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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应将买卖驾驶证记分行为入罪

 anyyss 2017-07-10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拥有机动车辆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掌握驾驶技术和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已成为绝大多数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多,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有些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故意遮挡号牌、超速行驶,违章停车,高速公路占用应急车道等导致被处罚的情况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的行为十分凸显。而对此行为的处罚至今也无明文规定,造成了追究刑事责任困难重重。因此,应当进一步将买卖驾驶证记分的行为法律规定具体化,在打击此类行为上于法有据。

一、同类性质的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

2015年3月,丹寨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了一起交通民警与社会闲杂人员共同买卖驾驶证记分、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该案中仅一起事实买卖分数就高达700多分,参与人员达20余人,交易金额达10多万元。该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与车辆交通违法车主经协商达成以机动车驾驶证每分150元的价格,帮助车辆交通违法车主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的口头协议后,就以一定的价格向社会上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大部分是闲杂人员)收买驾驶证记分,之后到车辆管理部门窗口扣掉驾驶证中的分数和交罚款,开处罚单,为违法车辆消除违法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而该案提起公诉后,县法院有的法官认为有罪,有的法官则认为,该案系买卖驾驶证分数,其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罪,不能以犯罪论处,该院只好撤回起诉并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样在2016年,毗邻的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同时段对同样性质的案件却认为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记分计价买卖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构成犯罪,最终以买卖国家公文、证件罪对6名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同类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认识上的不一致,且作出了不同的处理结果,这完全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同样的行为在彼地认为构成犯罪,在此地则不认为是犯罪,这完全影响了法律的致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进而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二、买卖驾驶证记分的社会危害性

(一)买卖驾驶证记分的现状

近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辆交通违章违法后记分处罚的情况频繁,让“黄牛”(专门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为违法车辆消分的掮客)们看到了商机。在网上,代为办理驾照销分等业务的网站或广告比比皆是,街头巷尾也贴有收购驾驶证分数或代办销分业务的广告,一些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也被贴上相关的广告“黄牛”们甚至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蹲点,公开兜揽业务。而一些机动车驾驶员由于漠视交通法规,闯红灯随意超速等,导致车辆违法后记扣分严重,有些车辆仅一年内违法记录被记扣分高达几百分和罚款几万元。而消除车辆违法记录,只能通过用机动车驾驶证去车辆管理部门记扣分和交罚款才能实现。为了消除车辆违法记录,不惜花高价买他人驾驶证的分。部分拥有机动车驾驶证却不开车的“本本族,或者社会上的一些无业人员也打起卖掉驾驶证上记分的主意,在他们看来,卖掉记分既可以避免年底清零作废,又可以挣钱。在利益的驱使下,便有一些人组成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的团伙,共同从事违法销分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

资料显示,各省市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的现象非常严重,贵州省也不例外。2016年,贵州省公安厅开展专项打击活动,经过调查,此类案件各地州市均普遍存在。就贵州省丹寨县来说,就有多人从事买卖驾驶证里记分为他人消除车辆违章违法记录的行业,参与其中还不乏有交通民警。驾驶证记分的交易价格竟高达每分100元至150元,不少人从中非法谋取了高额的利益。而违规的车辆大多为公车,大多有买分需求的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有些人还用公款买分,这些都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二)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导致买卖驾驶证记分的行为泛滥

驾驶证买分卖分存在原因之一是大多数机动车辆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不强,违法后,除了用自己的驾驶证去扣分处罚外,超出部分就只好使用他人的驾驶证去处罚,这就给了买分卖分的“黄牛”提供了生存空间。二是作案手段多变,难以核查。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只要机动车驾驶人本人持驾驶证、身份证、行车证到窗口办理即可,但是由于很多道路并没有完全安装高清摄像头,工作人员在受理案件时很难甄别前来接受处罚的人是否就就是实际的机动车驾驶人。三是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工作人员存在工作把关不严、工作失职渎职的情况,更有少数民警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参与机动车驾驶证中的买分卖分行为,违法代办销分业务,导致管理工作难上加难

三、惩治买卖驾驶证记分行为的必要性

刑法修正前后都明确了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而机动车驾驶证的主要功能:一是本人所持有的,证明持有人驾驶机动车辆资格;二是能证明自己身份;三是驾驶证里每年都有12分的记分;四是违法被记扣分的机动车辆,要消除其违法记录,只有通过驾驶证里的12分中的部分或全部记扣才能实现。否则,违法机动车辆无法通过年检,是不能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

由此看出,机动车驾驶证除了是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它实际价值是证件里的12分。买卖驾驶证记分的目的是证件里的12分。否则,持有非本人驾驶证,无论数量多少,在任何情况和任何时候下都不会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也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因此,买卖驾驶证记分的行为应当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机动车驾驶证。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的行为,影响了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和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买卖驾驶证记分,使得真正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受到惩罚,应接受教育的得不到教育,将会引发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犯罪的祸根和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恶性案件。驾驶证是国家证件,代表着国家的权威,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处理交通违法需要机动车驾驶人持本人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到窗口接受处罚,而通过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记分代他人违法消分的行为就是对国家管理权威的一种挑战,是对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一种破坏,损害了国家对证件的管理活动,也导致国家管理能力和公信力的降低。

四、健全法制,有效打击

《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80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23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刑法》第280条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系犯罪行为,体现了我国在立法方面与时俱进。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买卖驾驶证的行为规定仍然较粗略,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买卖驾驶证记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然没有明文规定,买卖驾驶证记分的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因违法成本低,仍将导致买卖驾驶证记分愈演愈烈。在已经形成的产业链中,会继续钻法律的空子,继续损害国家信誉和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综上所述,应当将买卖驾驶证中的记分行为明文规定入罪,并明确“买卖机动车驾驶证里记扣分的行为属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如此,这需要从立法或制定司法解释两个层面来完善。一是通过修改《刑法》第280条,将买卖驾驶证分数的行为入罪,以解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问题。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在《刑法》第280条后再增加一条作为第280条之二:“买卖驾驶证记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买卖驾驶证记分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80条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原文载《检察调研指导》,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8月第一版,本文作者刘宗凯,单位:贵州省黔东南州丹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P153-P156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不念,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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