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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侵犯双重客体

 建喜图书馆 2017-07-07

        抢劫罪侵犯双重客体       

        第一、论述在抢劫罪中为什么要讨论客体,讨论客体的重要意义何在。刑法学界曾对犯罪客体这一要件的存废有过争论,是否能够将其剔除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外。

        第二、探讨关于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的问题。通说认为,人身权利重于财产权利。但是,如果讨论两者在抢劫罪的客体中孰重孰轻,具体到个案之中不容易下结论。财产权利不一定重于人身权利,反之亦然。任何意义的抢劫罪一定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在个案中对两重权利之孰轻孰重是可以进行比较的。例如,把被害人杀害后,只抢得了一个包,此案中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人身权之侵害肯定重于对其财产权之侵害。但也有很多案件中,只是行为人说了几句威胁被害人的话,被害人就将巨额财物交给了行为人,在此意义上就不一定能说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的侵害重于对财产权的侵害。从通常意义上看,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但是其必然侵犯人身权。刑法理论上难以定论孰重孰轻,只能对其进行个案分析。

       

 

        第三、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被放置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首。第五章从类罪客体上来说是侵犯财产罪,即侵犯的是财产法益,而抢劫罪首先要侵犯此类客体(法益)。但是,该罪和第五章其他犯罪相比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即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就侵犯客体而言,其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按照通常的权利理论构架,人身权重于财产权,所以其理所当然被置于侵犯财产权类犯罪的首要位置。从理解法典的角度来看,接续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之后就规定该罪,甚至可以将其看做是一种逻辑上的转折关系。该罪之所以不放在刑法第四章,是因为一个民族几千年观念的延续而致既有制度之使然。通常认为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性的犯罪,虽然侵犯的人身权利,但是其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而且大多数案件实际发生的主要危害表现为侵犯的是财产权,对人身权的危害相对轻微得多;并且,其与通常意义上的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把抢劫罪放在财产罪中更便于让普通民众接受和理解,更便于将其与其他财产犯罪作比较分析。在侵犯财产权利这一点上,该罪和第五章其他各类犯罪没有区别,唯一的不同点在于手段——是否使用了侵犯人身权的手段。基于以上原因,将其放在财产犯罪中相对更加科学。

       

 

        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中如何认识客体,要和抢劫罪中被害人所形成的三种状态联系起来看。首先,要看两种客体的关系。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财产所有人保管人都会竭尽全力来保护自己财产权的完整。而抢劫罪的行为人是通过以一种对人身权利的侵犯,控制住被害人,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堪反抗。这是通常意义上描述抢劫罪被害人的三种状态:不敢,是行为人一开始就被完全吓到,失去反抗的意识;不堪,是被害人虽予反抗,但是由于自身条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最终被行为人所压制;不能,是行为人通过一些手段让被害人直接就完全丧失了反抗的能力,如偷偷将安眠药放在被害人水杯,被害人喝下去后不省人事。对于双重客体的侵犯,一定是先侵犯了人身权再侵犯财产权,两者呈一种非常严格的承继关系,不能颠倒;一旦颠倒就不再可能是抢劫罪,可能构成其他罪,也可能是数罪。就普通意义是抢劫罪而言,其本质就在于是通过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再进一步侵犯权利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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