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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哪些物质可以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

 今夜无眠了 2017-07-21

有客户发信息咨询:

一个易燃液体仓库-甲类,面积:700m2,层高:7.5m,体积:5250,是否可以做气体灭火系统,能够估算系统报价。

从信息中无法知道甲类易燃液体指的是什么物质,也就无从知道是否适合用七氟丙烷进行灭火。

怎么判断哪些物质可以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

防护区

哪些防护区或者物质可以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呢?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都规定了可以用于扑救的火灾和不能扑救的火灾。并对一些常见的防护区规定了灭火设计浓度,对于一些常见的物质在规范附录中规定了灭火浓度(或设计浓度)。

对于规定了设计浓度的防护区,按设计浓度计算即可。

对于在附录中规定了灭火浓度(或设计浓度)的物质,计算的时候一定要区分灭火浓度和设计浓度的概念。不要直接拿灭火浓度去计算防护区的设计用量。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对于没有规定设计浓度或灭火浓度的防火区或物质,则需要综合考虑。

规范明确规定了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应经试验确定的,需要做灭火试验,费用就上来了,做完试验说不定得出的结论是不适合用气体灭火保护,这些费用都要摊到业主的头上,基本上要做气体就很难了。

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就算可以用气体灭火系统进行灭火,提供的面积数据也有问题。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条,甲类液体仓库的防火分区最大为250平方米。提供的面积700平方米,应该是整个仓库的面积,这个仓库应该至少有3个防火分区。

气体灭火系统是针对封闭的防护区进行保护的,对于气体灭火设计来说,提供真个仓库的面积是没有意义的。

怎么判断哪些物质可以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

相关规范条文附后。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3.2.1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电气火灾;

2 固体表面火灾;

3 液体火灾;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它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它电气火灾。

3.2.2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1.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3.1.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1.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3.3.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3.2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1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2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3.3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3.3.4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3.3.5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3.4.1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4.2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3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4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5.1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3.5.2S型和K型热气溶胶灭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密度为100g/m3。

3.5.3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S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30g/m3。

3.5.4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S型和K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40g/m3。

3.5.6 S型和K型热气溶胶对其他可燃物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七氟丙烷、IG541的灭火浓度及惰化浓度见表A-1~表A-4

怎么判断哪些物质可以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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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

1.0.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4.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1.0.4.2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1.0.4.3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

1.0.4.4电气火灾。

1.0.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5.1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1.0.5.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1.0.5.3氰化钾、氰化钠等金属氰化物火灾。

1.0.5A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3.2.1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

附表A物质系数、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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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附表A中未列出的可燃物其灭火浓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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