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罪名的主体,都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1)贷款诈骗罪 。;(2)信用卡诈骗罪;(3)抗税罪;(4)虚假破产罪;(5)妨害清算罪;(6)伪造货币罪;(7)挪用公款罪;(8)重大责任事故罪;(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而后又使用该伪造的信用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后又使用该骗领的信用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上述两种情形其实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最终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4、将信用卡作为自己信用能力的证明而进行抵押或者质押并骗取对方财物的,不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能成立诈骗罪。 5、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后使用的,也应认定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从而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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