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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了孩子赖商场,岂能是一笔糊涂账?

 老鄧子 2017-07-12

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责任划分很重要,不在于个案赔多赔少,更在于教育示范,提升公众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意识,只有各方都履责,社会才能安宁。

该谁的就是谁的,愿意赔多少那是双方协商的事儿,但是责任划分务必要清晰,包括具体失职条款、责任比例等等,亮明这个,比亮明赔款额重要,唯有这样才能达到教育警示之目的。

然而遗憾的是,近期一件关注度很高的案子,却最终成为一笔糊涂账。

201611月,上海一大型商场内发生惨剧:一位老人抱着不满四个月的外孙乘坐自动扶梯时不慎脱手,婴儿从三楼摔下坠亡。近日,孩子的父母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均有责任,商场和孩子的父母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案件未再开庭审理。(重庆晨报)

这可能对于双方是利益最大化的,家属拿到了钱,商场也平了事,法官也是这么引导的,劝解家属说“与其不断地回忆事故发生的细节,不如尽快了结这一纠纷,从伤痛中走出,开始新的生活……”

官司中回忆伤痛是必然的代价,然而对于不幸的死者来说,公正才是最大的告慰,赔偿只是告慰活人的。也只有公正公开的结论,才最能挽救无数后来人不重蹈覆辙,更相信法治。

倡导依法治国,而不是依闹治国。

而事实上双方对责任比例分歧很大,死者家属提出商场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理由包括该商场的电梯是变速电梯,商场并未设立标识,且三楼的商铺多针对儿童,对儿童应提高安全保障的标准,且该商场未在电动扶梯周围适当位置设立安全网等设备。

但商场认为主责在孩子外婆,商场的扶梯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事发前不久有关部门刚例行检验合格,且商场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事发时孩子外婆踩到黄线部位,是导致未站稳的主因。

这事的视频已经在网上传遍,人人都可以判断,大家认为谁有理呢?

楼主认为,死者家属提出的几条商场责任,除了“对儿童应提高安全保障标准”有建设性意义之外,其他都是很难成立的。所谓“变速电梯”实际是目前常见的扶梯节电功能,其变速是延时、缓慢的,设计已考虑到了惯性作用,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通行做法,只要电梯正常、人也正常,是不至于造成摔倒的。

但是对于腿脚不便的老人,和低龄幼童等,自动扶梯确实具有一定风险,建议还是尽量选择直梯。扶梯口一般也会有警示牌,要求儿童和老人乘梯须有成人陪同。发生事故的一老一少,原本都是该被照顾的,而不应互相照顾,

警示标识做得再完善,多数人也不会看的,这些常识还是需要尽可能普及,老人、儿童在扶梯上摔倒、夹脚等意外很多,警示标识只不过是商场用来免责的摆设,它挽回不了生命,还是需要人们谨记常识。

至于“安全网”等设备就比较离谱,国家相关规范中无此要求。安全设计也不可能无限拔高,扶梯护栏的高度和普通楼梯、阳台栏杆是一致的,都满足相关规范,商场无需为超规范要求负责。

但是这个一米左右的标准护栏高度,只能防止正常成人或儿童不至于坠落,但防不了把孩子抱起来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年初天津大悦城中庭一下子摔死两个孩子的悲剧,就是因为这一点。那个案子中,监护人的自身疏忽就非常明显,事故后父母当即被警方带走调查。

在扶梯上抱孩子也是同样隐患,更加上一个运动中的因素,而格外危险。建议无法独立行走的幼童还是利用直梯或楼梯。

普及这些常识很重要,可以救很多命。同时也要让公众明白,别人不会为自己缺乏常识而买单。如果商场无责,就不应该赔,这对当事个体可能是残酷的,但却可以换来多数人的警觉。

最终,上海的案子我们不知道如何定的责,如何赔的钱,这么轰动的案子,成了一笔糊涂账。对当事人来说,提出超额责任最终也会落实在钱上,钱给到位了,责任也就稀里糊涂,可能几十万一拍两散,谁还管它主责次责?

法律并不禁止这种处理,但是如果人人都这样处理,人间就没了公理,只剩下交易。在涉及死亡的舆情事件中,调解“私了”越来越普及,上法庭定责的反而不多,这是法治的悲哀。很多引发关注的案子就这样悄悄烂尾,而无法实现法治教育警示的功能。

本案的结局就是,大家仅仅记住了50%”这样一个极具误导性的比例,从而为今后的类似纠纷埋下了雷。如果自己主责还能拿到大笔赔偿,如果对方无责都能“调解”出钱来,这一个商场是过关了,天下所有的商场却危险了,心理阴暗地设想一下,商场会不会成为碰瓷、讹人、摔女婴的高发之地?

作者:纸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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