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布点规划,布点规划结合本行政区人口数量和区域面积及消费水平统一平衡,严格总量控制。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布点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提交县(市、区)安委会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增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 第二章 零售经营许可条件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应当经主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三)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临时零售网点可实行专店、销售棚、摊床销售。 (四)长期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当专店经营场所面积大于100m2(或长度大于等于18m)时,应设置2个以上安全出口。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体育馆、客运站、火车站、宾馆、饭店、洗浴、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等人员聚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左右无贴邻建筑。 (五)与10kV以下箱式变压器距离不应小于3米,距杆上式变压器不应小于5米,与铁路保持4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临时零售网点的面积不应大于20平方米,摊床长度不应超过 6米,货品高度不应超过2米,周边50米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七)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内严禁吸烟、不得有明火点。 (八)长期零售点应设置监控设施。 (九)零售经营者应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许可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核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限存数量: (一)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小于2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6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72千克); (二)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20㎡(含20m2)、小于4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7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84千克); (三)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40㎡(含40m2)、小于6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8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96千克); (四)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60㎡(含60m2)、小于8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9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08千克); (五)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80㎡(含80m2)、小于100㎡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0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20千克); (六)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大于100㎡(含100m2),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1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32千克); (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相应经营场所储存数量。 第七条 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或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据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每年向社会通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第十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零售经营者应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跨行政区域(县、市)采购烟花爆竹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运输许可,并使用符合规定的防爆车辆。 第十二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设立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中转库)。烟花爆竹展示场所严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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