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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GXF360 2017-07-24

浅议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张萌萌

(050000 法治中国河北网视 河北 石家庄)

摘 要:工伤保险制度自创立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选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上班过程中受工伤认定是很容易,很方便的。但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就相对比较麻烦了,上下班途中工伤仍因其复杂性而成为工伤认定实务中最具争议的事项之一。

关键词:工伤保险;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1 概述工伤保险

1.1 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1.2 工伤保险的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职工遭受工伤伤害,不论其自身对该伤害有无过错,职工均应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此点在上下班途中工伤方面略有不同);二是用人单位只需按规定申报工伤,认定工伤以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需要区分职工所受伤害到底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还是劳动者的责任。该原则既有效地保障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也降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使用人单位从工伤赔偿事务中解脱出来。

2 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

2.1 认定基准

对于“上下班途中工伤”,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等均有不同的认识。最高法院、人社部就此问题曾经零散的出过相关解释或问题批复等,但问题依然很多。由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复杂性,认定需要参考的因素较多,单一的问题批复往往只涉及一个方面,尚不能形成明确的认定标准。“上下班途中”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条文,但只是日常用语,并非法律专业词汇,没有确定的概念。

2.2 认定基准体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上下班途中工伤,可以从下述四个方面构建途中工伤的认定基准体系,包括目的因素、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主要责任等。

目的因素的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必须是以工作为目的,即在上班或下班的途中,包括单纯的工作目的及与工作目的相关联的其他目的,只有符合工作目的条件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合理时间的认定。“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指往返于居住地点、工作地点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所谓合理时间,是综合两地间的距离、路况、出行方式、天气情况、出行速度等主客观因素,劳动者顺利到达目的地所需要的时间。法律规定由“规定时间”到现在无明确规定的“合理时间”,这其中大大的加强了时间认定的弹性,更加合理。有弹性即意味着扩大了工伤的保护范围,但是问题在于其边界如何确定。目前,由于企业普遍不提供住宿条件,而工人又经常加班加点,企业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还有迟到早退等情况发生,这都增加了合理时间的认定难度。“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班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这已经形成共识。只要有证据证明职工加班加点确实是为了工作,则在前往或离开工作地的途中均属于上下班途中。对于未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擅自迟到、早退等情形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我认为原则上和迟到早退一个模式。首先应是查明早到迟退的原因,然后进行合理化认定。只要能证明员工出发的早,是前往单位,就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同理,只要能证明员工离开单位离开的晚,在之后合理时间内的回家路途中发生了事故,也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合理路线的认定。“上下班途中”的空间指的是,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一般工作地是比较好确定的,而存在较大变数的是居住地是指什么地方?在绕道的情况下,这个地点更加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合理路线,就意味着并非是必经路线或唯一路线,只要通过该路线可以合理的解释前进的方向和目的地,就均属于合理路线。合理路线的参考标准是两地之间最短或最畅通的路线。在职工没有选择该路线时,需要考察职工绕道的理由,有正当理由的绕道也是合理路线。在相同方向上有不同的路线可以行走的,即使职工所走的路线不是最短路线,也可以认定为合理路线。若职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日常生活直接关联,则该路线亦可认定为合理路线。

非主要责任的认定。从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看,我国经历了限定责任到不限定责任再到限定责任的往复式发展。当前,非主要责任的限定条件已经非常明确。虽然对该立法导向仍有不同声音,但如前所述,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合理、公平。在有如此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前工伤认定实践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仍然来自于责任认定方面。问题在于,有一部分事故,交警部门不认定事故责任或者作出事故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而交警部门的理由是,事发路段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证人,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而另外一种原因就是交警部门怠于行使其事故认定职责。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地位是一份证据,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公安交警部门提出意见,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缺少有效的监督,也导致了部分案件迟迟做不出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我认为,对于事故责任未认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考察事故责任未能认定,职工本身是否存在过错。

3 结语

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判例等均表明,我国正在逐渐扩大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范围,虽然非主要责任的限定条件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缩限,但该缩限恰恰对应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体现了公平、合理性。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判断较为复杂,工作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主要责任这四个方面构建了一套有效的认定基准体系。其中有关合理性的判断,需要借助社会学解释,通过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情理来综合分析。正所谓“如社会急遽变迁,社会目的与法律目的不同时,则应以社会学的解释为之,始能切合社会之需要。”对于非主要责任的判断,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举证责任、事故处理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在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时,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灵活分析。总之,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规定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并逐渐形成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认定标准。

参考文献:

[1]蒋月.《社会法与劳动保障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王利明.《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孙树菡.《工伤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

[4]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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