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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损毁封条,拘?还是不拘?】山东:拘!!!

 人生如云烟 2017-07-15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排污者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的对象是被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物品一经查封,封条连同被查封的物品即成为一个整体,处于环保部门的掌握控制之中。排污者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去封、使用或者变卖。对于已经依法查封的财物,未经行政执法机关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处置。否则,就侵犯了执法机关的办案权。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编:《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24-125页。

本书编委会

主编:邹首民(时任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

副主编:曹立平(时任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刘绍武(时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杨奇(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治安管理处罚法》60第1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个配套办法释义》第124页写到:环保部门如发现排污者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阻碍执法或者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或者运行使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规定,对排污者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依此维护行政强制措施的严肃性。


        6月16日夜间,环保部通报了在强化督查期间发现的撕毁封条违法生产的16起事件,其中涉及我省菏泽市11起、德州市2起。对此,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和有关地市立即调查处理,要求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6月17日,省环保厅立即进行研究部署,向德州、菏泽2市调度有关情况的同时,当夜派出2个督查组赶赴当地进行现场核查。德州、菏泽2市政府也立即行动,市环保局组成调查组赶赴有关县(市、区)进行调查。德州市环保局还邀请环保部强化督查组参加了当夜的检查行动。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据查,通报中涉及我省的13家企业存在燃煤小锅炉未取缔等环境违法问题,在上周环保部督查组现场反馈给当地以后,当地乡镇政府或环保局均及时依法进行了处理,采取了查封措施并贴封条。环保部督查组后续检查时发现,上述企业撕毁封条擅自恢复生产。其中,德州市2家企业包括临邑县1家、平原县1家;菏泽市11家企业包括郓城县3家、单县2家、巨野县2家、成武县1家、曹县3家,均为“散乱污”企业。经初步核查,企业撕毁封条违法生产的情况属实。对此,当地环保局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对撕毁封条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皆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截止目前,已拘留企业主要责任人13人。 

  省环保厅将持续跟踪督导,确保上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得到严肃处理、整改到位、追究责任,并举一反三做好相关工作。 

(来源:山东省环保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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