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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龙库820 2017-07-05

起离婚诉讼,除非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当然要在民事活动及诉讼中代理精神病人行使民事权利,这样,正常人做为原告起诉精神病人离婚,另一面又得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应诉,本来是原被告双方的离婚诉讼,变成了一个当事人的法律游戏,显然是不适当的。这样正常人在向精神病人起诉离婚前需先启动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由法院在其他顺序的监护人中指定监护人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应诉。

三、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的判离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婚姻法》确立的判决离婚的标准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却不能以此作为判离的标准。前文列举的涉及精神病人离婚的三种情况,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做了明确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请注意前一种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是“经治不愈”;后两种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是“久治不愈”,一字之差,意思相去甚远,且如何理解“久治不愈”?有待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操作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把握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和公平正义原则,安排好精神病人的生活、治疗、并给以经济上的适当帮助。

四、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但应以判决书的形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该条表明可以以调解的形式结案。但笔者有不同看法,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当事人因精神性障碍,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因缺乏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用正常的语言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又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即使法定代理人与婚姻当事人的一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也不应当用调解的形式结案,人民法院应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合理保护了精神病人的利益,防止精神病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并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如果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送达问题上就会出现矛盾,因为调
解内容是精神病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的,但最后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又必须是精神病人本人的签收,而精神病人又不能意识到其亲自签收的法律后果,势必会造成虽然有法院制定的调解书,但送达的问题使调解书不具有实质意义。另外,法律和司法解释虽规定了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诉讼,但并没有赋予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民事权益的权利,基于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不应当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该条表明可以以调解的形式结案。但笔者有不同看法,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当事人因精神性障碍,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因缺乏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用正常的语言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又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即使法定代理人与婚姻当事人的一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也不应当用调解的形式结案,人民法院应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合理保护了精神病人的利益,防止精神病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并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如果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送达问题上就会出现矛盾,因为调解内容是精神病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的,但最后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又必须是精神病人本人的签收,而精神病人又不能意识到其亲自签收的法律后果,势必会造成虽然有法院制定的调解书,但送达的问题使调解书不具有实质意义。另外,法律和司法解释虽规定了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诉讼,但并没有赋予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民事权益的权利,基于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不应当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基于法律、司法解释等对精神病人在代理、诉讼等方面的法律安排,浅析了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诚请各位同仁提出宝贵意见!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痴呆人、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者等所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准用精神病人的相关规定,以便解决处理类似问题时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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