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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伦分享|公司高管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分类

 丫胖子 2017-07-19

一、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

我国的《公司法》目前尚不完善,董事、高管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对公司来讲,损失非常巨大,同时由于损失无法量化,取证及维权都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必须 从了解董事、高管对公司侵权行为的类型,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进行预防。

我国的《公司法》目前尚不完善,董事、高管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对公司来讲,损失非常巨大,同时由于损失无法量化,取证及维权都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必须从了解董事、高管对公司侵权行为的类型,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进行预防。

二、董事、高管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分类

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一)违法攫取公司利益的行为

董事、高管违法攫取公司利益的行为有很多。在实践中,常见的比较典型的行为包括:

1、挪用公司资金;

2、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董事、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从事竞业禁止的行为等。

(二)利用公司机会谋取法外利益的行为

公司机会可以理解为以董事、高管为代表的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基于公司的职务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种商业机会。我国《公司法》将公司机会原则表述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在实践中,董事往往利用其在公司便利机会把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归自己或者他人从而从中谋利。董事非法利用公司机会为己谋利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不但违背了董事对公司所负有的忠实、勤勉等义务,更重要的是它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间接侵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该条把攫取公司机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项禁止性义务加以规定。通过该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机会原则仅禁止董事攫取公司机会,而非绝对禁止董事利用公司机会,如果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董事利用公司机会则可行。也就是说,董事利用公司机会侵犯了公司利益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公司放弃公司机会时,董事利用该机会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这是董事不得利用公司机会的例外。

当董事面临一个机会,如该机会不属于公司机会,董事当然可以利用为己谋利;如果该机会属于公司机会,而公司有能力实施也愿意实施,则董事当然不能用,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三)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所谓关联交易时指公司控股股东、司机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文章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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