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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追诉”才能震慑犯罪行为

 nizijun 2017-07-17
“必须追诉”才能震慑犯罪行为
   
        程赤兵  
  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还能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回答是“能”。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河南省检察院报请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强奸一案核准追诉。1996年11月2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将被害人郭某某强奸,并致被害人窒息死亡。虽然此时已超过刑法所规定的20年追诉期限,但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回答是: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

  这次最高检核准追诉刘某某,有着确定的法律依据。“必须追诉”也意味着此案重大,犯罪者将面临最高的刑罚,这会有效地震慑犯罪者,使之通过逃跑、躲避等手段拖延时间,想逃过“追诉期”,避免法律惩罚的侥幸心态落空,也会给公安、检察机关更足的底气去追查案件。通过最高检核准的“必须追诉”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的重要武器。

  曾经,法律上的许多概念,在民间的“传说”中存在着误解,而这次最高检核准追诉犯罪嫌疑人,恰好给了人们一个机会,去了解和认清法律条文。

  (程赤兵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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