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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冬梅:試論北宋中後期的碑誌書寫

 个斋墨林 2017-07-13

唐後期,“士大夫之葬必誌于墓,有勲庸道徳之家兼豎碑于道”。到北宋中後期,碑、誌雙行已成為士大夫階層墓葬的通行做法,“今世之人,既使人為銘納諸壙中,又使它人為銘植之隧外。”樹碑立誌是士大夫階層禮葬死者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碑誌文字的書寫則是當時士大夫社會生活的重要內容。


迄今為止,有關宋代碑誌文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嚴格說來其實不能算作“碑誌文的研究”,只能說是“把碑誌文字作為史料進行的研究”。它所關注的不是碑誌文本身,而是碑誌文中所記載的人物、事件、制度和關係。傳統上,碑誌只是一種相對邊緣的、起輔助性作用的史料,“其遺文佚事,往往補正史所不及。故講史學者,恒資考證焉。”近年以來,由於史學視角的轉移與碑誌史料的大量積累,在宋史研究的某些特定領域,碑誌文大有從輔助性史料“升格”為主幹史料的趨勢,甚而至於可以相對獨立地支撐起某些特定題目,大大豐富了學界對於宋代社會認識的面相與細節。第二類是文學史範疇的碑誌文研究,主要是對歐陽脩、曾鞏、王安石等古文名家的碑誌文分析。此類研究已經關注到碑誌文本身,然其研究方法,仍然是把碑誌文從它所產生的環境中抽離出來,作為欣賞和分析的對象。


本文所屬意者,是近年以來新出現的、以碑誌書寫本身為對象的第三類研究,它所關注的是圍繞著碑誌文的產生、流傳所發生的各種關係,比如書寫者與碑誌文之間的關係、碑誌文的囑託方(通常是死者家人,即所謂“孝子孝孫”)與碑誌文和書寫者的關係、碑誌文與讀者的關係。劉靜貞先生在《北宋前期墓誌書寫活動初探》一文提出了一個非常有價值的問題——“書寫者焦慮”:“宋人書寫墓誌時,基本上都應該是期望將墓主生前最好的一面呈現出來。這樣的書寫要求看似單純,卻引發了墓誌書寫活動成員最大的焦慮。”“墓誌書寫本應具有為世人留取道德典範的意義。但墓誌書寫不誠實,內容不真實的大問題,卻也因此而出現,並且為不少撰述者帶來了如何才能書寫適當兼征信世人的緊張和焦慮。”


若筆者理解不誤,“書寫者焦慮”的核心,是書寫者對所呈現內容的真實性的追求與碑誌文頌美死者的本質之間的內在矛盾。毋庸諱言,碑誌文的真實性追求與史書不同,自有其特殊性。“夫銘誌之著於世,義近於史,而亦有與史異者。蓋史之於善惡無所不書,而銘者,蓋古之人有功德材行志義之美者,懼後世之不知,則必銘而見之。……苟其人之惡,則于銘乎何有?此其所以與史異也。”“書寫適當”的碑誌文所追求的並非“懲惡揚善”式的完全真實,而是以“隱惡”為前提的“不虛美”的“部分真實”,也就是說,不歪曲事實、編造死者的正面事蹟。即便如此,真實性追求還是讓許多嚴肅的書寫者感到了焦慮。


碑誌不實並非宋朝獨有的現象。東漢蔡邕即坦承“吾為碑銘多矣,皆有慚德,惟郭有道無愧色耳。”而南朝之所以禁斷私人立碑,就是因為“勒銘寡取信之實,刊石成虛偽之常”。唐人對此也有尖銳批評,白居易《立碑》詩云:“……銘勳悉太公,敘德皆仲尼。……想見下筆時,但欲愚者悅,不思賢者嗤。豈獨賢者嗤,仍傳後代疑!……”然而,至少從已有研究觀察,“書寫者焦慮”卻似乎是宋朝的新出現象。東漢以來,人物品評風氣浮華不實,這種風氣從生人蔓延至死者,碑銘亦自不實,在這種背景之下,蔡邕輩其實不必也不會背負太多的思想負擔。南朝禁斷私碑,埋銘因而代興,變化原因,學者以為靠的是朝廷政令,端賴皇權復興,書寫者自身因素並不顯明。唐代的碑誌不實,有學者認為是俸祿低微的士大夫貪圖高額潤筆的結果,“商品化的寫作使得唐代碑誌文從紀事銘功走向虛美諛墓”。若其果然,書寫者在其中是無所謂“焦慮”的。假定“書寫者焦慮”是宋代的新出事物,那麼,為什麼偏偏宋代的碑誌作者會產生書寫者焦慮?而書寫者焦慮又會對碑誌書寫產生怎樣的影響?


對於上述問題,本文擬以個案研究的方式試做探討。我所選擇的,是一個特殊個案——司馬光的碑誌書寫。就碑誌書寫而言,司馬光是一個非常特殊的“例外”——在宋人記憶中,司馬光是為數不多的敢於對碑誌寫作說“不”的人之一。劉成國先生指出,(為了紓解書寫者焦慮)“另外一種極端做法是拒絕撰寫碑誌,如蘇軾、司馬光便曾屢次推辭別人請托。但事實證明,這種做法難以通行,即使是他們也無法始終一貫,只能因人制宜,靈活應對。”蘇軾的情況,需要具體討論,非本文可以容納。就司馬光的情況而言,這種說法恐怕至少是不準確的。司馬光的確屢次拒作碑誌,但是,他的拒絕卻非“因人制宜”的靈活權變,而是態度堅定的決絕的告別。那麼,司馬光因何拒作碑誌?焦慮人人都有,為什麼只有司馬光做出了拒作的選擇?讓他做出這種決定的,究竟是現實政治鬥爭的殘酷,還是“書寫者焦慮”或其他?司馬光之拒作碑誌對於碑誌文的寫作又是否會產生某種影響?


下文將圍繞上述疑問,對司馬光的碑誌書寫史做一具體考察,以請益于諸前輩、同仁。文章次序:首先明確司馬光之拒作碑誌為晚年改轍之舉,非“因人制宜”;其次考察所拒諸人的具體情況,辨明司馬光拒作碑誌的原因,非因私人恩怨,非因政見分歧,亦非為規避“政治風險”,其本質是拒絕碑誌這種特殊文體;第三,梳理司馬光的碑誌書寫史,探討司馬光碑誌書寫的兩面性——焦慮審慎與積極有為;第四,將視野擴大到司馬光的時代,揭示北宋中後期出現的“年久立碑”之風,士大夫以碑誌書寫對抗遺忘,大大提升了碑誌文的重要性,也使得書寫者與囑託方對碑誌話語權的爭奪變得突出。書寫者以個人聲譽為碑誌文背書,然而在碑誌話語權的爭奪中,卻“先天”地處於劣勢。最後,在與囑託方對碑誌話語權的爭奪中,不同的書寫者採取了不同對策。司馬光則主張採取極簡主義的碑誌書寫方式,然其志難遂,故而拒作。


一 司馬光拒作碑誌系晚年改轍


司馬光文集中有多處拒作碑誌的記錄。熙寧十年(1077)劉恕卒,“氣垂盡……屬光使撰埋銘”,司馬光雖感“悲愧尤深”,然終拒之。元豐元年(1078),孫察以其伯父孫甫之“行狀、墓誌及所著《唐史記》,令光為之碑,以紀述遺烈。”司馬光為書以辭,並云已六七年不作碑銘,“所辭拒者且數十家,如張龍圖文裕、張侍郎子思、錢舍人君倚、樂卿損之、宋監子才。”“此後,又辭王樂道、曾子固等數家”。元豐六年,富弼“初薨,光往吊酹。其孤朝奉在草土中號哭自擲,必欲使光作墓誌。又遣人來,垂諭至於三四”。次年,趙抃在衢州去世,其子趙屼“顧遣使者,自衢至洛,走數千里”,求誌於司馬光。對於富弼、趙抃兩家的請求,司馬光最終也是“仰違尊命”,不曾答允。此外,又有田錫的曾孫田衍“以公(按指田錫)文集及墓銘相示,且命光為神道碑”,司馬光亦以“不敢承命”答之。

元豐元年,司馬光言已六七年不作碑銘,由此倒推六七年,是熙寧五年或六年。趙抃卒于元豐七年,司馬光拒作趙抃墓誌時,曾云“光不為人作碑誌已十餘年”,由此上推十年,是熙寧六年。今考文集,司馬光最晚的碑誌作品是熙寧九年初為從兄司馬宣(字周卿)所作的《尚書駕部員外郎司馬府君墓誌銘》。司馬宣以熙寧八年十二月己丑卒,九年二月壬寅葬,司馬光在墓誌文中說“以期日之迫,不暇請于時之賢士大夫,自為之銘”,言葬期緊迫,故不得不打破“不為人作碑誌”的規矩。事實上,司馬宣曾掌涑水司馬氏家事十餘年,其父司馬浩更曾專治家事數十年,父子兩代對司馬氏家族貢獻甚巨。為司馬宣銘墓,于情于理,司馬光都責無旁貸。“期日之迫”者云云,恐怕主要還是為了給外界一個交代。在此之前,熙寧六年,司馬光作有《衛尉少卿司馬府君墓表》,墓主人司馬宣之父司馬浩,是司馬光的本家尊長,司馬光於此更有“不容辭”之義。再往前捯,熙寧五年的《殿中丞知商州薛君墓誌銘》,是司馬光為非本家人士所作的最後一篇碑誌,則司馬光之拒作碑誌應當即在此之後,大約起自熙寧六年。


自此之後,司馬光之所拒者,“或師,或友,或僚寀,或故舊,不可悉數”,堅持始終,示無軒輊。而在此之前,司馬光對碑誌書寫的態度基本上是來者不拒的(說詳第三節)。要而言之,司馬光之拒作碑誌可視為晚年改轍之舉。


熙寧六年,司馬光55歲,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判西京留司御史臺已兩年,以書局自隨,專修《資治通鑒》,官司閒散,非“臨繁處劇”而無暇於文字者。那麼,司馬光何以在晚年幡然改轍拒作碑誌呢?劉成國先生曾以政治氣候原因解釋同一時期碑誌寫作中的困難:“為黨爭漩渦中的敏感人物撰寫碑誌,往往是一件出力不討好的高難度工作,常常讓人望而卻步。”那麼,司馬光之改轍,是否也是出於政治壓力呢?這個問題的答案直接指向下面的問題:司馬光所排拒的,究竟是為某些特殊“敏感”個人寫作碑誌,還是碑誌書寫這種行為和碑誌文這種文章類型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弄清楚司馬光所拒絕的究竟是誰,彼此關係如何,以及政治氣候是否足以左右司馬光的行為。


二 光之所拒是碑誌文體


(一)所拒諸人考

被司馬光明言拒作碑誌的死者共計12人,分別是張龍圖文裕、張侍郎子思、錢舍人君倚、樂卿損之、宋監子才、劉恕、孫甫、王樂道、曾子固、富弼、趙抃、田錫。其中,10人新死,求誌遭拒;孫甫、田錫2人死後多年,已有墓誌,家人請碑遭拒。這12人的名諱,出自司馬光自述,可見是他真正在乎的人,司馬光拒絕這12人的原因,應當可以代表司馬光拒作碑誌的真正動機。12人中,張侍郎子思、樂卿損之待考。其餘10人,新死者在前,舊死者在後,先逐一考察私誼、政見是否會影響司馬光對“這一位”死者採取拒絕態度;後討論政治氣候是否司馬光拒作碑誌的理由。


1.錢舍人君倚,名公輔,君倚其字,熙寧六年卒。司馬光之父司馬池與錢公輔之父為“景徳二年(1005)同年進士”。司馬光與錢公輔“中年相值,情厚故交”。嘉祐二年(1057)六月,39歲的司馬光自並州重返開封,出任直秘閣、判吏部南曹,始與同在館閣和吏部南曹任職的錢公輔結好,後二人又曾同時擔任開封府推官,此司馬光所謂“光與君倚,崇文、吏部、開封皆同官”。司馬光集中保留了多首與錢公輔的唱和詩,足見交誼。錢公輔知諫院,反對王安石排斥異己、變更鹽法,政治傾向與司馬光接近,司馬光對於錢公輔,論私誼論公務,當均無間言。


2.宋監子才,名選,子才其字,具體卒年不詳。嘉祐五年(1060),梅堯臣卒時,司馬光“與宋子才(選)、韓欽聖(宗彥)、沈文通(遘)俱為三司僚屬”。宋選年未七十,以秘書監致仕,築“止足堂”,司馬光有詩贈之云“舉世戀榮祿,夜行無乃勞?獨君年未至,止足一何高。”宋選的歸休之地應當在洛陽,司馬光曾贈之稻醴,又與宋選等為“四老會”。


3.張龍圖文裕,名掞,文裕其字,熙寧七年(1074)卒,享年八十。張掞與司馬光之間,可能引發芥蒂的是范諷。明道(1032-1033)中,張掞得御史中丞范諷薦知萊州掖縣。景祐(1034-1037)初,司馬光的恩師龐籍彈劾范諷“喜放曠,不遵禮法……又為奸利事”,以為“苟不懲治,則敗亂風俗”。范諷及其追隨者,當時目為“東州逸黨”,後遭到貶官處分。在“東州逸黨”的問題上,司馬光立場與龐籍一致。但是,張掞並不在“東州逸黨”的名單上,本傳謂其“忠篤誠愨……事(兄)揆如父,離家必諮而行,為鄉黨矜式”,為人頗類司馬光。熙寧三年(1070),張掞以戶部侍郎致仕,居洛,與司馬光多有過往。司馬光集中有《和張文裕初寒十首》,司馬光拒絕為他作碑誌,當與私人恩怨無關。


4.劉恕,字道原,熙寧十年(1077)卒。劉恕精于史學,是司馬光修《資治通鑒》的重要助手,其政治傾向也與司馬光相近,他反對王安石導人主“以利為先”,拒入制置三司條例司,又嘗面折王安石之過。司馬光與劉恕感情深厚,劉恕“氣垂盡,乃口授其子羲仲為書,屬光使撰埋銘及《十國紀年》序”。司馬光自以“不為人撰銘文已累年,所拒且數十家,非不知道原托我之厚,而不獲承命,悲愧尤深。故序平生所知道原之美,附於其書以傳來世”,為著《<十國紀年>序》,備述其家世、生平與二人之交誼本末,雖不以墓誌為名而有其實。


5.王樂道,名陶,樂道其字,元豐三年(1080)卒。慶曆二年(1042)進士,在仁宗朝做過御史、諫官,以敢言著稱,對於英宗皇子地位的確立曾起到關鍵作用,侍神宗于潛邸,神宗即位之後歷任御史中丞、權三司使、翰林學士,熙寧(1068-1077)初年,以足疾固請補郡,此後一直輾轉在地方任職,至死。曾兩次出任知河南府,司馬光詩題,或稱之為“樂道”,或稱之為“王尹”。王陶的政治傾向與司馬光相類,神宗初即位,問政于王陶,陶“請慎聽納、明賞罰、斥佞人、任正士。又請復轉對以通下情,省民力以勸農桑,躬先儉素以風天下,限年校藝以汰冗兵”。神宗以司馬光、呂公著為翰林學士,王陶評價說:“用人如此,天下何患不治乎!”王安石變法開始後,二人在洛陽相聚,賞菊清會,“盡是西都冷落官”。元豐三年八月,王陶去世之前兩個月,司馬光還在和郭秀才詳細研究他的病情,並以“盡屏去諸藥,只調飲食,以待病氣自退”諄諄相囑,殷切之情,溢於言表。王陶死後,為他作墓誌銘的,是司馬光的摯友范鎮。


6.曾子固,即曾鞏(1019-1083),元豐六年(1083)四月卒,七年六月葬。曾鞏“少與王安石游”,然二人在政見與學術思想等方面存在深刻分歧,“及安石得志,遂與之異”,嘗對神宗論王安石“勇於有爲,而吝於改過耳。”曾鞏墓誌銘的作者是“朝散郎守尚書禮部郎中上騎都尉賜緋魚袋林希”,神道碑銘作者韓維。


7.富弼(1004-1083),字彥國,元豐六年(1083)閏六月卒。曾與范仲淹共同主持慶曆新政,仁宗晚年拜相,穩健推行慶曆政策,英宗朝任樞密使,熙寧二年(1069)再度拜相,以與王安石政見不合罷相。富弼與司馬光政見相近,富弼又是司馬光在政治上的前輩,司馬光對富弼尊敬有加,他拒絕為富弼作志,顯然不是因為私人原因。那麼,有沒有可能是迫於政治壓力呢?劉成國先生在論述黨爭讓人們逃避為敏感人物寫作墓誌銘時,曾引富弼為例。如果政治風險能夠左右司馬光的碑誌書寫選擇,那麼,影響面所及,當不止富弼一誌,因此,關於政治風險與碑誌書寫之間的關係,請容後文集中分析。


8.趙抃,元豐七年(1084)卒。為人正直敢言,神宗擢參知政事,“抃感激思憤,面議政事有不盡言者,輒欲啟聞,神宗手詔嘉之。”“王安石用事,抃屢斥其不便。”因與王安石政見相左,趙抃懇求去位。熙寧三年罷政,此後一直回翔地方。


以上8人新死,家人請誌於司馬光而遭拒,細察其情,皆非隔於私誼或政見而拒者。此外又有2人,死後多年,家人請碑于司馬光,遭拒。


9.孫甫(997-1056),字之翰,為諫官“切直無所避”,長於史學,“喜言唐事”。司馬光少年時即曾拜見孫甫,皇祐中,又與同在館閣,“公于光為前輩,而光服公才,仰公德,不敢以同舍期也,然粗能熟公之為人。”元豐元年(1078)十一月,孫甫之侄察“貺書”司馬光,兼示孫甫“行狀、墓誌及所著《唐史記》”,請司馬光為孫甫作神道碑。孫甫之碑,司馬光非不願作,只是由於前此“所辭拒者且數十家”,不為碑誌的名聲已經傳揚出去,恐遭厚此薄彼、“擇賢不肖為之”之誚,故仍答以“必不可承命”。


10.田錫(940-1004),是著名的直臣,“事(太宗、真宗)兩朝,由遺、補歴御史至諫議大夫,前後章疏凡五十有一。……及終,有遺表,陳邦國安不忘危之意,其家弗預焉。”寶元二年(1039)與夫人合葬,范仲淹為作墓誌銘,稱之為“天下之正人”。司馬光未冠時已聞其名,“私心仰慕,想見其為人”。熙寧中,司馬光結識田錫曾孫衍,“因就求觀公之遺文。“後十餘年”,田衍“以公文集及墓銘相示,且命光為神道碑。”司馬光仍以“不為人作碑銘已久”拒之。


綜上所述,可以斷言,司馬光拒絕為上述諸人書寫碑誌,殆非出於私人原因。以下將討論政治因素在司馬光拒作碑誌行為中的作用。


(二)也說“政治風險”


富弼的政治傾向毫無疑問是反對王安石的。而劉成國先生在論述黨爭讓人們逃避為敏感人物寫作墓誌銘時,曾引富弼為例。那麼,司馬光拒絕為富弼書誌,是否也是因為要規避政治風險呢?富弼一誌,對於判別司馬光拒作碑誌的真實原因關係重大,因此,需略費篇幅重點分析。


劉成國文的主要依據是徐度《卻掃編》卷上的記載,茲擇要復述如下:富弼去世後,神宗認為最適合為富弼做誌的是韓維,因為這兩個人都以強項著稱。韓維“方知汝州”,其弟韓絳“以同知樞密院預奏事,具聞此語,汗流浹背。於是,亟遣介走報持國(韓維字)於汝州,曰‘雖其家以是相囑,慎勿許之。不然,且獲罪。’”可是韓維之前已經答應了富家的囑託,乃復書告其弟言“業已許之,不可食言。雖因此獲罪,所甘心也。”



徐度這樣寫,的確讓人覺得,為富弼誌墓在政治上風險極高。但是,這則記載的可信度卻禁不起推敲。首先,它在事實上是有瑕疵的。韓維當時並不在汝州,而是在洛陽。富弼墓誌銘今已出土,韓維當時的系銜是“資政殿學士、通議大夫、提舉西京嵩山崇福宮、上柱國、南陽郡開國侯、食邑一千一百戶、食實封柒伯戶”。既然當時韓維與富家都在洛陽,那麼,就實在沒有必要勞動韓絳戰戰兢兢地從開封“遣介走報”了。第二,韓維在《富弼墓誌銘》中正面解釋了富家求誌於己的原因:“謂某辱公之知實厚,且久以銘見屬,義不得辭。”據此,請韓維為自己做墓誌,是富弼生前的囑託。第三,韓維在墓誌中記載了富弼臨終給神宗上遺表的行為:“至其將沒,猶以遺藳一通,付其子上之,然其詳莫得而知也。推公之意,苟可以益君上,厚民人者,蓋忘其身之老且死而言之。”而這道遺表是富弼對新法最後的批評,韓維不當不知,知而不避言,足見其不懼。最後,即使撇開所有的細節錯誤不談,《卻掃編》的記載本身在邏輯上也是有問題的。若神宗果然有“富弼墓誌唯有韓維可作”的說法,而韓絳聞此驚慌失措,韓維也說“因此獲罪,所甘心也”,那麼,神宗的威嚴何在?!已經退居金陵六年的王安石的氣焰竟然淩駕於神宗之上,令人畏懼如此,是不可思議的,完全不符合神宗與王安石關係的實際。綜上所述,我們完全有理由懷疑徐度《卻掃編》的記載有“自後觀前”、誇大其詞、編造故事、有意抹黑王安石的嫌疑。


神宗時期,王安石對其反對派的排斥打擊已經出現,但是,政治空氣並未達到令人噤若寒蟬、畏不敢言的地步。比如,熙寧十年范祖禹為劉恕作《墓碣》,雖未明指王安石之名,然而並未回避劉恕對王安石的面折廷爭:“熙寧中,執政有與之故舊者,欲引修三司條例。道原不肯附之,且非其所為。執政者寖不悅。當是時,其權震天下,人不敢忤,而道原憤憤欲與之校,面語侵之,至變色勃怒,而道原不少屈。稠人廣坐,抗言其失,聞者縮頸而道原意氣自若。”墓碣立于地上,范祖禹尚且敢言如此,韓維為富弼書埋銘,更當不至於戰戰兢兢如徐度所言。以政治風險說解釋司馬光不為富弼書誌,顯然是不合適的。


再退一步說,司馬光的政治傾向與富弼相近,富弼已致其仕,司馬光閑處宮觀,二人皆退居洛陽,巍巍然為王安石反對派的領袖。若反對王安石有風險,僅憑拒作富弼墓誌一事,司馬光又如何能避得?《宋史·范祖禹傳》載:“富弼致仕居洛……待祖禹獨厚;疾篤,召授以密疏,大抵論安石誤國及新法之害,言極憤切。弼薨,人皆以為不可奏,祖禹卒上之。”其事明與蘇軾《司馬溫公行狀》所載司馬光預作遺表事相混:“元豐五年,光忽得語澀疾,自疑當中風,乃豫作遺表,大略如六事加詳盡,感慨親書,緘封置臥內,且死,當以授所善范純仁、范祖禹,使上之。”這則為後來記事者混淆的遺事顯示出富弼、司馬光政治態度的一致性。富弼與司馬光對王安石變法的態度是一以貫之、不加掩飾的。司馬光與富弼同為反對派的標誌性人物,縱然與富弼交往親近有風險,司馬光又何所逃哉?!


最終,范純仁為富弼寫作了行狀,韓維作了墓誌銘,而富弼神道碑的作者是蘇軾。司馬光也沒有置身事外,他是富弼墓誌的篆蓋人。可以確信,司馬光任憑富弼長子紹庭“於草土中號哭自擲”,都不肯為富弼作誌,顯然不是因為政治壓力,而極有可能是因為富弼與韓維的有約在先。


對於司馬光而言,完全拒作碑誌也不是沒有損失和遺憾的。熙寧十年劉恕的埋銘、元豐元年孫甫的碑、元豐六年富弼的誌、元豐末田錫的碑,司馬光皆非不欲作,只是因為拒作碑誌的名聲傳出已久,所以,只能相拒,不敢承命。元豐五年,夫人張氏去世,司馬光採取的處理方式是作傳,而非墓誌。對於司馬光來說,拒作碑誌可能引發的最大糾結,倒不是夫人,而是同年摯友范鎮。范鎮與司馬光“用捨大節,皆不謀而同”,二人相約“後死者則誌其墓”。若司馬光後死,那麼,是否為范鎮誌墓,若是,又當如何轉圜為說,都將極費思量。問題是,司馬光先走,范鎮後之,所以,這個難題並未出現。


綜上所述,可以斷言,司馬光拒作碑誌的態度是堅決的:自熙寧六年起,除涑水家人外,再無所作;凡有所請,一概拒絕,絕無所謂“因人制宜,靈活應對”之舉。個人恩怨、政治風險皆非司馬光拒作碑誌的原因。換言之,他所排拒的,並非為某個特殊個人寫作碑誌,而是碑誌這種特殊文體的寫作。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讓司馬光做出了拒作碑誌的選擇呢?


三 司马光的碑誌書寫史:有為與焦慮


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先回顧司馬光的碑誌書寫史。


熙寧五年以前,司馬光並不拒絕碑誌寫作,相反,他是個“好說話”而態度積極的書寫者。存世的司馬光文集中共計有碑誌作品28篇,《蘇騏驥墓碣銘》是為友人孫器之代筆之作,代人立言,可以姑置不論。其餘27篇,按死者與司馬光的關係,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類4篇,死者為宗室,是熙寧二年司馬光作翰林學士時的奉命之作,但是司馬光也沒有例行公事,而是積極發掘細節,努力展現死者特點。第二類10篇,死者為親戚,涑水司馬氏本家5篇,司馬光的岳父張存1篇,吳氏從母家族3篇,李氏從母家族1篇。第三類13篇,死者包括上司、同年、僚友等及其家人。


從現存碑誌來看,撇開守職奉命之作,司馬光接受碑誌書寫囑託的原則是情誼,而無論死者、囑託者貴賤。家人親戚自不待言。最能說明問題的例子是王惟德墓誌。此人是鄆州處士,一介平民,司馬光與他從未謀面,只是在鄆州擔任通判管理州學時與其子王大臨有過師生之誼。司馬光任職鄆州在至和二年(1055),嘉祐六年(1061),王大臨從鄆州趕往京師,當面求銘得允。王大臨亦布衣終老,司馬光為王惟德書誌,只能說是出於樸素而真摯的人際情感。或者說,卻不過的人情面子,是司馬光接受碑誌書寫任務的重要原因。僚友傅堯俞寫信給司馬光請他為祖父作誌,信中有云“子苟自謂不能,是愛其少頃之勤,而使我抱終己之恨,非仁人之為也。”以書寫者“少頃之勤”與孝孫“終己之恨”相對,司馬光讀之,“愧且懼”,復書云:“子以義責光,光何敢辭?”


雖然在接受囑託方面很“好說話”,但是,在用自己的文字塑造死者形象的時候,司馬光的“書寫者焦慮”還是在字裡行間時隱時現。劉靜貞先生觀察到,宋代的碑誌書寫者“為了(擺脫焦慮)證明自己所言有據,除了……宣誓地自稱直書、實錄,以表明寫作態度的認真,有的撰述者還會說明資料的來源和搜集資料的方法。”這些做法,在司馬光的碑誌文字中都可以得到印證。司馬光不厭其煩,在碑誌文字中反復強調所書內容的言之有據。


若死者為舊識,“得接聲咳”者,司馬光必定強調所書有“見聞之實”。比如作于熙寧五年的《殿中丞薛君墓誌銘》,死者薛儀,其家與司馬家兩世交好。司馬光之父司馬池“嘗獲知於”薛儀之父田,光之“從兄里佐府君(按即薛儀)於鄜州幕,光亦嘗拜府君於兄舍,以是頗知府君之為人。”司馬光在墓誌中作了上述交代之後,說:“今也幸使光誌其墓,光既取趙君之狀詮次之,又敢私附其所知云。”也就是說,墓誌的內容,屬於“趙君之狀”已有的內容,司馬光可以憑藉兩世交好的所見所聞予以背書,同時,又增加了一些自己親見親聞而不見於行狀的內容。又如,司馬光為其從兄司馬沂夫婦所作的行狀特別強調“光不及事君,而及事夫人,故得書其見聞之實,以請於今之德行文詞為人信者,以表其墓,庶幾傳於不朽,而子孫有所法則焉”。司馬沂的墓表本來是要請別人寫的,不知道出於何種原因,最後還是由司馬光親自下筆,而他再一次強調“敢書聞見之實”。


若與死者素不相識或者從未謀面,司馬光會特別強調資料來源。比如,前述鄆州處士王惟德墓誌銘,司馬光強調“光不及見君,知其為人,以其子之賢與梁君之言,於是乎銘。”王惟德之子大臨的品德與梁君的行狀,是司馬光同意用自己的文字來記錄、表彰王惟德的原因。又比如傅堯俞祖父的墓誌,司馬光先引傅堯俞的來信,表明自己接下這份書寫任務的原因是畏於義而不敢辭,接下來又引用自己給傅堯俞的回信中的話說:“子以義責光,光何敢辭?然門內之美,光不得聞也,子為光敘其事以來,光謹條次之,則可矣。”他的用意,毫無疑問是強調死者生平記錄的來源不在於己而在於傅堯俞。


司馬光的書寫者焦慮又有甚於一般。當與死者關係密切、“言之有據”不成問題時,司馬光又擔心密切的私人關係會影響後世閱讀者對於死者形象的信任度。對於司馬光來說,最需要強調書寫“無私”的,是恩師龐籍的墓誌。龐籍是司馬光的父親司馬池的同僚好友,司馬光少年時即得其賞識,司馬光喪父、服闋復出之後,一直追隨龐籍,龐籍在樞密院、中書八年,官至首相,司馬光追隨左右,龐籍失勢出守鄆州、並州,司馬光不離不棄,在並州,司馬光受龐籍之命策劃收復被黨項人蠶食的屈野河西地,結果遭遇宋軍戰敗,計畫受挫,龐籍一力周全,將司馬光撇清。對於司馬光來說,龐籍是他政治生命的保護神。為龐籍作誌,司馬光義不容辭,然而又深恐彼此間的私恩會掩蓋龐籍的光輝形象,在龐籍墓誌序的最末,他特別聲明:“光受公恩如此其大,滅身不足以報。然公之德烈,載天下之耳目,不敢以一言私焉。”


然而,焦慮以及由焦慮所引發的審慎,只是司馬光碑誌書寫行為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司馬光的碑誌書寫者形象又可以是相當“積極有為”的,其表現有二:

一,他不憚於以碑誌表彰生人。在傅堯俞祖父墓誌銘的最後,司馬光這樣寫道:“欽之(堯俞字)為諫官,處大議,正直無所顧避。朝廷不能用其言,除知雜御史,欽之固辭不肯拜,必求得罪去,知和州,聲震天下!嗚呼,得非承其祖之風烈邪?!”


二,他積極利用碑誌文字為死者辯護,樹立正面形象。在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有兩個,一是龐籍墓志銘,一是張存墓志銘。司馬光為恩師龐籍作墓誌銘,力辯兩事,其一龐籍入朝本末,其二屈野河西地收復計劃與斷道塢兵敗之間的關係。龐籍入朝擔任樞密副使的時間,在慶曆新政流產,范仲淹、富弼、杜衍等下台之後,已處嫌疑之地,又曾遭到奪人之功以為入朝之資的控告。此事關係龐籍出處大節,故司馬光為之辯云“上以西鄙之寧,皆公之功,乃密詔諭以兩府有闕當補之。”屈野河西地收復計劃,龐籍是長官,司馬光作為通判僚屬,實主其事,後來形勢變化,計劃不得執行,而邊防將領貿然出兵,遭遇西夏埋伏,導致斷道塢兵敗。邊將自述出兵之由,是為執行計劃,龐籍因此遭貶。司馬光雖然在龐籍的庇護下逃過處分,然而卻陷入深深的自責,他自覺於龐籍“立效甚寡,為負實多”。屈野河西地收復計劃與斷道塢兵敗之間的關係細節,實司馬光心結所繫,所以他在墓誌中對此有非常細節的記述。張存是司馬光的岳父,且彼此情誼遠過普通翁婿,張存平生出處,最有可能遺人口實的,莫過於慶曆八年二月受“習妖術人”李教的牽連遭到貶官處分。所以,司馬光在墓誌中特別澄清了張存與李教的關係,云:“恩州兵王則作亂。公坐失覺察,明年左遷知汀州。先是,冀州男子李教醉酒妄言,涉妖逆,事覺自經死。教兄敡為公婿,其怨家告敡父母因敡私屬公得免緣坐,事下御史府案驗,皆無實。公猶以婚家落學士,自給事中降授左諫議大夫。”


縱觀司馬光的碑誌書寫史,有為與焦慮始終共存,他在焦慮中有為,在有為中焦慮。作為書寫者,他與所書文字之間的始終存在著一種緊張關係:既抱希望,又懷警覺;希望它能夠表彰死者、告慰生者(碑誌的囑託方)、向未來(至少是死者的子孫後代)傳遞某些正面信息,又擔心它不能傳信,破壞自己作為書寫者的聲譽。書寫者與碑誌文之間緊張關係非司馬光所獨有,而是普遍存在的——當然,只有在司馬光這裡,這種緊張最終導致了他對這種特殊文體的最終放棄,具體原因且容後文分析——下面先分析這種普遍存在的緊張。這種緊張的實質,是碑誌書寫者與囑託方之間圍繞著碑誌文字的話語權之爭,而隱藏其後的,是以碑誌文對抗遺忘的時代需求。


四 “年久立碑”風氣與碑誌話語權之爭


(一)一場遺忘對抗運動——年久立碑


碑誌文字在宋代士大夫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是空前的,仁宗中期至神宗朝所出現的“年久立碑”之風是其明證。所謂“年久立碑”,即請求名人為自己死去(葬後)多年的父祖撰作碑誌。這樣的例子很多。上文曾經提到兩例——孫察請司馬光為伯父孫甫作神道碑,在孫甫歿後22年;田衍之為曾祖田錫請銘,則在田錫歿後80餘年。此外,又可隨手摘舉數例:


(1)慶曆六年(1046),曾致堯之孫鞏請求歐陽脩為曾致堯作神道碑,上距曾致堯之死34年。

(2)嘉祐五年(1060),馮守信之子文顯請求王安石為馮守信作神道碑,在馮守信歿後39年。

(3)嘉祐七年(1062),馬知節(955-1019)之孫慶崇請求王安石為馬知節作神道碑,在馬知節葬後43年。

(5)治平二年(1065),范雍(979-1046)之子宗賢請求范鎮作范雍神道碑,在范雍歿後19年。

(6)熙寧二年(1069),呂蒙正(946-1011)之子居簡請求富弼為呂蒙正作神道碑,上距呂蒙正之葬57年。

(7)熙寧年間,張詠曾孫堯夫致書請求韓琦為張詠作神道碑,上距張詠之死50餘年;而是碑之作,或正在張詠入葬50週年。

(8)元豐元年(1078),孫沔(996-1066)之子之文請求范純禮為孫沔作神道碑,畢仲遊代筆,在孫沔葬後12年。

(9)元豐二年(1079),宋祁之子請求范鎮為祁作神道碑,在宋祁歿後20年。

(10)元豐六年(1083),李臣為曾鞏之父曾易占作神道碑,在曾易占葬後36年,王安石同時為書碑陰。


“在甲令,五品而上立神道碑。”上述諸例,多数死者在去世之時,已經具備立碑資格,然而死後(葬後)多年,方始立碑。遷延之久,如果只是個別情況,或者可以家庭經濟狀況解釋;然而慶曆以降,年久立碑者如此之眾,儼然一時風氣,則必然反應了某種時代要求。皇祐初年(1049),仁宗自製“旌賢”“懷忠”二碑額,親書御賜王曾(978-1038)、呂夷簡(947-1044),由此開啟了御賜神道碑額褒揚有功之臣的新做法。此舉必然對“年久立碑”風氣產生鼓勵、推動的作用。然而年久立碑真正的動力,則來自士大夫為死者傳不朽,為家族立豐碑的強烈願望。比如張詠曾孫堯夫具書為張詠請碑於韓琦,則云:“堯夫之曾祖昔事太宗、真宗朝,勤勞内外,有大名於天下,而自葬距今,厯年多矣,墓碑之刻闕然未立。請書其實,以表神道。固烈祖之益光也。”韓琦的考慮也同樣著眼於對抗遺忘:“琦常總領史局,觀所載公之文武大節,頗亦詳矣。然其絶異之政與夫遺愛之迹,較然著於人聴者,猶未究悉。今得與巨賢論次而發揚之,以昭示於後世,誠所願也。”一言以蔽之,北宋中期出現的年久立碑風氣,誠可視為士大夫群體以文字對抗遺忘的運動。


年久立碑現象之所以出現在北宋中期,正與士大夫群體的發展脈絡相適應。宋朝士大夫群體的主流是科舉出身的文士,他們靠文字取功名、入仕途,佐皇帝治國平天下。文字是其晉身之階與立身之本,因而他們對於文字有著遠超前代的信仰與依賴。雕版印刷業的發達,也讓他們可以更為便利地利用文字,為己所用。范鎮嘗言:


“文者宣言之器也,行者處身之基也。有其器而無其基,身不得進,有其基而無其器,言不得達。天下承平日久,尚簡易,崇教化。發乎途巷,被乎管弦,無非文也。稱于宗族,著于金石,無非行也。生之今世,舍文與行,而欲處身宣言于公侯大人門下者,難矣!”


范鎮的敘述從個人修養角度展開:一個人如果想要得到賞識,必須能文,具備寫作的能力,通過文字傳達自己的思想(言);還必須有行,以高尚的行誼博取周圍世界的認可。換一個角度,就傳播而言,則“文”的重要性實大於“行”:個人行誼若欲為人所知,往往要藉助“文”——宋人留下的數量巨大的各式公私推薦信即是明證。劉子健先生指出,宋代特有一類“品質堪疑”的史學作品,專“為利己的目的而作。為捍衛自己或洗刷朋友,某些士大夫寫作筆記體的回憶錄,談及時事,不免黨同伐異,各說各話。”此類文字固然是史學大發展中的“消極因素”,然而也从侧面反映出那個時代的士大夫對文字與文字之間的密切關係。


文字最重要的功能,是記錄過去,穿越時間、對抗遺忘,而宋朝的士大夫對遺忘有著更深刻的恐懼。相較於之前的統治精英,宋朝士大夫的流動性更強(或者說穩定性更差),“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背面可以是“千年田換八百主”。到北宋中期,就群體而言,科舉出身的士大夫已經穩定地成為宋朝統治的中流砥柱,其地位不可動搖;就個體而言,活躍在此際的士大夫多半是宋朝新崛起的科舉文官的第二代或者第三代,“學而優則仕”的家族傳統已經形成,然而棘闈門狹,靠科舉成功、冠冕蟬聯延續家族榮耀殊非易事,渴望弘揚父祖遺烈、樹立家族聲望的願望因此愈加強烈。


舉例言之,寶元二年(1038)王安石的父親王益去世,時距王安石進士及第還有四年。王益官至員外郎,嘗知韶州。父親去世之後,王安石得韶州張殿丞“再賜書,示及先君韶州之政為吏民稱頌至今不絕,傷今之士大夫不盡知,又恐史官不能記載,以次前世良吏之後。”張殿丞搜集記錄王益事跡,“以不傳為念”,唯恐其遺忘。而安石復書,則以“不肖之孤,言行不足信於天下,不能推揚先人之緒功馀烈,使人人得聞之”深自痛責。在張殿丞與王安石看來,死者賴以不朽者,全在文字。文字有兩種,一為國家記錄闡揚體系——史官之記載,能夠登乎其間,或憑死者地位,或賴子孫造化;一為私人記錄,所謂“君子之一言”。站在那個時間點上,不足二十歲的王安石有心無力,倍感心酸無奈:以父親自身的地位,註定要被國家記錄闡揚體系忽略;而他身為人子,還只是一介布衣,遠未達到光宗耀祖、推揚父烈的地步;因此,他只有寄希望於“能言之君子,有大公至正之道,名實足以信後世者,耳目所遇,一以言載之”,讓父親的德政“以不朽於無窮矣”。


碑誌文中對於遺忘的恐懼聲說比比皆是:“然歲月益久,識公者益寡。”曾經的功業,家族的榮耀,“今之士大夫不盡知”,“史官不能記載”,即將湮滅在時間的荒原之上,陷入虛無,怎能不令人傷懷恐懼?“其志蓋非有求於茲世而止,能使君顯聞於後世,庶其在此。”


“年久立碑”現象,一方面突出了碑誌文字對抗遺忘、為死者傳不朽的目標,另一方面,也更加直白地表露出碑誌書寫服務生者(死者後代)的意圖,所謂“揚公後世之美以慰其子孫”。陸揚指出,“從東漢到隋唐,墓誌……甚至有時表面上是在對死者做‘蓋棺論定’,實際上是為了表彰死者的家人。”在宋代,這種死者碑誌為生者而作的意圖越加明顯。


一個很有意思的例子是宋祁神道碑的書寫。宋祁卒於嘉祐四年(1059)五月,臨終遺命“毋受贈典,毋丐子孫恩,毋請諡,毋立碑”,瀟灑豁達,明確規定不許立碑。范鎮作為宋祁的“門弟子”,“受言於臥內”,直接承受遺命。“後二十年,公之諸子來求文以表于墓道”,范鎮明知“某受言於臥內者,其可違乎!”“雖然,一時之言,與揚公後世之美以慰其子孫,孰愈哉!於是銘之而不辭也。”在死者(宋祁本人)意願與生者(宋祁子孫)需求之間,范鎮毫不猶豫地選擇了生者。而生者之所以在二十年後為死者立碑,顯然也是為了向朝廷和士大夫群體宣揚父祖之烈,光大自家門楣。


孝子賢孫希望通過碑誌書寫提醒皇帝、朝廷與士大夫重溫其父祖偉業,進而鞏固和提高家族聲望,並藉此拉近與作為書寫者的“當世賢士大夫”之間的情感聯繫。


(二)碑誌文的公信力來自書寫者聲譽


既要為死者傳不朽,又要為生者立家聲,滿足了這兩項要求的碑誌文字,虛美不實幾乎是無可避免的,“世俗之銘志,但飾虛美以取悅其子孫耳”。可是,如果想要滿足傳不朽、立家聲的要求,就必須讓受眾(親友之外的生者以及未來的讀者)相信文字所記載的死者事跡,換言之,碑誌文字應當具備一定的公信力。那麼,碑誌文字的公信力來自哪裡?


可能的公信力來源主要包括:第一,官方的承認。比如,文彥博父親的神道碑,由仁宗親命翰林學士撰文,“伏蒙聖恩……仍詔代言之職,直書傳信之辭,著琬琰以無忘,與松楸而並列。”皇帝的詔命、翰林學士的秉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證明文辭“傳信”的。


第二,書寫者的聲譽。“君子立其誠”,一個道德文章舉世公認的書寫者,足以證明碑誌主人的道德功業。所以,像歐陽脩這樣的“天下取重之人”是為父祖請碑求誌的首選。比如,歐陽脩的兩個門生陳舜俞和曾鞏都曾向他請碑誌。曾鞏說:“先祖困以歿,其行事非先生傳之不顯,願假辭刻之神道碑。”陳舜俞為父求誌恰在歐陽脩自翰林學士入參大政前後,唯恐遭拒,懇切惶恐溢於言表,其目的都是想借重歐陽脩的名聲讓先人之美“取重當世而信於萬世。”


劉靜貞曾經批評宋朝墓誌書寫者通過強調資料來源證明其“所言有據”的努力,認為“從現今史學論證方法看,無論是直接觀察的記錄,還是藉由他人口述而得的資訊,資料的證據性都必須經由推證顯現。換言之,資料不能直接等同於證據,從資料到證據,尚有一段距離。”這是立足當代史學觀念的批評。然而,就文字中所呈現的宋人觀念來看,真正構成有力證據的,卻是書寫者聲譽。換言之,“誰在說”比“如何說”“說什麼”更能說服宋朝的讀者。在碑誌書寫中,死者德行與書寫者聲譽實現了捆綁。書寫者在用自己的名譽為死者形象背書。這種背書可以是相當有效的。比如,司馬光沒有見過田錫,但是由於范仲淹為田錫書寫墓誌並稱之為“天下之正人”,而范仲淹的道德人品是可靠的,那麼,司馬光便可以放心地相信、稱頌田錫。


對於自身聲譽與碑誌文字的關係,書寫者本人有著清楚的認識。一個著名的例子,是說范仲淹“為人作墓志銘,已封將發,忽曰‘不可不使希魯(尹洙的字)見。’”而尹洙非常認真地履行了審讀責任,并提出了修改意見,原因是“希文名重一時,後世所取信,不可不慎也。”


(三)碑誌文話語權爭奪中的書寫者弱勢


書寫者以個人聲譽為死者背書,取信後世。然而,書寫者與碑誌文的關係,絕非被動的捆綁。一個積極的書寫者在碑誌文中往往是有所寄託、有所表達的。富弼自述其《范仲淹墓志銘》書寫意圖,則曰:“大都作文字,其間有幹著說善惡,可以為勸戒者,必當明白其詞,善惡煥然,使為惡者稍知戒,為善者稍知勸,是亦文章之用也。……褒善貶惡,使善人貴,惡人賤,善人生,惡人死,須是由我始得,不可更有所畏怯而噤默,受不快活也。”而歐陽脩為范仲淹作神道碑,“中懷亦自有千萬端事待要舒寫,極不憚作也”。


書寫者希望闡發“由我始得”的“中懷”褒貶,碑誌囑託方希望褒揚先人、樹立家聲,當二者發生衝突,則必然引發對碑誌文話語權的爭奪。


王安石拜託曾鞏為其父作墓志銘,後來又發現漏落事例,需要修改,復請好友孫侔“作一碣,立於墓門”。他寄書孫侔討論父親墓碣的書寫問題,強調自己與曾鞏、孫侔皆好友,又說“銘事子固(曾鞏字)不以此罪我兩人者,以事有當然者,且吾兩人與子固豈當相求於行跡間耶?然能不失行跡,亦大善。惟碣宜速見示也。”這一段話,意思頗多轉折:先說“事有當然”,聲明自己作為囑託方的權力;又言“豈當相求於行跡”,說的是與書寫者曾鞏的交誼以及書寫者曾鞏應有的大度;末云“能不失行跡亦大善”,其實還是希望另一位書寫者孫侔能夠理解并妥善處置,讓王安石在不得罪曾鞏的前提下盡快拿到墓碣文。換言之,王安石清楚地意識到,自己作為囑託方改動誌文或者請人另書墓碣,都對墓誌的書寫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冒犯。曾鞏是否介意,不得而知。王安石本人卻是極其介意書寫者權力的——他討厭被冒犯。


王安石的碑誌書寫活動是觀察書寫者與囑託者關係的一個極好個案,他有133篇碑誌文傳世。有研究者認為王安石“摒棄了長期以來‘諛墓’的不良風尚”,“以反對‘諛墓’而別開生面”,“以‘義近于史’的特徵而獨步當世文壇”,其說近諛。王安石是否為諛墓而諛墓,可以姑置不論。但是王安石所完成的碑誌文中卻不乏諛墓的例子。比如,其《馮守信神道碑》寫道:“河怒動埽,埽且陷,公(馮守信,高級軍職)坐其上指畫自若也。遂號其部人,以一日塞之。天子賜手書獎諭。”寥寥數語,刻畫了一位臨危不亂、指揮若定的治河英雄形象。馮守信指揮修河受到嘉獎,在天禧四年二月。然而據《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到了六月,這一段黃河就再次發生決口。而馮守信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初議修河…議者咸請再葺。修河都部署馮守信曰:‘吾奉詔止修西南埽,此非所及也。’……及是,河復決…人皆以罪守信焉。”王安石作馮守信神道碑,在馮守信卒後39年,河修而復決之事,豈容不知?!只是既受了馮家的囑託為其作碑,則只能作有選擇性的陳述,“論撰其祖考之美”,避言其他。而學者用來論述王安石反對諛墓的例子,是王安石為錢公輔之母作墓誌銘,錢要求“於誌有所增”。安石答曰:“鄙文自有意義,不可改也。宜以見還,而求能如足下意者為之耳”。這個例子,與其說王安石反對諛墓,不如說王安石在捍衛自己作為書寫者的權力,他希望在自己所書寫的文字中反映自己(而非囑託方)的想法。


書寫者與囑託方就碑誌內容發生爭執的最著名的例子,莫過於歐陽脩之作《范仲淹神道碑》。歐陽脩堅持范仲淹與政敵呂夷簡曾經釋憾解仇“歡然相約平賊”,而范仲淹之子則堅持“吾翁未嘗與呂公平也”。雙方各執己見。范家並未拋棄歐陽脩的碑文,而是“即自刊去二十餘字乃入石”,修改之後刻石拓片,并按照慣例呈送歐陽脩。由於這番未經作者同意的刪改,歐陽脩以為刻石拓片文字“非吾文也”,因而拒不接受。最終,范仲淹神道碑出現了兩個版本,歐陽脩文集版——書寫者所認可的版本,刻碑拓片版——囑託方所認可的版本。像這樣的碑誌文“雙黃蛋”當非孤例。“范呂解仇”公案,宋人多有評說,今人亦多論述,孰是孰非,非本文重點,本文所關注的,是在這個例子中所呈現出來的書寫者的尷尬地位。


在碑誌文話語權的爭奪戰中,書寫者其實很難佔到上風。碑誌文字本來就是“訂製作品”,其所有權當然屬於囑託方,書寫者只是按照約定寫作而已。給人家寫,當然要符合人家的心意。況且死者為大,家屬的要求通常會得到社會輿論的支持。決定碑誌文字最終文本的是死者家屬,所謂孝子孝孫,而非書寫者。以墓誌論,書寫者提供初步文本,其中不乏空白處,比如列祖列宗官銜名字、葬日、葬地等等;囑託方根據事實填補空白,交付給鐫刻者刻石,然後,按照當時的習慣,在入葬之前,拓本遺贈親友,奉入影堂或家廟寶存。刻石拓寫的文本才是一通碑誌最終的定本。換言之,書寫者付出了名譽聲望,卻並不真正擁有碑誌文字。當然,書寫者會對碑誌文字保留草稿、編入文集,然而,這顯然不是碑誌文字最初約定的“正確”去向。一言以蔽之,在碑誌書寫活動中,書寫者用個人聲譽為死者背書,但是,碑誌文字的性質卻又決定了書寫者並不具有對所書文字的最終決定權。而當書寫者與囑託方就碑誌文發生矛盾時,書寫者處於相對弱勢。


五 書寫者態度與司馬光的極簡主義主張


書寫者與囑託方圍繞碑誌話語權的爭奪是内在的,其走向主要取決於書寫者態度,可以趨於明朗,演變成爭吵分歧,也可以消失於無形。


最常見的做法,是書寫者做出讓步,俯就囑託方意願,甚至以此換取更為豐厚的利潤。比如,孫覿為孟忠厚夫人作墓志銘。孟夫人一心向佛,孫覿最初主張不要過度強調此事,免蹈“酸餡氣”;可是最後成文的墓志卻不惜筆墨(170字)描述夫人虔誠禮佛的事跡。對於這一顯然的矛盾,徐立恆認為,這可能是孫覿(書寫者)取悅囑託方的常用手段。像孫覿這樣的碑誌書寫者,已經“看破紅塵”,他為人作銘誌,主要是為了營利,受人錢財,諛人父祖,實不足詫異。


少部分自身社會影響力極高的書寫者則採取了“我的文章我做主”的強硬態度。強勢書寫者,除歐陽脩之外,還可以舉出王安石、蘇軾、朱熹、葉適等例子。富弼子弟求碑於蘇軾,蘇軾不計前嫌,“銳然許之”。富弼使虜一節,富弼本人不樂稱道,而蘇軾“樂道而鋪張之”,其意,“因紹聖、元豐間用得兵來狼狽,故假此說以發明其議論爾。”朱熹云“蓋坡公欲得此為一題目,以發明己意耳”,可謂一語道破。田浩指出“朱熹也利用撰寫祭文或墓誌銘的場合,界定道學的傳統與成員。”沈松勤的研究認為,葉適在碑誌書寫上,是為“所欲為”的。當然,沈文認為葉適創造性地發明了“二人同誌”,卻顯然說錯了。王安石就有過“三人同誌”的做法:淮南處士征君的兒子求他為父親表墓,王安石卻把征君的兩位莫逆之交杜君和徐君放在一起,共同表彰,以此來抒發自己對於古風的追慕——“古者一鄉之善士必有以貴於一鄉,一國之善士必有以貴於一國,此道亡也久矣。”征君之子是否樂意從命,不得而知。王安石作為書寫者的強勢,不言而喻。


而司馬光則做出了第三種選擇,他徹底地拒絕了碑誌文體的寫作。因為,他既不願意追隨潮流作不誠實的諛墓之文,也不願意像歐陽脩那樣採取強硬的書寫者態度。


關於碑誌書寫,司馬光曾經提出過一個可以稱之為“極簡主義”的新主張。這種新主張見於司馬氏《書儀·喪儀》,其“碑誌”目正文所訂立的碑誌寫作標準如下:“其誌文但可直敘鄉里、世家、官簿始終而已”,“墓前更立小碑,可髙二三尺許,大書曰某姓名某,更不書官。”正文之外,司馬光更自做長注,解釋意圖,旨在扭轉當世碑誌寫作中所存在的“以巧言麗辭(對死者)強加采飾”之風。

換一個角度看,司馬光的主張其實是一種“復古”。研究表明,早期的墓志铭本來就是為防止陵谷變遷而作的標記性描述,一般兩三百字,少則數十字。西晉至唐,也只有少數墓誌字數過千。而宋代的碑誌文動輒上千,六七千字者亦非個例。與“年久立碑”之風相伴而行,是碑誌文字越來越追求“文繁事備”。那麼,“文繁事備”就可以取信於世了嗎?歐陽脩做出了否定的回答,他認為“文繁事備”反而透露出書寫者的不自信:“然予考古所謂賢人君子、功臣烈士之所以銘見于後世者,其言簡而著,及後世衰,言者自疑於不信,始繁其文,而猶患於不章;又備其行事,惟恐不為世之信也。”司馬光“極簡主義碑誌”正是對於“文繁事備”的反動。


只是,這樣只書姓名的小碑,“直敘鄉里、世家、官簿始終”的墓誌,與“孝子用心”全然相背,縱然司馬光願寫,又有哪個孝子賢孫可以接受?毫無疑問,這種“極簡主義”的碑誌寫作主張在現實中無法貫徹。於是,司馬光乾脆“倚老賣老”,斷然拒作一切碑誌。


也就是說,司馬光晚年改轍拒作碑誌是對其“極簡主義”碑誌寫作理想的自覺實踐。《書儀》成書于元豐四年(1081)或稍晚,而這種思想的形成顯然要早於《書儀》文字,至晚在熙寧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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