的能量得以最大化扩散。

    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在对国控、市控大型企业实施检查时,注意吸收区(县)环境监察支队的业务能手,参与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化工、钢铁行业的检查,既弥补了专业力量不足、人手不够的问题,又锻炼了队伍。上海化工支队、金山支队、奉贤支队还建立了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讨存在问题、评估执法效果、提出改进措施,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在调度好系统内部资源同时,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还积极与市检察院、市治安总队进行业务对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司法联动机制,在水环境执法、区域整治、生态与秸秆、扬尘污染防控中加强与城管、水务、规划等执法部门的联动,积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提高了执法效果。

    上海市借助专家力量破解执法难题的作法也非常值得借鉴。在对生产环节多、工艺复杂的化工企业实施检查时,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积极向外借智借力,聘请经验丰富的化工专业专家,对企业的环境风险、污染物处理设施、环境预案等内容进行“会诊”。如宝山区环保局聘请了环境科研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核查工作,通过社会力量摸清宝山区重点污染源排污现状。此外,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还在执法过程中善用“柔性”方式,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环境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向企业发放“环保监管建议书”;善用媒体力量,对典型环保案件及时曝光,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务实创新提高执法效率

    上海人的聪明、务实,也同样体现在了其对执法模式的创新上。目前从国家、省到市里,都要求日常执法工作必须落实“双随机”制度,从效果上看,上海市在落实“双随机”制度方面做得比较到位,真正达到了“减负增效”的目的。

    上海市首先细化了随机抽查具体规程,制定了《上海市环境监察系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污染源分类管理原则、随机抽查的工作原则和方法、监管企业动态名单更新等事项,将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其次是明确网格监管和随机抽查的关系,上海市规定环境监察网格负责人仍肩负网格监管任务,对所负责网格污染源底数及基本情况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但网格负责人对自己所负责的网格内企业进行检查时,不需要进行全面检查,而是每次检查主要针对某一项工作进行,这就使每次检查更具体、更细致,也限定了检查人员的责任;但对随机抽查,上海市规定必须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形象地说就是做一次“体检”,重点监控企业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这样就将随机抽查和网格日常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化解了“网格化”与“双随机”的冲突。最后是利用软件系统开展“双随机”工作,上海市委托专业机构在全国率先开发了“环境监管随机抽查”软件系统,实现了市、区(县)执法对象信息库对接和执法对象和执法人员通过计算机摇号筛选的“双随机”,有效地消除了“双随机”工作开展中的人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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