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契税系列文件:2015年起执行的(财税[2015]37号) ,2012年起执行的现执行(财税[2012]4号),原财税[2008]175号文件已过期
2017-07-13 | 阅:  转:  |  分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之前到期文件——《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
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
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
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
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
)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
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
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
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五、企业破产?企业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
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
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七、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
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
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
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十、有关用语含义?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
册的企业、公司。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
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
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此文执行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
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
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
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50%的公司。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
征收契税。三、公司合并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
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公司分立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
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
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六、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
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
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
半征收契税。七、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八
、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
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
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九、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
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
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十、其他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
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献花(0)
+1
(本文系求是平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