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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讲|三国法考点——反倾销

 昵称43137341 2017-07-24

《反倾销条例》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该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确定


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

(1)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确定倾销的关键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2)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 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另外,非倾销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

反倾销调查


(1) 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主要是基于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立案调查。

(2) 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特别应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第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第二,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3)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或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即基于现有事实作出裁定。

(4) 反倾销调查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两个阶段。初步裁定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继续调查,作出终局裁定。

(5) 下列情形下,终止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撤销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低于2%;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


(1) 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方式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出4个月,特殊情形下不得超出9个月。在公告反倾销立案调查之日起的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在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进行调查并作出否定的倾销或损害的终局裁定,价格承诺自动失效。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3) 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


(1)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2) 对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决定对其必要性进行复审,经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也可以对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商务部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决定。

(3) 对终局裁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对复审决定,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10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B.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甲、乙、丙三国企业

C. 商务部可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不能进口

D. 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即可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答案请往下滑动






【答案】A

【解析】

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故A选项正确。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进口经营者而非出口商,故B选项错误。 价格承诺以自愿为原则,故C选项错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9条第1款的规定:“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二)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故D选项错误。


 

2. 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

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

D.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


答案请往下滑动






【答案】A

【解析】

严格地说,本题并无正确答案。A选项是官方答案,但是事实上,A选项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反倾销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可见,构成倾销的前提是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是有倾销、有损害(实质性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以及二者有因果关系。

《反倾销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故B选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故C选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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