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16日 08:04
来源:安徽日报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