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实例分析施工企业及人员刑事风险认知

 昵称33281137 2017-07-16

杨某昌等贪污、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案

  被告人杨某昌于1998年10月,受国有企业中虹公司委派,担任国有公司中农信公司、国银公司接收工作小组负责人。2000年1月,被告人杨某昌又受中虹公司委派,兼任国有公司虹北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2005年2月7日,被告人杨某昌利用负责管理中农信公司行政业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任虹北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被告人杨某,将中农信公司的职工安置费人民币42.353万元,以借款名义先转至仁义公司,同月17日再通过仁义公司将该款转至被告人杨某昌、杨某及徐某(另处)三人注册成立,其中杨某昌占70%股份,杨某、徐某各占15%股份的振虹公司,后杨某昌指使杨某将该笔资金按三人所持股份比例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杨某昌分得人民币29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分得人民币6万余元。2006年10月8日,被告人杨某昌在得知公安机关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后,与杨某、徐某共同退出私分的42.353万元,以仁义公司归还中农信公司欠款形式归还至虹北公司,后再归还给中虹公司。

  2、2003年4月,被告人杨某昌、杨某结伙,利用各自担任虹北公司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虹北公司改制资产评估时,将公司原以人民币23.2164万元申购的新股隐匿不报。2005年6月29日,被告人杨某昌指使被告人杨某将上述股票抛售得款转入振虹公司,并按各自所持股份比例私分。其中被告人杨某昌分得人民币16.25148万元,被告人杨某分得人民币3.48246万元。案发后及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昌、杨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分别退出人民币16.25148万元、3.48246万元。

  3.被告人杨某昌于2003年6月18日,利用负责管理国银公司行政业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将该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41.2万元的本市场中路685弄2、8号房产,以人民币6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占有70%股份的虹北公司。同月25日,被告人杨某昌将上述房产以人民币2100万元的价格(后经补充协议改为1890万元)出售给远馨公司。

  4.被告人杨某昌于2003年10月,利用负责管理国银公司行政业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资金人民币30万元,出借给盖某成立的昌茂工程公司,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在法院审理期间,使用单位将该款全额归还。

  2006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某昌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交代了贪污的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1月6日,经侦总队通知被告人杨某至该队接受调查,杨某至该队后交代了贪污的犯罪事实。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昌、杨某的第1、2节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某昌的第3节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被告人杨某昌的第4节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贪污罪中,被告人杨某昌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系从犯,被告人杨某昌、杨某系自首。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杨某结伙,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某昌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被告人杨某昌犯贪污罪、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的指控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杨某昌犯挪用公款罪罪名不成立。虽然昌茂工程公司实际系盖某一人经营,但该公司系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成立后进行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依法纳税,且杨某昌挪用的30万元均用于该公司经营活动,故该公司应当认定为单位而非个人。公诉机关指控的30万元国银公司的公款既非被告人杨某昌以个人名义出借给昌茂工程公司,杨某昌也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被告人杨某昌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贪污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杨某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昌、杨某贪污罪系自首,对该罪均可减轻处罚。据此,以贪污罪,判处杨某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以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判处杨某昌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昌、杨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杨某昌上诉称未将23万元申购股票的资金隐匿不报,系评估单位遗漏造成的;国银公司的房产不值2000余万元,出售国银公司房产系市场行为。杨某上诉称,没有隐瞒股票资金,原判量刑过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