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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复旦复华:子公司复华药业因收受虚开专票一事、拟被罚2.66亿元

 刘刘4615 2017-07-06

2017年4月15日,复旦复华(600624.SH)发布2016年年报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称药业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在2012-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468份,在2009-2012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10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505份,以上事项税务局拟对药业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罚款147,718,733.39元,企业所得税处1倍罚款118,772,115.13元,共计266,490,848.52元。

2016年9月28日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举行的非公开的听证,并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如实陈述和申辩。……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2009-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已于2016年11月7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元(计入2016年度支付当期损益)。上述事项目前尚在处理过程……

大力税手查阅了2017年4月15日复旦复华发布《2017-04-15:复旦复华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4月26日复旦复华发布的《2017-04-26:复旦复华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包括截止2017年7月6日的所有公告事项,均未查到其是否支付处罚款的最新进展。也就是说,该虚开事项,除了披露的已支付1827万元补缴税款,处罚款仍未支付;目前“尚在处理过程中”,且“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还无法确定。”

复旦复华针对该事项曾经3次披露处理情况:

1.2016年9月13日,复旦复华(600624.SH)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收到税务行政处罚,税局拟处罚合计2.66亿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40,684,507.99、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034,225.4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18,772,115.13元。

《2016-09-13:复旦复华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披露:

1、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于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货物品名为日本产谷胱甘肽原料,数量45,500公斤,金额814,478,633.04元,税额138,461,366.96元。(二)你公司于2012-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468份,金额37,052,336.12元,税额2,223,141.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拟处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倍的罚款共计147,718,733.3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40,684,507.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034,225.40元。

2、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于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货物品名为日本产谷胱甘肽原料,数量45,500公斤,金额814,478,633.04元,税额138,461,366.96元。(二)你公司于2012-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468份,金额37,052,336.12元,税额2,223,141.03元。(三)你公司于2009年-2012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10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共计505份,金额68,536,205.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拟对你公司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处1倍的罚款,共计118,772,115.13元。

2. 2016年9月24日,复旦复华再次发布公告称,认为该行政处罚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事项,所涉及的补缴税款、罚款等应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

《2016-09-24:复旦复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专项意见》披露:

2016年9月9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股份”)下属子公司复华药业收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复华药业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在2012-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468份,在2009-2012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10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505份,以上事项税务局拟对复华药业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罚款147,718,733.39元,企业所得税处1倍的罚款118,772,115.13元,共计266,490,848.52元。……我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上述发票基于复华药业与国生基地和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的交易和业务,如最终处理结果与告知书认定的内容和金额一致,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问题1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上述告知书中涉及的因补缴税款及罚款应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不属于前期的会计差错。如果最终的金额不变,支付补缴税款和罚款的当期对复华药业将产生较大的财务影响。(复华股份持有复华药业90%的份额)。由于被处罚主体复华药业为独立法人,如因巨额罚款造成资不抵债或不能持续经营,复华药业将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清算程序以及可处置资产的可回收现金在现阶段不可预计。

3.2016年11月9日,复旦复华公告称药业公司现已于2016年11月7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元,该缴纳税款计入2016年度的损益。

《2016-11-09:复旦复华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如下:

2016年9月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2009年-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现已于2016年11月7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元,该缴纳税款计入2016年度的损益,预计将对公司2016年度的利润产生重大的影响。

注:以上信息均来自公开信息,税企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本篇公告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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