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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凸显道德与法律的缺失

 GXF360 2017-07-24

政法论坛

共享单车凸显道德与法律的缺失

李砚明

(100102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

摘 要: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凸显出来,例如单车的乱停放问题,对单车的恶意破坏,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等。需要明确的是,当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事故,共享单车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因此受到身体或者精神上的损害时,应当由谁来负事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共享单车;乱停放;恶意破坏;交通事故;法律责任

2016年是共享单车出现并飞速发展的一年,以ofo和摩拜为首的运营公司推广了共享单车的市场,至2017年2月,摩拜单车已进入北京、上海、深圳等15座城市,仅上海就投放了共享单车约10万辆;而ofo共享单车已经覆盖全国33座主要城市。在ofo和摩拜的带领下,有包括小蓝、骑呗等不少运营公司涌入共享单车市场,这些样式新颖、鲜艳夺目、颜色各异的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城市中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政府推行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是采用有桩借还的方式,即必须到指定的位置刷卡或者刷手机来租用自行车,还车时必须到指定地点,推车入桩才能完成还车的步骤。与城市公共自行车不同的是,共享单车采用无桩借还的方式,只要有闲置的共享,就可以租用,并且用户可以随意停放单车,利用GPRS定位并上报信息即可完成共享单车的还车步骤。运营公司如此设计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方便用户借还共享单车,但是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部分市民将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在公交站台,地铁出入口、甚至人行横道等妨碍市民正常行动的地方。无论在北京、深圳、上海,还是广州、成都、南京等地,这种现象均非常常见,为避免共享单车被长时间停放在非机动车道、步行道、主次干道转弯处,影响环境秩序和出行安全,相关部门只能集中收缴。相关部门收缴共享单车后还需要统一保管,并联系运营公司取回,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或者法律来制约用户的乱停放行为。

甚至部分市民还会直接将共享单车骑回居住的小区甚至直接骑回家,或者将共享单车加上自己的私锁,变相地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竟然还有部分市民意图破坏共享单车锁具以达到免费使用目的,在破坏锁具不成的情况下,将共享单扔进臭水沟内。另外,共享单车解决了从车站到目的地“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部分地影响了黑摩的、黑出租司机的利益,导致有些司机对共享单车进行恶意破坏与毁损。

这种共享单车乱停放、搞破坏的现象,究其原因无外有三条:①部分用户的道德水准较低、个人信用不高,利用共享单车时只考虑到自身是否方便而不去顾忌是否对其他人造成不良影响;②共享单车的管理运营者未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来预防此类现象的发生;③社会上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来制止用户的乱停放行为,而对于损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人,只能进行行政拘留。

为减少上述现象的发生,则需要从上面的三个方面进行调整、提升。首先,需要部分市民提高自己的道德意识、素质修养、个人信用,这是个长期的过程,不仅需要市民自身努力,同时还需要社会人员的监督,共享单车的运行者可以通过多做宣传、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来帮助市民尽快提升自身素质。其次,加强管理共享单车的规范停车。例如可以征集志愿者,在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宣传文明使用共享单车,监督和罅乱停放乱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还可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和奖惩制度,将乱停放、恶意破坏的用户纳入信用档案,鼓励用户举报之前乱停放的前一位用户。另外,运营公司在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同时,配合停车主管部门巡查和监管共享单车的使用及停放情况。虽然共享单车是无桩停车,但也需要划出固定的停车位置,规定只有在指定停车位置锁车才能停止计费,否则就默认用户没有还车,管理系统持续计费。

再次,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或规章制度对乱停放以及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人进行惩罚。

以上仅是从公共秩序一个方面说明了共享单车出现后存在的影响人们正常出行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背后的诱因。其实,随着共享单车的广泛应用,也经常会发生引起人身安全的事件,因此更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法律责任。

2017年3月26日,一名骑着ofo共享单车的不到12岁的儿童在上海天潼路浙江北路路口被一辆大客车碾压,这名儿童被救出后送到医院却不治身亡。类似的不满12周岁儿童在骑共享单车过程中受伤的事件在杭州、深圳、广州等地方都有媒体报道过。这些受伤的儿童大多都是骑着ofo单车,探索到的主要原因则是因为第一代ofo单车使用单一机械密码锁,容易被儿童利用。而儿童能够骑车一部分是因为家长帮着开锁,另一部分则是儿童偷偷用微信开通,或者钻共享单车车锁的漏洞。

早在1998年我国就在《道路安全管理条例》里明确规定,“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2004年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再一次明确规定了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那么该如何划分儿童骑共享单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各方的法律责任呢。

第一步则应当先了解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是否允许儿童注册租借骑行。如果单车运营公司允许未满12周岁儿童注册,则儿童骑共享单车时发生事故导致儿童或者第三人受伤的,单车运营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违背国家规定允许并且支持未满12周岁儿童骑车上路,自然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明确禁止未满12周岁儿童注册并使用共享单车,并且要求注册账号的用户不得随意借给第三人,那么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对儿童骑行共享单车的风险尽到提醒义务。

第二步,需要判断儿童是否是通过正常租借手续使用共享单车。如果是,那么儿童与运营公司之间形成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尽管运营公司在用户注册条款里规定了免责条款,也进行了提醒,只要有意外发生,单车运营公司也只能减轻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当然,发生意外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责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共享单车的性能不合格,共享单车运营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其在租赁活动中未尽到提供性能合格车辆的义务。

如果儿童不是经过正常租借手续使用共享单车,而是因为车未锁、车锁故障或擅自开锁而使用共享单车,那么运营公司与儿童之间不存在租赁的法律关系。但是,如果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明知共享单车的车锁存在漏洞却不更换,造成未满12周岁儿童使用共享单车并发生意外事故,而此情况是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管理漏洞引起的,那么运营公司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儿童骑共享单车容易发生意外,成人在骑共享单车时也会有意外发生。2016年12月,李某骑摩拜单车回家的路上突然摔倒,右小腿出现剧烈疼痛,李某被紧急送到附近医院救治,诊断结果是右小腿骨折。李某的妻子认为李某滑倒的原因又两个,一是路面湿滑,二是摩拜单车的实心轮胎,因为实心轮胎与地面硬碰硬,摩擦力小。无独有偶,2017年1月,冯先生租用ofo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失控摔倒,导致牙齿断5颗、缺1颗,唇部及面部均严重受伤,医院诊断为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冯先生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将ofo单车运营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元。

谁应该承担上面两起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呢?上面两起事故中,伤者是租用共享单车的用户,伤者与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之间形成了租赁关系。如果两位伤者真是由于共享单车的缺陷导致受伤,那么运营公司未尽到《合同法》规定的出租方应当提供性能合格产品的义务,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共享单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需要权威部门通过司法鉴定才能予以确认。

有些共享单车云隐公司在用户协议中规定,“乙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若刷卡租车,即表明已认同所借车辆本身的安全性”、“此时使用租赁卡及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乙方须自行承担”。这种规定有加重用户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在上述两起意外事故中,只要司法鉴定认为共享单车存在产品缺陷,运营公司的法律责任即不能免除,即使共享单车的用户协议里包括类似的免责条款,这些条款也只能被认为是无效条款。

总而言之,作为作新兴事务的“互联网+单车租赁”服务的共享单车,许多问题已经浮出水面,而这些问题则凸显出社会中存在的市民在道德素质、环境保护等方面、相关机关在管理制度及法律保护等方面中的不足。不仅需要广大市民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也需要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与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同样还需要立法部门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来规范共享单车的运营、使用,尤其是使用共享单车发生意外事故时,运营公司、使用者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应当进行明确地规定,保证共享单车更好更快地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李砚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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