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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习惯影响了法官心中的律师印象

 江山BQ 2017-07-13

 

  作者参加了iCourt的出庭课,与40多位律师学员在主题为《法官眼中的好律师》的暖场讨论中,从一个法官的角度,分析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十点应当改善的行为、习惯,希望能够为律师界同仁提供一点帮助。

 

  一、开庭迟到,且事先无告知

 

  开庭迟到的律师,不仅给法庭审理造成了麻烦,还会给人留下不守时、不专业的印象。确实不能准时抵达,也务必提前沟通,便于法庭预作调整。

 

  二、与法官表现得过于熟稔

 

  律师长期在一地执业,自然会对经常遇到的法官比较熟悉。但在庭审期间,尤其是对方当事人在场时,有的律师言行举止显得与法官过于熟稔,有损庭审的严肃性,容易让对方当事人质疑审判的公平性,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庭前准备不充分

 

  通常情况下,法官会比较喜欢有律师代理的案子,期待与同为专业人士的律师共同让审理过程更方便、快捷、流畅。但是如果律师准备不充分,导致庭审节奏缓慢,将时间拖长,便会让法官会很“失望”,甚至很“受伤”,同样,也会给己方当事人留下不专业的印象。

 

  四、不给予书记员足够的尊重

 

  书记员是贯穿整个审判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庭审中,法官是庭审活动的主持者,而书记员根据自己的理解记录每个人的发言,可以说,他们是将庭审活动落到实处的人。在庭前、庭后也是书记员根据案件需要与当事人及律师进行多次沟通协调,如阅卷、调取证据、送达文书等等,事无巨细,有时候书记员甚至比法官还忙。因此,给予书记员足够的尊重,尽量帮助书记员减少工作量(如将己方文书、意见的电子版拷贝给书记员等),将很大程度上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

 

  五、思路不明确,语言表达啰嗦

 

  庭审中,作为主持者的法官一定希望各方当事人能用尽量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述己方观点,以便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查清案件事实,实现庭审效率最大化。如果律师代理思路不清晰,缺乏逻辑,表达啰嗦,便不利于代理意见被采纳。

 

  六、不配合庭审,甚至制造麻烦

 

  庭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双方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程序查明案件事实。一方当事人及律师将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视为假想敌,不配合、不认可、甚至制造麻烦,最终只能耗时耗力,拖慢整个庭审过程,造成时间浪费,但对案件结果并无任何益处。这样做也许逞一时之快,但最终一定得不偿失。律师是长期的事业,给法官留下良好印象,在业界树立良好口碑是极为重要的。

 

  七、用激动情绪给法官施压

 

  这样做也许会让当事人觉得律师很“卖力”,但对于说服法官很难有正面作用甚至容易引起反感。“法官慎言”是职业准则,法官在庭审时不轻易表现出倾向性意见,这也是慎重断案和司法权威的表现。用情绪向法官施压是律师不够专业的体现。庭审是法律专业人士的舞台,法官和律师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表现出高水平的专业能力,才是王道。

 

  八、庭后不接受裁判文书

 

  案件审理结束后,当书记员通知领判决书时,会有律师声称无代理权限,并告知书记员自己联系不上当事人。这种情况经常往往发生在败诉一方,目的是拖延时间,但这样做是非常不妥的。
 

  如果当事人要求这样做,建议律师就不要配合了。

 

  九、将败诉责任推给法官

 

  对于诉讼案件来说,胜败乃兵家常事。一旦败诉便诋毁法官枉法裁判,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使当事人对于法官个人产生仇恨,更让当事人觉得“关系”比“法律”重要。这样对律师并无益处,在一个“靠关系”能摆平一切的司法环境里,律师还有多大用处呢?

 

  十、找领导给承办法官施压

 

  有的律师倾向于通过非正常渠道发挥自己的“能量”。但是,司法改革高度强调司法责任制,中央更是要求领导过问案件一律登记,且不说领导是否会因为“关系”盲目施压,承办法官也绝不会因为有外界不正当的影响就颠倒黑白。只有在证据及法律上多下功夫的律师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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