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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资产ABS增值税政策

 昵称2688461 2017-07-18

融资租赁项目具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入,非常适合资产证券化,所以,如火如荼,已经具有千亿级的资产规模。

但与此相关的增值税政策不明确,如谁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利息发票?无利息发票是否可以余额销售额?

困惑ABS的税收政策正在明确,具体见如下文件: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此外,更期待税务总局的细则,能解决困惑行业的利息差额担忧。

融资租赁ABS能否享受与信贷资产ABS同样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政策,期待总局能明确。

也呼吁业界能够联系行业协会积极向总局、财政部反映融资租赁ABS的做法和实操细节,在政策出台之前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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