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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GXF360 2017-07-18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王 亮

(深圳市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 518000)

摘 要:本文拟对招投标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本文首先介绍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内涵,其次提出了我国招投标各阶段存在的问题,再次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违规行为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资

工程的招投标和投资效益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其本质是为了创建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投标竞争环境,保证我国的建筑市场能够正常的运行,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使得招投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

1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内涵

指建设人在依法要建设某项建设工程交易时,先发布想要交易的条件,邀请合适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上的内容参与竞争投标,建设人在结合对投标人方面的技术比较、经济分析以及效果评价等综合情况考虑后,选出最合适的中标人达成协议,从而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的经济法律行为。其具有法制性、原则性、竞争性以及规范性的特征。

2 我国招投标各阶段存在的问题

2.1 招投标准备阶段

在招投标准备阶段中,一些业主会为了赢得非法利益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条件,从而想要控制工程招投标的结果,让其成为代言人,招标活动没有了独立性。招标代理机构也会为得到代理权,而违背法律、行业的规则等,只听从业主的安排,帮助业主控制招投标的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也会为了中标,从而贿赂业主,以此来得到工程的招标代理权,实际中有非常多这样的事件发生[1]。各方都想要成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是其渗入到招投标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如果能够获得代理权,就会得到巨大的利益,因此这一阶段中的违法行为非常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2.2 招投标实施阶段

2.2.1 投标人串通投标问题严重

这一问题主要是一些投标人会相互之间串通,目的就是要哄抬行业价格,从而提高工程的报价,使得其他投标人没有机会成为中标人,最终影响到工程招投标结果,再在联合的内部开始进行轮流中标。另外还有部分投标人为了要增大自己中标的几率,会和承包商联合起来,通过承包商们的 “陪标”行为,增加自己中标的几率。还有的投标人为了赢得中标,会通过各种非法的方式得到其他投标人的信息,主要会从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服务中心人员等处得到他人信息,再私下和别的投标人谈判,给予投标人一定的好处,让他们能够退出招标。

2.2.2 投标人借牌挂靠问题严重

这种问题是指一些投标人会通过向建筑公司缴纳管理费,从而借该建筑公司名义去参加招投标,公司会为他们提供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还有资质审查的材料。在完成中标后,投标人再自己招聘相关的施工人员,还有的中标人会将工程外包,争取差价,这些行为都会让工程的质量、施工的时间、施工的安全以及施工成本都会出现问题,不能保证整个施工过程的万无一失,最终会导致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方面不到位,成为施工的隐患。更严重地是有的投标人会同时挂靠多家投标单位,这种问题表面上表现为是对个企业参加了投标,本质上其实是一个人操控的,为了增加自己中标的几率。

2.2.3 评标专家参与投标文件的编制问题

评标专家能够直接影响到评标的结果,因此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就会有一些投标人会使用各种方法来收买评价专家,让专家为他们制作、检查以及修改投标的文件,专家再通过评价过程对于自己写的文件的偏向,让投标人能够中标,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且这一问题十分常见。

2.2.4 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人员的监管不严、教育不足问题

作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本事为了保证活动的公平和合法,但是有的工作人员却发生了和部分投标人勾结,来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评标专家既参与文件的编制又参与评价,也严重影响到了活动的公平性,这些问题都是因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人员的管理不严造成的,应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加强职业和法律教育。

2.3 开标评标定标阶段

2.3.1 投标人勾结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

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会勾结评标专家,专家参与编制,再参加评价,会让投标人中标,投标人操控招投标结果问题严重。投标人会对评标专家采用各种威逼利诱的手段,使其成为帮凶。

2.3.2 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专家串通

招标代理机构本事为保证业主的利益的中介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有着能够快速获取信息以及协调各方的优点,其掌握的信息具有很高的价值,关系到招投标活动中各方的利益问题,一些不公正的代理机构就会为了利益而和部分投标人串通,为他们提供帮助,会将自己掌握的信息,如投标人、标底等告诉投标人,还会帮助他们联系评标专家,让其他的投标人受到排挤,严重影响了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2.4 招投标后期阶段

相关法律中对投标文件做了规定,要求其必须包含主要的条款,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特殊情况就不能修改其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也不能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于中标的项目投标人也不能将之转包。但是实际操作中,却有很多违背规定的现象发生,在签合同时,双方会更改合同的内容,也会发生将项目转包的问题,为了获得利益,甚至不关心转包人的水平,经常会发生转包项目的人水平不够、管理不行的问题,进而使得过程的质量和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问题。

3 建筑工程招投标违规行为的原因

3.1 经济利益层面原因

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能够发展和获得经济利益,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去拉拢相关的投标活动人员以及监督部门,通过违法的行为获得中标,受拉拢的人员和监督部门就会放任这种行为,最后就会导致国有资金会极大的受损,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发展。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以及不分地域化,但是实际中,会有地方的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从而增加了一系列的高标准,让外地的投标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也会让这些投标人采取非法手段。

3.2 社会体制层面原因

建筑市场缺乏市场主体,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几乎所有的项目资金来源都是国家财政,招标方也是代表国家的形象,认为与自己的利益无关,就会让整个项目过程中的责、权、利方面无法形成有效的相互间制约。且我国的社会主义体制改革还不够彻底,国企实行政企一家,体现不出招投标该具有的竞争性。

3.3 制度层面原因

制度层面的原因有招投标管理政出多门,形成服务无法统一的混乱状态,违背了科学发展的理念,让资源不能够得到更好的配置和使用,让项目的质量受到影响。还有就是评标标准中的合理低价中标问题。

4 加强工程投招标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4.1 规范评标方法,保障招标质量

评标办法和过程项目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在制定招标文件时要结合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评标办法[2]。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是最主要的评标方法。

4.2 推进招投标市场清退制度

则是指对投招标市场进行严格的审核,加强对不诚信的企业和个人以及违法的投标人的处理,可依法吊销其资质,增加对他们的经济处罚力度,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其推出招投标活动。

4.3 实施标后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

要加强中标后的管理,项目部的工作人员要遵守好自己的职责,监管部门要依法编印施工企业的宣传资料,宣传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督促工程的实施,为业主提供管理问题的指导。另外还要给业主提供本部门人员的管理薄,方便业主检查和计量,要让业主坚持项目经理押证原则,拒绝违法的换项目经理;指导业主配合招标、建设等监管部门建立施工企业信息考核机制。

图纸设计的变更要加强管理,在签订完合同后,无特殊情况就不能进行更改,减少或增加工程量,施工中如果需要改设计的,需要单位进行详细的说明,在同时经过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四家单位确认签章后才能修改设计内容。

付款方面也要加强管理,工程款的支付要以合同为根据,参照实际的施工进度,工程监理人员对项目的检验上必须要严格依照施工的工序进行,在没有得到监理人员核验签证的情况下,不能进行下一项工序施工,也就得不到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项目在竣工进行验收时,更需要认真的检查,及时的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各方对项目施工进行验收,质量监督机构来监督项目验收的过程。

4.4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首先要建立招标代理的职业道德标准,和对招标代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当事人的自律机制,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健康发展[3]。通过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代理机构的管理,让其规范、合法的发展;强化对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培养全面型人才,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整个队伍的素质。其次要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通过行业协会,让政府和企业之间能够多交流,组织多种活动,掌握企业对政府一直行业的需求,提出相应的对策,帮助政府部门制定政策,为企业提供支持,加强对招标代理市场的管理,培育和激活招标代理市场,扩大需求。

4.5 实现多部门联合统一执法

将各部门中的专业人才召集在一起,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从各方面加强对工程各内容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该赋予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权力,加强其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实现服务和管理。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监督,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职业道德,避免违法投标行为的出现,规范建筑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罗东桓.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与思考[J].山西建筑,2014, 40(2):242-243.

[2]刘燕.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17).

[3]王志广.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与对策浅析[J].科技信息,2008(22).

中图分类号:A326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2096-1995(2016)23-01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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