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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给我一个作废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肖洪兵 2017-07-19
建行给我一个作废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003年9月建行突然无故强制我下岗,逼迫我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3月我被迫签字解除劳动合同,建行抢走了我的工作并扣留我的相关证件。通过向辽宁省鞍山市劳动监察大队申请,要求银行返还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后。2004年5月建行给了我一个违法开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手册》附件《金融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是一个作废的《个人帐户》。建行用作废的《手册》和《个人帐户》对我进行欺骗。
一、建行出具的《金融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是指定专用单证。违反了劳动部、行业统筹、辽宁省指定《个人帐户》强制性规定,其缺少指定必备项目。没有制表时间、单位编码、个人流水号、公民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备注时间、货币单位等必备事项,是作废的单证。国家规定表样见附件1、2、3。
二、建行给本人的《金融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是原件,是复印件,没有红色公章,违反了记帐单证必须是原始单证并加盖经办单位红色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此《个人帐户》存在多处错误,违反了会计法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复印件和有错误的单据不具有法律效力,都是作废单证。见附件《金融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标注错误的《金融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在错误如下:
(1)《金融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名称错,违反劳办发[1997]116号及银发[1998]338号指定表样名称,应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或《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单位名称错:建行将单位名称写为职工姓名,并将名字写错。违反劳办发[1997]116号及银发[1998]338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规定,单位名称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名称。
(3)诸如1 1不等于2等计算上的错误有60处。不可能是计算机计算的错误,是作废单证。
(4)1996年和2001年(1--6月)个人缴费比例,分别比当年国家规定比例少缴1%;违反强制性规定。
(5)1998年当年记帐利率5%,违反《银行、中保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行办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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