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时间为序,资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 二月一日 一、关于四川省调整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区划的批复(民函〔2009〕41号) 将安县的安昌镇、永安镇,黄土镇的常乐、红岩、顺义、红旗、温泉、东鱼6个村划归北川羌族自治县管辖。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曲山镇迁至安昌镇。 三月二十三日 二、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南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34号) 撤销通州市,设立南通市通州区,以原通州市的行政区域为通州区的行政区域。通州区人民政府驻金沙镇。 三、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35号) 撤销随州市曾都区。 设立新的随州市曾都区。将原曾都区的东城、西城、南郊、北郊4个街道,万店、淅河、何店、洛阳、府河5个镇划归新设曾都区管辖。曾都区人民政府驻烈山大道。 设立随县。将原曾都区的厉山、高城、殷店、草店、小林、淮河、万和、吴山、唐县、尚市、新街、安居、澴潭、洪山、长岗、三里岗、柳林、均川、万福19个镇划归随县管辖。随县人民政府驻厉山镇。 四月二十四日 四、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52号) 撤销上海市南汇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区人民政府驻世纪大道。 八月十三日 五、关于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9〕209号)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夏港街道迁至萝岗街道。 九月三十日 六、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的批复(国函〔2009〕122号) 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以吴忠市红寺堡镇、太阳山镇、大河乡、南川乡的行政区域为红寺堡区的行政区域。红寺堡区人民政府驻红寺堡镇。 十月二十一日 七、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125号) 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以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驻新港街道新港二号路。 一月十六日 八、关于同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9〕136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新市街迁至龙海大道。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关于同意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9〕15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芜湖市镜湖区镜湖路迁至芜湖市鸠江区新三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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