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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 | 经典照进现实:斯卡利亚法律解释学的实践意义

 蜀地渔人 2017-07-24



《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

♦ [美]斯卡利亚 著 ♦ 德沃金等评

♦ 蒋惠岭 黄 斌 译 ♦ 张泰苏校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6月版



专访 | 访《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译者之一黄斌


问:是什么吸引您翻译了这本书?您觉得这本书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答:翻译这本书是源于11年前的一次国际研讨会。2006年11月,我所在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西安召开“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国际研讨会”,为《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所确定的“改革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改革任务提供理论论证。在筹备会议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当时担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的蒋惠岭法官推荐了斯卡利亚大法官和四位著名学者合著的这本书。因为这本书的主题和会议研讨的主题——法律统一适用——特别契合,于是我们便确定将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演讲翻译出来作为研究资料。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大约是在2011年下半年,我得知中国法制出版社正在考虑将这本书列入翻译计划。后来经我的同事何帆法官牵线,我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周林刚编辑取得联系,并签订出版合同由我来翻译这本书。在温珍奎法官、蔡峻峰博士、倪东风律师、杨晓锋博士等诸位好友的帮助下,全书内容陆续被翻译出来。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张泰苏副教授专门对书稿做了校对。中国法制出版社王佩琳女士接手出版工作后,又对书稿提出了很多细致的修改要求,最终才有了呈现在诸位读者面前的这本小书。


这是一本大法官和学者之间一本正经地“互掐”的书,让我们看到了大法官和学者严肃认真的一面,更看到了活泼可爱的另一面。针对斯卡利亚的演讲,四位评论人提出了尖锐的评论意见,我们甚至有点担心会不会令斯卡利亚大法官很难堪,但结果是,斯卡利亚大法官对这些尖锐的批评意见照单全收,而且还幽默地对诸位的意见一一予以回应,可谓是大法官和学者之间一次经典的学术对话,相当有看点。经过这样多个回合的正面交锋,能够不断地对问题进行聚焦,读者也能对演讲人和评论人的观点有更加全面的把握,对每个问题有更加准确的判断。这种生动、活泼的论辩风格画面感极强,让人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这明显区别于普通的学术著作。


斯卡利亚大法官(1936-2016)


问:您如何评价书中的各种观点?这些观点有何现实意义? 


答:斯卡利亚大法官在演讲中指出,他和所有联邦法官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解释联邦法律和联邦部门规章的含义。制定法解释问题本身就值得法官和律师当作主要的工作加以研究和关注,而不能把这项事业仅仅当成是法官创造普通法的一个补充。他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法律解释方法进行了分析和评论,并提出了“原旨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即法官无论是面对普通法律还是宪法,都应该按照立法者所理解的字面含义解读。因为法官不可以立法或者修改法律,因此需要用严格的字面含义限制他们对法律的合理解读范围。他也期望通过对法律的解释这个重要问题表明立场,期望将“二战”后太过“与时俱进”、忘记了法律尤其是宪法条文本意的最高法院拉回到“保守”宪法的状态。四位学者对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演讲给予了回应,尤其是秉持自由主义立场的却伯和德沃金教授,分别从宪法发展史和法哲学的角度对斯卡利亚的演讲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批评意见。正是基于立场的不同,斯卡利亚大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不断做减法,极力将影响法律适用统一的因素剔除出去,而几位学者则倾向于在解释法律时做加法,将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因素融合进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斯卡利亚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在判例法国家普遍被忽视的解释法律的问题。与之相较,在成文法国家,关于法律解释的问题则受到了法律界和法学界更多的关注,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依然对法官提出了考验。从统一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斯卡利亚大法官提出的“原旨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对于我国当下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改革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事实上,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要旨基本上是相对原则的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的权威解读,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法官提供一个更为严格的规范,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左为却伯教授,右为德沃金教授


问:对书中的主题“解释法律”,您有什么自己的看法? 


答:这本书呈现了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总体上而言,法律解释可以归成两大类,一类是从法律文本出发,一类是从立法目的出发。文本与目的的关系是法律解释中一对永远的“冤家”。对于两种以上理解的法律问题所作的裁判总是在处理法律文本与立法目的之间的矛盾。只强调文本字面含义而忽视立法目的很容易受到攻击并被击破;只强调立法目的而忽视文本含义则有以裁判者代替立法者之嫌。一般的裁判理论认为,如果法律的文字含义是清楚的,则无需对法律进行解释,更谈不上采用其他方法进行解释。对于裁判者来说,立法者选择使用的文字表述的字面通常含义是裁判者首先考虑的,也是任何裁判理论都不能跨越的阶段。法律文本永远是裁判者的出发点。从现代法律解释理论角度看,把几个法律文本(或条文)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推断其中一个法律条文的含义,便是通常所说的系统解释,尽管这种解释方法是文义解释的延伸。系统解释比单纯的文义解释法有更为广阔的空间,因为它是在法律文本的“字里行间”甚至“篇里章间”寻找法律的真实意图。从立法的角度看,立法是为了表达立法者的意图,但“天衣无缝”的立法是不存在的。弥漫于“缝隙”或缺失之间的是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原则,而填充于其中的具体规则是由裁判者通过无数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来完成的。裁判理论的任务就是帮助裁判者把立法者在其立法意图中已经包含但没有用语词直接表达出来的规则挖掘出来。因此,对支撑司法裁判最坚固的结构是两者的有机结合。文本之中体现着目的,而目的之下滋养着文本。目的再广深,最终也要回到文本上来。含义的扩张必然仍然要有文本的拘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全家福


问:书中对谈或交锋的讨论形式,对当下法律研究有何启发?


答:书中对谈的讨论形式,让我想起2016年上半年在耶鲁大学中国法中心做访问学者的日子。耶鲁法学院几乎每天都有好几个讲座同时开讲,从中午的午餐会一直持续到晚上。一般都是主讲人围绕一个主题的最新研究成果做介绍,然后会有两三位点评人进行点评,之后是回答在场的听众提出的问题。印象最深的一次是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性婚姻案件的主题研讨,从中午一直持续到晚上。讨论从案件本身延伸到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涉及同性婚姻案件的历程和不同时期的态度,再扩展到不同学科学者对同性婚姻的研究,可谓是对同性婚姻进行的一次全方位、无死角的对谈讨论。这种讨论形式不仅能够让研究者迅速把握所研讨主题最新的研究状况,而且能够发现目前在研究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这对于把握法律研究中的真问题、提出有价值的问题解决方案都会有很大的启发。



斯卡利亚大法官(卡通形象)


问:对翻译本书的历程您有何感想?


答:这本书的翻译出版大约经历了十年时间。和十年前相比,确实发生了许多的变化。斯卡利亚后来与人出版了《解释法律文本》的新书,以及他和理查德·波斯纳法官之间的论战,让他和他的法学理论进入了公众视野。2015年年底我和同事访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时,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庭亲眼目睹了包括斯卡利亚在内的九位大法官共同出席宣布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同时举行了一个为有资格出庭联邦最高法院的律师颁证的仪式。这是我唯一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见到斯卡利亚大法官。两个多月后的2016年2月13日,斯卡利亚大法官在德克萨斯州的一个农场去世。在这些年里,因为有更多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大法官的译作出版,斯卡利亚和他的大法官同事们在中国拥有了众多的粉丝。翻译斯卡利亚的这本书无疑能让更多人了解“斯卡利亚法学”的核心内容。在翻译这本书的过程中,给我印象特别深的是,法律解释问题不只是成文法系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而且也日益成为立法越来越多的判例法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而作为一个法学理论问题,有趣的是,斯卡利亚并不是从理论出发,而是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例来支持或反驳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比如书中提到了许多美国司法实践和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包括“哈德利诉巴克森德尔案” “圣三一教堂诉美国案” “德雷德诉桑德福案” “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州案”,等等。这与斯卡利亚从事法官职业密切相关,这种方式与从逻辑推理出发的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正因如此,他为法律解释学在判例法国家拓展理论版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提出的“斯卡利亚法学”也会引起更多的法律人关注法律解释问题。




《联邦法院如何解释法律》

♦ [美]斯卡利亚 著 ♦ 德沃金等评

♦ 蒋惠岭 黄 斌 译 ♦ 张泰苏校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6月版


译者简介

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黄斌(本文受访者):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目   录

中文导读 / 张泰苏

序言 / 埃米·古特曼

联邦法院在解释宪法和法律中的作用 / 安东宁·斯卡利亚

评论·一 / 戈登·伍德

评论·二 / 劳伦斯·却伯

评论·三 / 玛丽· 安· 格兰顿

评论·四 / 罗纳德·德沃金

回应 / 安东宁·斯卡利亚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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