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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男子车祸后私了,不料10余日后身亡!

 崔季廊坊 2017-07-07

精彩内容

去年6月19日,吕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外出,与夏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吕某受伤。事后,吕某感觉伤情并不重,于是双方约定一次性赔偿5000元钱。不料,受害人吕某在10多天后突然死亡。7月3日,南通市中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撤销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18万余元。


    受害者吕某是海安县人,终身未娶,膝下无子女。交通事故发生后,警方认定夏某负主要责任。事后,吕某被送医治疗,经医院检查发现,吕某头部外伤,左肩胛骨骨折。在医院时,吕某感觉伤势并不重,并未住院治疗。次日,吕某委托弟弟吕某华前去与夏某协商赔偿事宜,并签订协议:夏某一次性赔偿吕某5000元钱,今后双方无涉。夏某当即支付赔偿款。

  可谁也没想到,10多天后吕某在家中突然死亡。吕某华认为,哥哥的死亡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有关系的,私了的协议是吕某基于重大误解所签订的应当撤销。但夏某拒绝再次赔偿,无奈之下,吕某华将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理,海安法院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吕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吕某所受外伤对其死亡发生具有轻微的诱发作用。而基于吕某认为其伤势不重的错误认识,与夏某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其行为构成重大误解。且吕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远超协议约定赔偿数额。故其亲属吕某华主张撤销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夏某所给付的5000元,应算作垫付款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还应在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吕某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1439.9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哪些情况无法“私了”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私了”并不是正规的解决途径;


固然合法“私了”是没问题的,比如通过快速处理单据解决事故的同时,还可以缓解交通压力,但是一些不合规矩的“私了”却要注意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当发生以下八种情形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随意“私了”。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如果“私了”需要注意哪些?

 

    如果是正规的“私了”,比如签订《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那基本上没有问题。

    还有一些情况诸刮蹭、轻微追尾等,双方现场协商事故责任以及赔偿数额,待双方离开后交通事故也就完结。

    由于没有后续的约束,这些交通事故的处理一定要谨慎,对于事故损失一定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避免在后续发现遗漏的损失。

    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私了时可能很难辨别对方车辆是否为假牌、假证等情形,这个时候就应该更加小心,如果持怀疑态度就需要向交警报案,处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确实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本文由海安网微信事业部 可妮兔 整理发布 

▍来源:江海晚报 小编微信:haian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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