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收到无效承兑汇票 到期不兑付分析

 吾道有涯 2017-07-18

导读:商事诉讼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大多会涉及到票据业务往来的相关调查,而票据的出票、背书以及承兑等行为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票据业务出现欺诈,就会有相应的善意持票人。


那么,票据出票人伪造签章,什么是善意持票人?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出票人伪造签章出汇票,善意持票人依法起诉维权


2001年7月间,某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


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汇票行使合法,判决背书人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盗用虚假印鉴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并将其交付其妻弟,并由其妻弟向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法院认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


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且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行为有效。


因此,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所以,法院判决A市分行赔付相关款额。


律师说法:什么是善意持票人?


本案中,李某盗用虚假印鉴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但是依据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该汇票满足形式要件,依旧属于有效的汇票,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和建筑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都应有效。


所以,合作银行此时就是善意持票人,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也就不会是善意的持票人,就将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来源:法邦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