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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立法研究

 GXF360 2017-07-24

赵雪静 麻鑫鑫

(457100 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 濮阳)

摘 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进入高度文明社会的“双刃剑”,也是人类前进中重大永恒的议题。本文首先对环境税的概念及立法价值、发达国家环境税立法经验等作了简要介绍,并结合环境税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环境税法体系的构建提出基本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立法;生态治理;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一、目前构成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主要的五部分

①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础。《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等对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规定;②环境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综合性的基本法,对环境保护主要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③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④环境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⑤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的法律规范。

二、环境税的立法价值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一部《穹顶之下》的记录片让我们意识到自身是处在一个何等危险的环境中,无论是学者还是国家相关部门都意识到了仅仅依靠市场自发的资源配置机制及政府的政策命令及管控手段已难以抵抗环境的迅速恶化,而税收的杠杆调节手段作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已然成为国际趋势。征收环境税对于环境污染的防治具有许多现实的积极意义,其不仅可以取代现行针对排污的行政性收费,将其与部门利益脱钩,使其更加规范地使用税收收入。从目前所倡导的“激励型”环境税的定位上说,其可以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使污染主体的成本内部化。

三、我国环境税法体系的建构

(一)税制模式的选择

国际通用的环境税税制有三种模式,其一是将绿色化制度加入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中,让所有税收都具有保护环境的功能;其二是构建相对独立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对传统税收进行一部分绿色调整并适当引入新税种;其三是构建完全独立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因为第一种模式过于庞杂、不现实,第二种模式会使制度零散化,在实际中操作难度较大。结合我国国情来说,目前我们更加倾向于第三种独立的环境税立法模式。我国环境税的设计是在现有排污收费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费改税”,由于对各类污染物征税具有趋同性,因此为了简化立法程序、节省立法成本,应当直接开征环境税税种,对有关税目进行梳理便可。如此也更能体现我国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彰显整治污染的决心,使得新税种更能受到大众的尊崇。

(二)环境税税制要素的基本构造

(1)环境税的征税主体:既然环境税选择了完全独立的税制模式,那么其征税主体就应当从原来的环保部门转变为征管能力更强的税务部门,但是由于当前的税务部门在环境监测、污染物计量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位,所以在立法中应当保留环保部门作为税务部门的辅助部门以保障环境税的顺利、合理征收。

(2)环境税的纳税主体:对于纳税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PPP原则,理应包括在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

(3)环境税的征税客体、税目:由于当前的环境税法体系尚不完善,对于税目也并未进行系统的梳理列举,而且污染物名目众多且呈多样性发展使得一一列举不太现实,并且依据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费改税”进程,对于征税客体范围的确定可以从排污收费项目中择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可以大致分为包括大气污染物、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等。由于这些污染物是目前对环境危害较大的项目,将其具化后分项体现于税目中更具有现实意义。

(4)环境税的税基:对于大气污染物可以根据应税污染物的实际或者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也可以根据其含碳量或者含硫量来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废水要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浓度等来作为计税依据。

(5)环境税的税率:税率过高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税率过低又将会使环境税的目的难以实现,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难以遏制。因此,设计合适的税率是立法者们面临的一个难题。理论上来说最优的税率是环境税的应税额正好消除环境的负外部性所造成的成本。现实来说当排出的污染物性质相同时,应当按照单位污染物的浓度来确定税率;当排出的污染物浓度相同时,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的差别确定税率,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而对于我国不同地区来说,由于各地差异较大,因此不同地区的税率也应当作出适当调整,做到因地制宜。如此,便体现了公平原则。

(6)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开征环境税是为了遏制生态环境的恶化、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向纳税主体来增加其排污成本,迫使其改变原有不环保的生产行为模式,以达到节能减污的目的。税收优惠措施的目的,是通过纳税企业更加积极的更换环保设备和改进生产技术,从而使得产品的完整产业链更加环保,并实现资源节约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后所给与的一种税收鼓励或财政帮助政策,对转变行为模式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通过这些优惠措施来影响人们的生产与消费,激励企业积极进行环保生产技术革新,形成良性循环。对于税收优惠措施的设计,我们亦可以借鉴一下发达国家的做法,例如英国政府对达到其所规定条件的纳税主体直接减免气候变化税的做法。

(三)当前环境税的使用方式宜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目前环境税的使用方式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专款专用,即明确环境税收入全部用于环境治理和保护;第二种是将环境税收收入纳入一般性财政收入。在现阶段来说对环境税收入的使用采用专款专用方式是更合理的。首先,从心理上来说,普通民众是不希望见到本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而专款专用的方式可以直接提高环境税这一新税种的可接受性和税收遵从度;其次,专款专用也有利于公众对环境税收和税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是,如施正文教授所说,使用专款专用方式管理环境税收收入并非长久之计,此方式容易导致低效率的资源配置,并且环保税刚开征的时候范围很窄,其所征收上来的税金并不能满足环境治理所需的资金,只会出现将部分公共税款转入到环境治理中的情况。综合以上两种方式,在立法之初最合理的方式就是各地方政府将本地区的环境税收收入的70%作为地方收入以作为本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资金,剩余的30%上缴中央,供中央进行在生态文明建设上的统一调配使用。

我们应该以史为鉴,发挥自身优势,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提倡低碳生活,推行节能减排政策,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损害,提升社会效益。逐渐恢复原有优美的生态环境,创建美好家园,齐头并进,构建和谐社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孙巍、刘畅.我国环境税税收政策问题研究.北方经贸,2015(3).

[2]邓尧.环境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经济法论坛(第六卷),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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