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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法学实证研究的两个误识

 3gzylon 2017-07-06

破除法学实证研究的两个误识

2017-07-06 09: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7-07-06 09:29:37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作者:责任编辑:李澍

  作者: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 陈艳凤

  法学实证研究关注“行动中的法律文本”,是一种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法学知识命题的研究方法。

  在法学研究方法日益多元和相互竞争的当下,法学实证研究异军突起,赢得学者青睐。然而,在当前的法学界,学者们对于法学实证研究的理论认知和实践运用还存在诸多误识,在如下两个方面尤为突出。

  理解过于保守单一

  在一些学者看来,法学实证研究关注的是法律的实践运作逻辑,必须对只关注“文本中的法律”的法学规范研究保持必要的警惕。纯正的、务实的法学实证研究一定是且只能是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捕捉经验事实的复杂性。这就决定了研究者必须长时段地浸泡在田野里,与调查对象一起度过时光。在他们看来,实证调查之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所谓的法学实证研究都是冒牌的,因而是可疑的。这种理解太过保守和单一,是对法学实证研究的一大误识。

  首先,实证调查是法学实证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而不是其全部。法学实证研究所观照的经验事实是多元而复杂的,既包括与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可以确定之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语词、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据此,以梁剑兵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大体上包括社会实证、逻辑实证和语义分析三种基本方法。事实也表明,除却实证调查,逻辑实证和语义分析同样在法学实证研究中大显身手。法学实证研究本来是为了充实法学研究方法,扩展法学研究视野,如若对之理解过于狭仄,无疑是自己把自己的路堵死。

  其次,法学实证研究要有历史社会学的眼光,不能只顾眼前。法学实证研究所观照的经验既有现实的经验也有历史的经验,实证研究不能只顾眼前,要有历史社会学的眼光和气度,去同时观照经验的过去和现在两个维度。静止的、横切面的、只顾眼前的所谓的法学实证研究,难以捕获经验事实的流变性和复杂性。

  再次,法学实证研究对规范研究既无必要也不应保持警惕。法学实证研究绝不仅只是一个发现材料的过程或手段,其最终的旨归还是要基于对经验事实的捕捉和分析,提炼出一些规范性的、理论性的概念和原则,并接受法律规范的检验。否则,任何冠以“实证”之名的法学研究都是可疑的,也是意义有限的。失去了规范的导引和观照,法学实证研究就犹如一只航行在没有航标的海洋上的船只,终将迷失方向。

  样本过度追求完整

  法学实证研究注重实证调查,强调“介入到社会生活中去获得认识,一面观察,一面介入,一面反思”。实证调查中运用较多的是定量研究,即将问题与现象用数量表示,基于因果关系和回归分析,用因变量、自变量来验证、解释和分析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用统计来进行假设检验的研究方法。定量研究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基本范式,对数据和样本的完整性有一定要求。在有些学者看来,数据和样本越完整就越能保证实证研究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对此,笔者认为这也是一种误识。

  首先,法学实证研究中数据和样本并非越多越好。任何调查和描述都是“省略”式的,数据和样本的完整性是相对的,以数据和样本的不完整为由否定实证研究的价值太过轻率和武断。数据和样本关键要有代表性,要是高质量的,而不能一味地追求以量取胜。有些学者专注于高质量的个案,同样做出了成功的法学实证研究。

  其次,法学实证研究离不开理论的统摄与观照。通过实证调查获取研究所必需的数据和样本固然重要,厚实的理论统摄与观照同样不可或缺。法学实证研究不是研究对象的简单“深描”,不是数据和样本的炫耀式展览,这些都只是“毛坯”。重要的是,如何用法学理论之观照让这些本身不能开口说话的数据和样本“活”起来。正是理论,培育了我们高度敏感的问题意识,帮助我们看到一些有意思的、能与法律有效勾连的社会现象。没有理论,只有数据和样本的堆砌,经验研究确实是不可想象的。

  再次,法律本身并不容易也不适于量化。法学是一门高度意识形态化的学科,与价值相对中立的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社会科学存在一定差异。在法学实证研究中,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使用定性研究方法的比例明显高于使用定量研究方法的比例。以刘思达为代表的学者就认为,中国的法学实证研究应以定性研究方法为主,定量研究方法为辅。

  完善研究几点建议

  在当前的法学研究格局中,法学实证研究的重要性越来越突显,相关成果也日趋丰富。但客观地说,相较于传统的规范研究,法学实证研究还相对薄弱。就目前而言,应重点从如下几个方面着力改进。

  首先,积极借鉴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法学实证研究对研究者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提出了极为苛刻的要求,任何单一学科视角都难以捕捉法学的复杂性。法学实证研究的参与者,应积极借鉴、吸收人类学等学科的优势研究方法,掌握田野调查、数据整理、定性访谈、数量统计等实证研究的基本功,完善知识结构,从整体上提升法学实证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其次,建立专业、高质量、资源共享的法学实证研究数据库。在信息化时代,科学、高效地管理和利用数据库是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条件和保障。法学实证研究团队应将实证调查所获取的数据,进行核实、整理,建立专业的实证调查数据库。不同的研究团队、不同的学科队伍,应加强合作、资源共享。

  再次,积极寻求与法学规范研究的合作。法学实证研究不是对传统规范研究的替代,更不可能在法学研究的格局中一统江湖,法学实证研究离不开规范研究的观照和指引。法学实证研究应积极寻求与规范研究的契合点,相互合作,相辅相成,共同致力于促成优质法学成果的产出。

[责任编辑:李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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