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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杀死残疾女儿后自缢身亡 儿媳与公婆因房产闹上法庭

 thw8080 2017-07-24
丈夫杀死残疾女儿后自缢身亡 儿媳与公婆因房产闹上法庭
法院调解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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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媳起诉公婆,要求分割丈夫去世后遗留房屋的案件。原告系二被告的儿媳,原告丈夫于数月前携年仅八个月幼女自杀,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通州区住房一套,故儿媳起诉公婆,要求该房屋由儿媳继承所有。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与丈夫是小学同班同学,老家均系内蒙古赤峰市。后二人均在北京工作,并于2013年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并共同出资购买北京市通州区房屋一套。2016年6月,女儿出生,不幸的是,双方所生育女儿患有唇腭裂,并随着孩子的生长,逐渐表现出智力障碍的症状。2017年2月,因经受不住孩子唇腭裂和疑似智力障碍的双重打击,原告丈夫于某酒店房间内,将女儿捂死后自缢身亡。后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尸检,女儿死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原告丈夫死因为缢死。原告丈夫及女儿去世后,原、被告伤心之余,签订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约定由原告给付被告20万元,被告放弃其子在通州区房屋的遗产份额,该房屋归原告继承,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的变更产权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14万元,剩余6万元尚未给付。因双方就办理涉案房屋变更产权登记手续和给付剩余款项的问题产生分歧,故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遗产继承协议书》明确约定,剩余6万元待楼房过户手续办理完一次性给付被告,故剩余6万元应当在原告拿到涉案房屋的新房本之后给付被告。

    被告认为,因二被告居住于内蒙古,且被告二人均患有心脏病等疾病,往来通州非常不方便,故原告应当先将剩余6万元给付被告,再由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变更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本案承办法官阅卷后,认为原告丈夫及女儿的死亡已经给原、被告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悲伤,且双方已经就遗产继承问题签订了协议,故本案可先行调解,一方面可减少原、被告之间的对立情绪,达到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当事人快速结案的需要。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遗产继承协议书》的内容,但原告坚持拿到新房本后给付剩余款项,被告则坚持先收到剩余款项后再配合原告办理相应手续。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遗产继承协议书》中约定的“剩余6万元待楼房过户手续办理完一次性给付”的“楼房过户手续办理完”的认定。因该房屋系原告及丈夫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尚有57万余元贷款未清偿完毕,故办理房屋的变更产权登记手续需要先去公积金贷款中心变更借款人为原告,再去产权中心变更产权登记。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涉案房屋变更产权登记的程序,并告知当事人,调解书一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顾虑,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涉案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的变更产权登记手续;二、原告在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当日,将剩余6万元款项给付被告。

    (钱  笑  孙洪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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