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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晳逆案

 昵称44154123 2017-07-17

乾隆初年,正值秘密建储制度确立前夕,由康雍二帝开启的秘密建储制度取代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度的历史进程,尚未终结,两种皇位继承制度所代表的不同思想观念与价值取向,还在人们头脑中交互影响与作用。另一方面,清朝皇权集中与强化的程度,较康雍时期进一步提高,即将达于极致。因此,弘晳案既带有前朝储位斗争的深刻印迹,也呈现出这一时代背景所赋予的特色。

现存史籍记载显示,弘晳事件的经过并不复杂,从发现到审结,只有数月(乾隆四年九月至十二月)。不过,随着案情逐步被揭露,乾隆帝对该案的认识,却有一个由表及里,不断深化的过程。

四年(1739年)九月,乾隆帝以“诸处夤缘,肆行无耻”的含混罪名,将奉差在外的正黄旗满洲 都统 弘升革职锁拿,“押解来京,交宗人府”。 乾隆帝指出,“伊所谄事之人,朕若宣示于众,干连都多,而其人亦何以克当。故朕仍尽亲亲之道,不肯暴扬。”这是“福宁首告弘晳一案”事发之起,乾隆帝采取慎重的态度,对于被牵连者予以保护,并告诫说:“此后王公宗室等,当以弘升为戒,力除朋党之弊,念切国家,保全宗室之颜面”。福宁的身份不详,很可能也是宗室成员,或是其属下。

十月初,宗人府议奏,康熙帝十六子庄亲子允禄与其子辈弘晳、弘升、弘昌、 弘晈等人“结党营弘,往来诡秘”,议请分别予以惩处。乾隆帝认为,允禄“惟务取悦于人,遇事模棱两可”,至其与弘晳等人私相交结事,“朕上年即已闻知,冀其悔悟,渐次散解,不意至今仍然固结。”不过,“朕看王乃一庸碌之辈,若谓其胸有他念,此时尚无可料其必无。” 乾隆帝还指出,弘晳等人“见朕于王加恩优渥,群相趋奉,恐将来日甚一日,渐有尾大不掉之势,彼时则不得不大加惩创,在 王固难保全,而在朕亦无以对皇祖在天之灵矣。”他首次披露,弘晳“自以为旧日东宫之嫡子,居心甚不可问。”本年遇朕诞辰,“乃制鹅黄肩舆一乘以进,朕若不受,伊即将留以自用矣。”乾隆帝决定, 允禄免革亲王,但革去亲王双俸及议政大臣等职;弘晳革去亲王,仍准于郑家庄居住,不许出城; 弘升“永远圈禁”; 贝勒 弘昌、 贝子弘普、公宁和革爵,宁 郡王 弘晈仍留王号,“永远 住俸”。其实,此时 乾隆帝已发现弘晳“有不轨之心,因事未显著,是以从轻归结,以见小惩大戒之意”,也就是说,在他的眼中,“惟以谄媚庄亲王为事”的弘晳,还够不上该案的主犯。

不久,从事邪术活动的巫师安泰在受审中供出,弘晳曾向他问询“准噶尔能否到京,天下太平与否,皇上 寿算如何,将来我还升腾与否等语”,这使弘晳所犯事由的性质,有了改变。乾隆帝据此认为他“心怀异志”,“其所询问妖人之语俱非臣下所宜出诸口,所忍萌诸心者,拟以 大逆重典,以彰国法,洵属允当。”同时,又发现弘晳曾“仿照国制”,在府中擅自设立内务府下属机构会议、掌仪等司,这种做法俨然含有以己为圣尊,与朝廷相抗之意,以致乾隆帝认为“弘晳罪恶”,较允祀允禟等人“尤为重大”。至于 允禄,除去发现他“将官物私自换与弘晳”外,并无新的罪证,仍维持原处罚; 弘升等人亦同。对弘晳的处处于是进一步加重:圈禁地由原郑家庄府邸改于毗邻皇宫的景山东果园内;除宗籍,改名为四十六。至此,该案以弘晳作为犯事主角,审理完结。

乾隆七年(1742年)九月,弘晳去世,终年49岁。四十三年(1778年)正月,乾隆帝令将允祀允禟复其原名,本人及其子孙复入宗室的同时,已去世36年的弘晳也被恢复原名,收入宗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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