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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犯罪中的“委派”

 anyyss 2017-07-06

什么是职务犯罪中的“委派”


委派即委任、派遣,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委派的有效性,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而非私人委派。(2)委派的合法性,即上述委派单位只能在其合法权限内进行委派,而非越权委派。(3)委派的隶属性,即委派单位与被委派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受委派人接受委派单位的领导、管理、监督,而非民法上的平等委托。(4)委派内容的公务性,即委派人到非国有单位代表委派的国有单位从事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一般应具有并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权力。在具体认定是否属于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把握。


1、委派不问来源。不论被委派的人在受委派以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论行为人是委派单位或者接受委派单位的原有职工,还是为了委派而临时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行使管理职权,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2、委派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事前、事中的提名、推荐、指派、任命,也可以是事后的同意、批准、聘任、认可等,但单纯的事后备案行为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委派后必须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如税务局严某,组织部派其到市机械工业管理局所属的集体企业挂职任副厂长,两年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厂长,贪污150万余元,一审以贪污罪认定。二审法院认为,严某担任厂长是集体企业选举的,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将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认为,严某担任副厂长时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担任厂长期间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全案均应认定为贪污,因为挂职是机械工业局发的文,选举后也报机械工业局批准,是上面派来的干部,不能因为有选举就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4、委派需有党委文件或者管理国资的组织的文件


实践中,委派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实践中,委派可以采取任命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指派、提名、批准等方法(有另外的文件,比如党委文件、管理国资的组织文件等),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通常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这些人一般不能直接由国有单位(出资人)正式行文任命产生,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均由董事会聘任;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则由董事会任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则应根据合法企业合同或章程的规定产生。“推荐”和“提名”通常是国有单位行使人事权的实质性行为,被国有单位推荐或者提名的人一旦在非国有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即获得了代表国有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不能因为须经过股东大会选举或者董事会聘任程序而否认单位委派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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