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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有猫腻,桂林市兴安县建设局被诉行政违法

 万多馆 2017-07-16
    正在桂林留园业主众业主向桂林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桂林市兴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逾期交楼以及楼房质量问题进行集体索赔之际,来自深圳的业主王女士诉桂林市兴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桂林留园的验收备案登记行为违法一案于2013年11月20日在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
    王女士在诉讼中提出:2010年8月5日,原告与桂林兴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购买XX公司开发的位于兴安县兴安镇迎宾路桂林留园12幢03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总价1062400元。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的相关规定,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但是被告在涉案房产没有取得环保等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的情况下,违法为涉案房产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原告认为,上述备案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行政。

    法院依法将桂林留园的开发商XX公司增加为第三人。庭上,兴安县建设局以一张失效的临时排污许可证辩称为桂林市环保局的验收合格证明。开庭之前,作为本案原告深圳业主王女士的代理人,本律师走访了桂林市环保局,确认了桂林留园并没有获得环保验收合格。第三人的代理律师也在庭审时失言:第三人多次到市环保局申请验收,但是没有通过!庭审中,本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被告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都明确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提供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根据建设部2009年10月19日新修订的《住房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0条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17条规定:“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目录》第9、10列出的资料名称为:9、公安消防认可文件或使用文件;10、环保部门认可文件或者使用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第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被告提供的《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非环保部门对涉案房屋的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准许使用的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批准的方式做了明确地约定。

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作了九点要求,非常明细。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表。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做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被告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在涉案的桂林留园一期工程没有获得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为其办理验收备案属违法行为。

庭审中,第三人桂林兴安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承认,他们曾经多次到桂林市环保局申请桂林留园一期工程环保验收,但是都没有获得环保局的通过。这个陈述已经充分的证明了涉案房产没有环保验收合格手续,不具备办理备案登记的条件。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

四、被告违法为涉案楼盘办理备案登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内容就是特定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机关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备案,以供行政机关检查和监督。法律设立此项制度目的即是加强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管,如果建设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无疑会对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管留下隐患,进而侵害购房者的权利。而且,原告与第三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房屋必须综合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是综合验收合格的法定标识,被告违法提前备案严重侵害了原告获得第三人赔偿的权利。故本案中原告作为留园一期别墅的的购买人,有权对某县住建局对留园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代理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乾海(18038089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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