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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的河长制考核机制

 阳光心情jr 2017-07-12


( 2017-07-05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司法实务
  河长制要发挥“风向标”“指挥棒”的作用,必须将河长制履职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将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使其与各级党政领导的评先表优、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任用、奖励惩处直接挂钩,作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 林必恒
  河长制是我国新时期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加强依法治水管水、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其通过把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推到治水第一线,使我国水治理工作由“部门制”向“首长制”转型升级,为形成党政牵头、领导负责、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水治理体制,推进水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考核指标设置:坚持导向性、差异性和动态性
  以顶层制度设计为导向。科学的指标体系是保障考核有效性的前提。构建科学的河长制考核指标体系,首要关键是明确河长制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在一级指标选取时,应充分考量《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等内容,系统关照中央关于推进河湖管理和保护的顶层设计方案,使指标体系的结构内容与中央的目标任务保持方向上的高度契合。在一级指标设计时,应重点把建立河长制组织领导体制、推进水治理保护规划和制度建设、健全河长制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水资源保护、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系统推进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等主要任务进行指标化,确保指标涵盖河长制实施运行的关键领域,建构起具有引领性、协调性、系统性的一级指标体系。
  以地区水治理实践为基础。在二、三级指标设计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其一,各地应在兼顾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立足本地区水治理的实际,结合各级河长水治理过程中规划制定、制度建设、事项决策、任务部署、工作指导、环节协调、问题督查、案件督办、事故问责等岗位职责,对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区域采用差异化对待和差异化考核的方法,保证考核的实效性和公平性。如小微水体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可选择设定省、市、县、乡镇、村五级考核对象,把考核内容延伸至沟、渠、塘等小微水体;有的地区面临严重的侵占、围垦河湖问题,可选择重点考核河湖清理整治和恢复水域岸线生态功能等内容,并增加权重赋值。其二,根据一级指标及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任务,对二、三级指标进行分类细化,明确各指标的名称、涵义、范围、计算方法和制约关系等。其三,在指标设计完成后,应根据考核情况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对指标进行实时检查、分析、反馈和调整,保障指标体系的整体动态优化。
  考核模式择定:引入专门化考核主体和多元化考核方式
  考核主体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当前,我国河长制的考核主体和考核方式设计仍属于自上而下的自主评价模式,易引发考核中“修饰作假”“报喜不报忧”“相互打掩护”等问题。为推进考核工作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可选择在县级以上地区设立河长制“考核办”或“考核委员会”的专门性机构,专司考核和信息管理工作,与河长制管理办公室协调运行。此机构可由党委、政府牵头设立,水利和环保部门主导,吸纳组织部、发改委、统计、财政、市政市容、国土、农业、林业、规划、住建、经济和信息化、法院、检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环境法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普通群众等参与,并下设各级巡视考核组。为保障该机构运行的专业化,可考虑设立专门的考核专员编制岗位,配备独立核算和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使考核工作在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的框架下运行。
  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在考核方式选择上,应以定量考核为主,对于能量化的指标通过量化方式直接进行评价。如设置水质抽检合格率、水体自净率、流域天然植被率、鱼类种类变化率、水土流失比例等指标,对河湖治理保护情况进行数字化评估。对于难以量化的指标,可采用模糊数学方法,将定性指标的考核标准进行量化处理。如设置管辖河面无漂浮物、岸坡无垃圾指标,对发现河道、岸坡漂浮物、垃圾等污染物一处设置扣除一定量分数的考核标准,使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互转化衔接。同时,应重点引入民意调查机制,面向公众开展河长制实施情况的满意度测评,提高公众对水治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统筹。为保证河长制考核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可在明确各地水治理总时间表和重点事项办理时限的基础上,对各级河长进行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和届中、届末的定期考核,引入河长自评、内部成员互评、上级评价、职能部门评价、民主测评等方式,并将其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考虑到水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还应加强对各级河长的日常考核。考核机构应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信息获取、管理、分析、应用机制,加强对河长履职情况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信访跟踪、舆情监测和民意调查等,强化考核评价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考核结果运用:与干部奖惩和选拔任用挂钩
  合理认定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做实做细“一河一档”“一湖一档”工作,对各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实时档案记载,将日常考核、民意测评、奖励惩处、重大水治理事件处理等信息作为基础性材料进行汇总评估。在认定考核结果时,应正确评估各级河长显在政绩与潜在政绩、短期政绩与长远政绩、主观努力与客观制约等要素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计算治理实绩量化考核得分,并进行综合排名。对各级河长的考核结果,应进行内部通报,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增强考核的透明度。
  科学运用考核结果。河长制要发挥“风向标”“指挥棒”的作用,必须将河长制履职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将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使其与各级党政领导的评先表优、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任用、奖励惩处直接挂钩,作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对治理实绩突出者,应予以通报表扬和大力表彰;对先进典型和创新经验,应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在班子个别调整、换届及公选领导干部中,原则上予以优先提拔任用。对考核不合格者,应进行约谈或批评教育,限期说明与整改;经认定确属不能胜任者,应坚决予以调整岗位,在特定时间段内不得提拔使用。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事件处置不力者,采用“一票否决”,区分情况采取责令免职、辞职、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等惩戒措施。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者,应进行追溯调查,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通过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充分发挥河长制考核表优惩劣、奖勤罚懒、扬清激浊的效用,进而在党政领导干部中形成“生态GDP”的施政导向,助推我国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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