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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小处不放过 防患于未然

 超越梦想之上 2017-07-19


  谈话函询是目前问题线索处置环节中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工作规则》第四章用专章将谈话函询工作具体细化为四条规范要求,明确了谈话函询的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

  如何理解谈话函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纪检机关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本着对党员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要求其作出情况说明。

  谈话函询,包含了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区别在于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通俗地说,“谈话”就是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则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问题作出书面解释。两个词合起来的“谈话函询”,就是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谈话和函询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谈话和函询也不是仅使用一次就完,如果谈话函询对象对反映问题的某些方面未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说明不到位,可以责令其作出补充说明。

  把握谈话函询内涵

  《工作规则》,看似各章各节各条独立,其实是一个内部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谈话函询章节虽然只有短短四条,但饱含满满的“责任”和“程序”。

  明确谈话函询责任,实际就是履行监督责任与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结合统一。“红脸出汗”要成为常态,离不开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行,更离不开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既可以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第二十条规定,被函询人的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这些规定是《工作规则》的亮点之一,意在认真履行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的同时压实下一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推动党委(党组)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党章党规党纪管住每位党员干部,这样才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体现谈话函询要求,实际就是严密工作程序与避免随意性发挥的结合统一。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既不可乱用,也不可滥用。如果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谈话函询就可能存在“高举轻放”、徇私舞弊风险,甚至成为“吃线索”、谋私利的工具。具体实践中,纪检机关要注重灵活把握,尤其要分清什么情况运用哪种形式,不断提升针对性和有效性,更不可对严重问题“以谈代查”,眉毛胡子一把抓。《工作规则》对谈话函询各个环节都作出具体规定,有章可循,为确保权力规范行使提供了严密的程序保障。比如,《工作规则》规定,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这就要求每次谈话函询前都要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结合相关情况,全面分析研判,理清问题线索的具体内容和脉络,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意见,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程序上的严密规范既防止小题大做,又防止跑风漏气、线索流失,既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又有助于解决一些对谈话函询“不敢用”“不愿用”的顾虑。

  谈话函询结果如何应用

  谈话函询是推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手段,是组织为了给有问题反映的党员干部以机会,让其主动交代问题、知错就改,从而放下包袱、轻装前进,最能体现组织的关心爱护。谈话函询的运用,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后三种形态相比,虽然不是“大动干戈”,但其起到的抓早抓小抓常的作用却不能小觑,绝不是在工作中泛泛地谈和函,更不能草草了事,变成“一谈了之、函而无果”。只有注重做好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正确运用谈话函询结果,才能使谈话函询不走过场,确保效果最大化。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据此,《工作规则》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区分三类情形作出相应处理,有关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落实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增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使谈话函询情况成为以后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确保谈话函询不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将增强谈话函询对象本人的纪律意识,在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上说明个人谈话函询情况,促使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切实发挥警醒教育的综合效果。另外,从监督执纪工作角度上讲,为谈话函询设置时限要求,可以大大提升处置问题线索的质效,既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强化对监督执纪工作的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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