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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重要性超乎你的想象

 anyyss 2017-07-08

来源:天下无贪公众号

原文标题:看守所羁押前后嫌疑人的心理变化 --以职务犯罪审讯为视角

有改编和重新排版

看守所,对于侦查而言,是临时性羁押场所。进不进看守所,对嫌疑人来说意义完全不同,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的束缚及精神的隔离,是嫌疑人心理发生变化的诱因。犯罪嫌疑人羁押后与羁押前的心理大相径庭,精准的把握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是做好这一时期审讯工作的重中之重。

  羁押—打破均衡



审讯,是一个平衡与打破平衡反复循环的过程,审讯者一方与嫌疑人一方,谁按照谁的节奏在走路,决定了双方的成败。而羁押,是审讯人手中一个打破暂时平衡的利器。羁押的前夕,审讯者与嫌疑人在时间和空间上形成了暂时的平衡,嫌疑人在被宣布羁押后,心理状态完成了由侥幸心理到畏罪心理的转变;

侥幸和畏罪,是职务犯罪嫌疑人前期最为普遍的两种心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一般侥幸心理占据上风,此时的嫌疑人或认为自己做事周密不会被发现、或认为有人会拉自己上岸而存在一定幻想,客观行为表现为试探与不配合。而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幻想一触即破。笔者在审讯中多次遇到有的嫌疑人在送所执行拘留的路上因迫于被羁押的压力而想交代犯罪行为的情况,这也侧面反映了羁押对嫌疑人的心理压迫程度。等到被羁押之后,嫌疑人的心理迅速发生变化,认为侥幸逃脱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在身体受到羁押控制的情况下,转而畏罪,害怕事情暴露而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有些嫌疑人后悔自己没有如实交代引发羁押的到来。

因而,拘留或逮捕(不经拘留的直接逮捕)之后的24小时,是审讯人试探嫌疑人心理变化的绝佳时期,这一时期,审讯人要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畏罪心理,若有畏罪心理,则此时是突审的绝佳时机之一,应趁热打铁;若无畏罪心理,则不易突审,因此嫌疑人必定准备充分,对被羁押了然于胸,在心理上没有引起多大的波澜。当然,这类嫌疑人并非无孔不入,随着时间的深入,其心理状态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时间—考验耐性



羁押的时间,以一般的诉讼进程来看,在侦查阶段可分为羁押后24小时、拘留期间、逮捕期间和延长羁押期间四个时间段。在这四个时间段里,审讯者与嫌疑人都在进行针锋相对的工作,而双方的心理耐性也将在时间中接受考验。一般嫌疑人在24小时的懵圈状态下,初步适应看守所的环境,并及时的组织起第二轮的心理防线。拘留的14到17天内,嫌疑人逐渐适应看守所环境,同时审讯人员通过审讯和有针对性的取证,掌握的信息量也在与日剧增。嫌疑人此时心理相对平静并持续观望。此时的审讯人员,应充分的扬长避短,在审讯中多抛出新问题,多利用现有信息不对称的条件扩大战果,不要计较于过细的问题或已发现问题的细节方面而丧失战机(准备报捕的材料除外)。并充分利用报请逮捕的节点对嫌疑人进行心理攻势,此时嫌疑人心理又进入相对波动阶段,利用嫌疑人理论上最后一次脱离羁押的机会营造声势,进行心理攻击。逮捕后,嫌疑人心理基本的突审黄金时间已经结束,审讯应着眼于固定已有成果,堵塞事实和证据漏洞,稳定嫌疑人情绪。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期间,犯罪嫌疑人一般急于度过侦查阶段而对审讯产生反感,导致实际的侦查工作成效不大。此时侦查人员应注重及时平复嫌疑人心理,并对将来的审查起诉环节所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补强。

  室友—多变因素



嫌疑人看守所的室友,是一群奇葩的存在,他们与案件毫无关系,却有可能决定侦查工作的成败;他们明明是十足的违法者,却每个人都成了圈内的法律学者和嫌疑人的精神依托;他们大多数人会将对抗侦查的思路毫无保留的传授给新加入的人,并为新加入的人对抗审讯人员的成功而沾沾自喜;他们甚至了解审讯人员每个阶段的战术意图而使很多侦查人员的战术如泥牛入海。他们是一群和审讯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却是影响审讯的X因素。对待他们,我只想说:分化、瓦解。

传授犯罪方法、传授对抗手法,这些室友基本上都是刑事案件的惯犯。他们从本质上来说,与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是有区别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尽管被羁押,“心中仍有诗和远方”;而刑事案件的惯犯,则是“独遭罪不如众遭罪”、“罪吾罪、以及人之罪”。充分利用他们不同的生活经历与境遇进行分化,将室友对嫌疑人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应以举例子的形式敲打嫌疑人,使其认识到过分相信室友的不利后果。如:笔者曾经经历一起案件,嫌疑人室友系诈骗惯犯,在向嫌疑人传授对抗手法的过程中,掌握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部分事实,室友提前出狱后,到嫌疑人家中进行诈骗,谎称了解嫌疑人的全部涉案事实,能找人化解。嫌疑人家属病急乱投医,被骗钱财10余万元。此类案例对嫌疑人的触动最大,也时刻提醒嫌疑人莫要随意相信他人并吐露相关案情。

  律师—再度平衡



律师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让整个审讯发生了变化:

1、审讯工作的三元性,审讯的参与方由原来的双方变为了三方。有了律师的参与,整个审讯工作就面临着更多的复杂情况。但是也应该看到,律师介入之后从形式上是嫌疑人与律师联盟对侦查人员,但是实际上,律师的介入也导致了一部分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暴露,客观上保证了案件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相统一的实现。

2、审讯方与被审讯方实力的逐渐均衡。律师介入到侦查工作中以后,嫌疑人一是在心理上产生了变化。二是由于律师对专业知识的讲解,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将会大大的增强。因此审讯双方的实力对比不似之前差距巨大。

3、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增多。由于律师的参与,嫌疑人不再是孤立的一方,其与外界通过律师进行了联系,重新导致嫌疑人的心理进入相对平稳的阶段,而可能对审讯产生不利的影响。

律师介入虽然会给审讯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但客观上也有利于促使案件质量的提高。审讯人员从心理上要摆正心态,律师也不是洪水猛兽。既然法律规定审讯人员不可避免的和律师进行接触,那便“既来之,则安之”。平时应直面与律师的接触,规范自己的法律行为。通过与律师的交流,侧面了解律师对案件的看法、对嫌疑人的看法等情况,以便在审讯中有的放矢的对待,同时尝试转换角色进行思考,适时站在律师及嫌疑人角度思考案件,并及时对嫌疑人进行审讯和相应的心理疏导,从正反两方面摸清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也可有效的降低办案风险,并实现法律效果与办案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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