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解读发布时间:2017-07-10 20:3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2017年6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 为便于大家记忆和实施,小编以己之粗浅理解作此解读,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请予批评! 《规范》内容概况 第一部分 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这是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基础性工作,是常规性工作。 要求: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第二部分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定义: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了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结核病疫情。 要求: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在专业技术上应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第三部分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卫事件的应急处置 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定: 1、基本条件: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 2、应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来进行判断。 3、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 要求: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 第四部分 监督与管理 要求: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处罚: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1.疾控机构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及时组织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 2.学校应积极配合筛查,并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定点医院随访复查。
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肺结核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判定,也可适当扩大筛查范围。
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TST强阳性者、胸部X光片异常者应当收集3份痰标本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培养阳性菌株进行菌种鉴定和药物敏感性试验。
休复学管理 休学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定点医院医生开具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病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符合下列条件,定点医院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结核病突发公卫事件的防控措施
学校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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