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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国土局领导私人借贷给地产公司,要挨处分吗?

 治墨之剑 2017-07-07

民间借贷,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那么党员干部能不能参与民间借贷?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基本案情

案例一

孙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处处长。孙某听说同事投资S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民间借贷行为,便找到同事希望从中牵线,愿意投资加入。同事找到S公司,表示孙某权力较大,接受孙某提供的借贷,便于维持良好关系日后获得关照。其后,孙某借款50万给S公司,年利率为18%。


案例二

明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土资源局干部。明某委托朋友将自己20万积蓄参与民间借贷,年利率为40%。因借贷人到期后没有及时归还本金和利息,明某和朋友对借贷人进行恐吓威胁,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评析意见

孙某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行为;明某违反了其他国家法律法规。


孙某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案例一中,孙某作为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处处长,S公司是其管辖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对象。S公司出于讨好、惧怕,而给予孙某较高利率,且不排除未来孙某会利用职权为S公司谋利的可能,虽然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8%,未明显高于应得收益,但这种情况下,孙某从事的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损害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有本质区别。孙某的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论处。


明某的行为违反了其他国家法律法规

案例二中,明某的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谋利,与其职权也无明显关联,但明某放贷的年利率为40%,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利率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明某对借贷人进行了恐吓和威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明某的行为影响了党的形象,与一名中共党员身份格格不入,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注意

国家鼓励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也对相关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范围作出相应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党规党纪。但是当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的违规借贷资金巨大,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有的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搞行贿受贿。现实中,必须严格区分有关行为性质,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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