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辉斌,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高中文化,捕前系德利纺织(香港)有限公司持牌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新区。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抓获羁押于江西省宜春市看守所,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看守所,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江水,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磊,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锦锋,男,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中专文化,捕前系广东东莞会元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抓获羁押于江西省宜春市看守所,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看守所。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生国,男,回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大专文化,原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户籍所在地:银川市兴庆区。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金野,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初中文化,深圳宏万达投资公司和深圳雄潮伟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文镇,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绕平县,中专文化,深圳市益圣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生国、林辉斌、魏锦锋、刘金野、张文镇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宁01刑初1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马生国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人林辉斌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被告人魏锦锋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刘金野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张文镇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已追缴至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11007.74万元,扣押的被告人林辉斌、魏锦锋的现金2.2万元,均由该院上缴国库;已移交本院的被告人林辉斌的4100港币、劳力士手表一块、PRADA黑色背包一个及香港身份证、被告人魏锦锋的手表一块、戒指一枚、白色小米手机一部均依法追缴,其中的财物折价退赔违法所得;其余扣押物品发还被告人;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向五被告人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告人林辉斌、魏锦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辉斌、魏锦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辉斌、魏锦锋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案检察机关未抗诉,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不予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辉斌、魏锦锋撤回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鲁秀琴 代理审判员 徐 宁 代理审判员 周凤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浩然 学习心得 一、法律与法理: (一)、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知识: 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它是中国恃定税收政策的产物。 二、法院判决要点: 被告人林辉斌的4100港币、劳力士手表一块、PRADA黑色背包一个及香港身份证、被告人魏锦锋的手表一块、戒指一枚、白色小米手机一部均依法追缴,其中的财物折价退赔违法所得;其余扣押物品发还被告人;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向五被告人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告人林辉斌、魏锦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辉斌、魏锦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辉斌、魏锦锋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案检察机关未抗诉,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不予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 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 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中国目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一般的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造成多证或误征税收,而按规定把多证或误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税收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按照税收管理制度规定批准的减免税的退税。这种退税属于正常的退税,如果行为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这种退税的,属于一般的骗税。 四、疑问与思考: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骗性是该罪的本质特征。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目的,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搞假货物报关出口骗取货物出口报关单、内外勾结提供出口收汇单证等欺骗手段、非法组织虚假的出口退税凭证,在根本未交纳税款的情况下,从税务机关或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因此、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诈骗的行为。近些年来、诈骗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多,诈骗的对象也越来越厂,如信用证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 注:本案例对应《刑法》 第二十二节 第七节 1、骗取出口退税罪概念 2、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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