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一篇:(请收藏,闲时捡来忙时用,以免关键的时候被宰了干挨,看了本文你就有底气,不会任人宰割) 二、关于诊疗和用药问题 1、 应根据病情需要,严格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但同时要符合“医保”政策,不能搞大包围、过度检查、治疗和用药。 2、 所有的检查、检验、治疗和用药,必须要有医嘱,同时在病程记录中要有分析和记录,是因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否则基金不予支付。 3、关于使用抗菌药物的问题: 抗生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2009】38号)文件和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2】70)》文件精神,凡违反了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抗菌药物使用原则,其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同时按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关于“医保”药品限制性使用的问题: 凡是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限制性使用的药品,临床医师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发生的所有费用基金不予支付,由协议医院或者科室承担。 如: A、人血白蛋白,工伤保险不受限制,但必须有使用指征。 B、丹参注射液:限心脑血管病发作期,二级医院使用。 C、丹红注射液:限心脑血管病发作期。 D、托烷司琼注射液:限二线用药(在一线药物使用无效时选用)。 E、动物骨多肽注射剂(骨瓜提取物、骨肽注射剂、鹿瓜多肽注射剂)限重度骨质疏松患者确诊为骨折延迟愈合后3个月内使用和工伤保险。 凡有限制性药品,若符合限制使用条件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基金报销;若病情需要使用(含医院科室间会诊后有明确会诊意见)但又不符合限制使用条件的,这时科室可告知病人或者家属并签字认可后,上账为全自费。 内容原创,图片来源于网络。 明天将发布第7篇,敬请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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