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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龄文件依据

 半刀博客 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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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劳动/劳务关系官方观点合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 1978-06-02,现行有效)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

(国发〔1978〕104号,现行有效)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25号,现行有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 。经研究,签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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