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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不立案 有多大杀伤力(附应对方法)

 云游看天下 2017-07-18


经济领域的犯罪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里边掺杂太多的利益驱动。为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环境,国家出台了相关文件,严防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诚然,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确实应当慎重,公安机关谨慎的态度无可厚非,但是,认定是否系经济纠纷应当审查后得出结论,而非一概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予以反驳,甚至拒不接受相关报案材料。让许多被害人感慨告状无门,欲哭无泪。
面对这样的困难,被害人必要时可以做“死磕派”,死磕法条,死磕规定,让不法行为无处遁逃。在此,笔者整理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供大家引用:
 一、对于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二、对于公安机关拒不接受材料的行为,可向其所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督察部门、上级公安机关对口业务部门、上级公安机关法制、督察部门申请执法监督
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第六条:执法监督的范围第二项: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第十五条: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办理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


 三、如果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不力,可寻求检察机关介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监督的期限: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专章规定了立案监督,充分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立案环节的监督权。


 四、从我国政治体制看,还可寻求更广阔范围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社会监督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享有的权利之一: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其中,当然包括对公安工作的监督。
以上,是笔者梳理的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希望被害人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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