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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劣汰”不是人类社会的规则…|关敏

 春风又来0613 2017-07-11

“优胜劣汰”不是人类社会的规则

文|关敏(学者)



“效率优先于公平”会践踏公平正义。“优胜劣汰”是自然界的规则,不能作为人类社会生存竞争的规则,这是因为:


1.生物竞争是异类竞争,人类竞争是同类竞争


达尔文提出的自然选择的进化论是以物种或亚物种为单位。物种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工具性意义上的关系,是己类与异类的关系。当生存的资源有限时,这种己类与异类的关系往往就表现为你死我活的斗争关系。因而,优胜劣汰就成为这种生存竞争现象的准确归纳。


但是,社会进化论者无一例外地将竞争限于人类自身,是物种内部之间的一种竞争关系。物种的内部关系与物种之间的外部关系不同的是,同类之间除了有竞争的关系外,还有合作的关系,特别是群居性的动物。


我们在电视上经常可以看到:集体迁徙途中,河马对小河马的保护;燕子为其他病弱的同类寻觅食物;蚂蚁等社会性昆虫甚至宁愿牺牲自己来保护种群。这些例子充分表明:物种同类之间的关系并非一定是你死我活的生存淘汰的竞争关系。


这种发生同类之中对病弱者的照顾与保护在人类中更是普遍。


人类总是千方百计地阻碍淘汰的进行;人类建立各种法律制度和建筑各种医疗或休养的场所,来收容各种痴愚的人、各种残废之辈和各种病号。这样,人类的弱者就照样繁殖他们的后代。因此,简单地以自然进化的规则来说明人类之间的竞争完全不具有说服力。


2.生物对自然环境只是被动适应,人对社会环境具有主动建构的能力


生物进化论解释的是生物之间的关系,是生物对自然环境的适应问题。社会进化解释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对社会环境的适应问题。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不同,社会环境是人的互动和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注入了人的意志和目的。社会规则是人类建构的,融入了人类的意志,并非完全的自生自发。在社会进化中,文明是作为对自然选择进行限制而起作用的。


在一定的限度内,对未来命运的把握取决于人类自己。人类社会规则的道德性以及人们的正义感主要是通过习惯的作用而不是自然选择,直接或间接地被逻辑理性、教育、宗教等推向前进。


因此,在社会进化中,人类对社会环境具有主动的建构能力,因而对于人类的竞争规则可以进行筛选。对于社会环境,人类可以通过制度加以安排。“制度安排通过让一些选择不可能、排除特定的行为过程,以及限制特定的资源分配模式来限制个人的行为。”


优胜劣汰是自然环境中生物竞争的自然规律。自然规律与人类社会的规则不同。自然规律是人们基于自然界现象重复概率的事实归纳,与参与者的意志和目的没有联系。


它是对先在的实然性事实的描述,反映了的是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因果定律,而不是对应然性的一种期盼。人类的社会规则则不同,它是基于目的律支配下的人类意志的反映。


因此,在生物进化中的自然选择往往是随机的和盲目的,而社会进化中的社会选择则是理性的和有计划的。当然人类的选择可能是建设性的,也可能是毁灭性的。因此,决定人的生存状态,不仅仅是自然,而更多的是精神和生活方式以及主宰人类生活方式的态度。譬如“安乐死”从生物层面看,属于“优胜劣汰”,但大多数国家法律不容许。


3.进化论的缺陷:人的智慧、道德如何进化


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是人有理性智慧。依照进化论,人类和其他动物的智力演化是连续的、逐步提高的。但众多证据显示,人类和其他动物的智慧有着巨大的差距。人类可以运用符号、随意组合概念、进行抽象思考,更有道德观念的发展,这些理性能力不是一般动物所具备的。


譬如,人类和黑猩猩的基因有99%相似,但是黑猩猩却成就不了人类1%的文明。更重要的,人类和黑猩猩这1%的差异,正说明了物质不能决定一个生命的全部,还需要一个意识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人。但意识的起源与演化,进化论无法解释清。更为重要的,人有善良的心,有道德感,这是其他动物所无的,进化论更难以解释。


达尔文在《人类的由来》这部书中也开始强调人类的道德性,这是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他说:“人和低等动物之间的种种差别之中,最为重要而且其重要程度又远远超出其它重要差别之上的一个差别是道德感或良心。”


“道德意识源于性本能、亲子本能、社会本能的次第发展,并由感情和理性发展到顶端。”在人类的层次上,尽管生存斗争重要,但是,“道德品质”更为重要。无论一个人多么自私,然而在人的天性里都明显地有着某些天性,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使他需要他人的幸福,尽管他从他人的幸福中得不到任何东西,除了看了感觉愉快以外。


属于这一类的天性就是怜悯或同情。达尔文认为,道德意识在幕后塑造着个人与社会,它是人类社会隐藏的动力。在社会进化中,“道德能力被一般地和公正地认为比智力更有价值。”


“对于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动物,自然选择有时是通过保存只对共同体有利的变异间接地对个体发生作用的。……道德水平高的部落肯定会比道德水平低的部落更有优势。毫无疑问,如果一个部落的许多成员具有这样的品质:献身精神、忠诚、服从、勇敢、同情、随时愿意为他人提供帮助、随时准备为了共同利益牺牲自己,那这个部落就会在与其他大部分部落的对决中取胜。这就是自然选择。”


生物界的事实也一再证明,崇尚侵略的生物最终总是毁灭自己,而懂得如何合作和共存的生物总是在地球上得以延续下去。


“对于生存而言,生命的相互合作和创造力比它们之间的相互斗争重要得多。”因此,达尔文在晚年也开始认识到《物种起源》的理论并不适应人类,在《人类的由来》中反复强调道德在人类社会进化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4“优胜劣不汰”是人权保障的底线


哈耶克指出,生物学中的“自然选择”、“优胜劣汰”等观念,不适用于人类。优胜劣汰,如果仅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不无道理。因为在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为旨义,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项有效的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但从人权保障来说,并不符合正义。竞争的确分出优劣,然而,优胜劣汰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使劣势者(弱势群体)丧失权利,况且经济市场不是每个人都必须进入的,也不是每个人都适宜竞争。市场经济活动只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侧面,而不是人类生活的全部。


因而在一个伸张人权的时代,效率不得不以人权为基础,所以两者最好的相容便是“优者能胜出,劣者也能生存”,“适者生存,不适者也能生存”。尤其重要的是,优者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劣者的生存权利为代价。换言之,优胜劣不汰是人类竞争的道德底线,它既能保持竞争活力,又能维持人的基本生存。


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穷成员的利益。如果“一个每年拥有大量剩余农产品和极为充足的工业品的富裕社会,任凭它的某些公民死于饥饿、无处栖身,以及对其可以治愈的疾病丝毫无动于衷,它对正义的麻木感就的确是非常罕见的了。如果一个国家能生产出多于它需要的产品,而又不允许它的某些公民充分满足其基本的生理需要,这肯定是不公正的。”


因此,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承认人人都有生存价值、都有法律保障的权利。


因而,也就是一个优胜劣不汰的社会。在这样一个优胜劣不汰的社会里,优秀者通过公平的竞争能胜出,而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也能得到基本保护,强势集团不能对弱势阶层进行掠夺与欺压。


也就是富者有别墅,穷者有其屋。具体到国家经济政策来讲,保护弱势群体,其中就涉及到精准扶贫。因此,优胜劣不汰作为人类竞争规则的道德底线实际上就是为弱势群体最基本生存的权利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护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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