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管理规定 1.商品质量、标识、计量管理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 1.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商厂名和厂址。 1.2商标、品牌、价格、用途、性能、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注方式。 1.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1.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 1.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6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商品,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书。 1.7进口商品可以不标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原产地,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符合产品执行标准: 2.1产品执行标准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及“企业标准”,其中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有药品、食品、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销售的产品,必须达到产品技术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上应当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及名称。有关安全的产品,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 3严禁采购下列情形属伪劣商品 3.1失效、变质的商品; 3.2所标明的指标与实标不符的商品; 3.3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3.4掺杂使假或以旧充新的商品; 3.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3.6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商品; 3.7没有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或产地的商品; 3.8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商品; 3.9实施生产许可证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商品; 3.10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商品; 3.11属处理商品未在包装等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商品; 3.12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志和命名、用途说明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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