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任职6个月内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煤矿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煤矿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煤矿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对存在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煤矿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煤矿企业: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煤矿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档案。
煤矿企业: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煤矿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对存在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煤矿企业未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煤矿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所需资金。
煤矿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下处罚:
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煤矿企业: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未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煤矿企业: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煤矿企业: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
煤矿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 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
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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