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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务车处置服务采购项目如何设置资格条件?

 郑药师 2017-07-10


2016年11月,某地集采机构就当地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一公务车处置服务项目公开招标,该项目预算30万元,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招标公告发出后,有供应商质疑该资格条件属歧视性条款,排斥了其他具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潜在投标人。采购人解释称,该资格条件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提出的,公务车处置是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不同于当前市场上多关于私人业主的二手车鉴定评估,要求应更加专业和规范,并且市场上具备《资产评估证书》的服务机构有很多,能够实现充分竞争,不存在“量身定做”的问题,不需要修改。


项目开标后,有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了投标。但中标公告发出后,又有供应商以该资格条件涉嫌违法向监管部门举报,要求项目废标并重新采购。监管部门调查后,作出的回应与采购人上述质疑答复时的意见基本一致,认定该资格条件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提出的,中标结果有效。

问题引出

公务车处置服务采购项目该如何设置资格条件?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案例中,虽然采购人是机关事务管理局,使用的也是财政性资金,但公务车处置服务采购项目,既不在当地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也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当地规定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所以严格说来,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只是一个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当然不能强制性要求遵循《政府采购法》。


但按照当地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均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办理。该服务采购项目实施时参照了政府采购程序,但和“真正的”政府采购事项相比,不一定必须完全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比如在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方面,可相对有灵活性。


笔者查阅各地关于此类公务车处置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后发现,采购人提出的资格条件,有的是《资产评估证书》,有的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或者是两者其中之一即可,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做法。


实际上,2016年2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取消后,进入机动车评估市场已不再需要资格证书,而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旧机动车的评估业务是比较简单通用的,不需要很高的市场准入门槛。那么,同属于二手车的公务车评估业务,是否也真如本案例中所说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证书呢?


对此,多数业界专家认为,不管是公务车处置服务的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定上,还是应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关注服务机构的信用和业绩,不应再以某一类资格证书当作门槛来加以限制。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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