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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必备!CPA经济法简答题常用专业语言汇总

 雨墨书虫窝 2017-07-17

CPAer:上回发过的《经济法简答题常用专业语言汇总》广受好评,这次继续来第二波,CPA经济法的学习不能是盲目背诵,相信这份资料能让你的复习省力不少~


【注意】本内容不是全部背诵内容,只是为了解决我们在回答简答题的时候语言偏少不够专业的问题,所以我们总结了历年的大题用语,使用本资料一定要注意:

  1. 本资料我认为不用背诵,是为了各位回答简单题的时候能够更加专业化,适合各位不断的翻看和感受;

  2. 本资料且不可作为整本经济法的复习资料,这只是针对大题目的一个应对方式,适合早读;

  3. 如果想详细的复习经济法,一是不断的翻,二是可以把我们出的填空题重新做一遍!

    (更多内容请登录:www.btclass.cn 查看)

(本资料不能替代详细看书)



01


公司法


1、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2、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5、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6、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7、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关于出资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该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确认股东身份,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0、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不包括转让主要资产

1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1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3、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02


证券法


1、根据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其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市场就重大事件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其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必向证监会提出免于进行要约收购的申请,可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

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由此获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8、根据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9、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

10、根据规定,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03


票据法


1、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2、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

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否则无效。

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8、根据规定,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9、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10、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11、根据规定,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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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李彬教你考注会公众号,由CPAer整理推荐。若需引用或转载,请保留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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