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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难取又难分的遗产! | 案件快递111期

 lgzlawyer 2017-07-11


当事人没立遗嘱,又没有法定继承人,存在银行的钱财如何取出?取出的遗产又如何处置?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第三人,是否可分得遗产?什么是隔代继承,一般发生在什么情况下?

点评法官:郑远园  

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案情介绍


人物关系:

俞某某系大学退休人员,与吴某某为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女儿小兰、儿子小庆。

刘某某系退休工人,与王某某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儿子小伟。小兰与小伟结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儿子小军。

小庆终身未婚,无子女。

后吴某某去世,俞某某未再婚;王某某去世,刘某某未再婚;小

伟、小兰亦先后去世。

2015年4月9日,俞某某去世(俞某某的父母已先于俞某某去世),

其生前未订立遗嘱、遗赠,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015年5月25日,小庆去世,其生前未订立遗嘱、遗赠,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财产情况:

俞某某目前名下的财产:某银行无锡分行的活期存款20.37元。

小庆目前名下的财产有:某银行无锡分行的活期存款838.84元;定期存款595000元;理财产品20万元。上述财产系小庆在俞某某去世后,自行将俞某某的存款在某银行无锡分行处以自己名义办理了存款业务及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恒裕金理财”产品,包括从俞某某工作的大学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出租补贴合计49208元;从俞某某在恒丰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中转出635805.67元;从俞某某在江苏银行的账户中取款30880.87元,合计715894.54元。

抚养情况:

小庆生前因患肝硬化、肝腹水退休在家,一直由父亲俞某某照料,二人共同生活。近年来,由于俞某某年纪增长,体力衰退,二人生活不便。刘某某作为亲家主动帮忙照料父子二人,除了照顾日常饮食起居,还积极帮助寻医治疗,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刘某某在俞某某去世后垫付了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34111元,在小庆生前及去世后垫付了医疗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37608.4元,合计71719.4元。

小军,即俞某某的外孙、小庆的外甥,目前未成年,在父母去世后由其70多岁的祖父刘某某抚养。

本案诉争

原告

原告刘某某、小军起诉被告某银行无锡分行,要求该银行将小庆在该银行名下的存款本金以及利息、理财产品20万元以及收益利息、俞某某在该银行名下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支付给两原告。

被告

被告某银行无锡分行辩称:对于小军作为俞某某的代位继承人无异议,小军对俞某某遗产中有权继承的具体份额由法院依法认定。对俞某某、小庆生前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刘某某,其是否有权分得俞某某、小庆的部分遗产以及其适当分得遗产的具体份额亦有法院依法认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办理存款过户和支取应该由合法继承人向储蓄机构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或由法院因该存款的继承发生争议而做出的享有继承权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因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供上述证明原件,故被告理应拒付。

法院认为

俞某某、小庆生前在某银行无锡分行办理了储蓄存款业务,与该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两人生前皆未订立遗嘱、遗赠,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两人未订立遗嘱、遗赠,故遗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故对于其二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判决结果

关于俞某某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俞某某的遗产应由儿子小庆和外孙小军继承,因小军作为代位继承人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故在分配遗产时应照顾小军,又因小庆已去世、且无继承人,故酌定俞某某的财产均由小军继承。

关于小庆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7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本案中,小庆没有继承人,刘某某在小庆生前对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除去小庆名下自行占有的俞某某的遗产,小庆自己的遗产,因无人继承,故根据继承法第14条,由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继承即由刘某某继承。因刘某某同意将俞某某、小庆名下在某银行无锡分行的全部存款本金利息、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应由其分得的部分以及其为俞某某、小庆垫付的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医疗费均由法院判决一并支付给小军,故关于俞某某、小庆在某银行无锡分行处的所有存款本息及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均由小军所有。









(向上滑动启阅)

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四条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 》

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供稿单位:滨湖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公众号ID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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