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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研究

 GXF360 2017-07-24

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研究

康世强

(518100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法律援助服务中心 广东 深圳)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繁荣发展,全国范围内各个城市地区之中的人民群众,在自身物质生活质量得到提升的同时,物质精神文明的追求水平,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优化和改善。本文围绕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将法律援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围绕国内各主要经济城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的发展现状,对能够提升工作人员援助执行力度的措施,提出了富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研究;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事业的不断优化与蓬勃发展,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与优化。面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就是在这一实际的社会背景前提下产生的。为更好的顺应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方面提出的最新内容的要求。如何在全面结合社会生产生活发展近况的前提下,实现法律援助工作执行力度的进一步强化,逐渐受到社会各界成员的热切关注。

一、简析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的基本特征

立法层面:这一制度是国家在法制化背景中有序发展的基本要求,现如今,它属于司法设计的一种,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并且它作为国家制度形式的基本界定标准,在立法层面,国家公民享有同样的法律适用性,履行相同的法律义务。法律援助内容在任一国家的立法层面均具有一定的地位,并且还对其进行法律条款约束。司法层面:国家和公民分别担任义务主体和权力主体,国家作为基本承担者,这一义务形式在法律援助实施的全过程中贯穿。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条文的引导下,公民能够被赋予多样性权力,并且公民还享受法律保护,一旦遇到权力侵害问题时,此时国家应及时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表现形式:经济发展水平欠发达地区的公民,依法享有法律援助,这与社会救助存在显著差异,即在解决经济问题的同时,实现法律的完善,这对财产权利、政治权力维护具有重要作用。最终目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公民权力进行规定,但这仅限于形式。外国研究学者对此展开了深入探究,探究结果对法律服从性和适用性产生了重要影响。由于公民的受教育情况、成长环境、法律基础知识不同,进而所获得法律保护机会也不尽相同,要想实现机会均等,此时法律援助制度能够及时发挥作用,确保公民权力被全面保护。现如今,大多数国家扩大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应用率[1]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

这一制度主要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又称为创始阶段,苏格兰的穷人登记册的创立,为法律援助奠定了最初的发展基础,部分法律能够被无偿提供,以此解决穷人面临的法律问题。后来英格兰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进一步明确,19世纪,部分西方国家为这一制度进行思想明确,同时,成立了社团组织,此时的法律援助多与慈善事业相关。在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穷人未真正享有法律权利,对律师的依赖性较大。

第二阶段主要为社会化阶段,在这一阶段,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快速发展,其中,人权主义被广泛宣传,传统的封建制度逐渐走向没落,人们高度追求自由和人权。国家对法律援助制度逐步确认,并对其进行了责任化转化,这对西方司法行政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三阶段为国家体系阶段,它主要发生于二战时期,西方国家高度重视法律体系,福利国家将法律援助视为国家法制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并且还提高了其在国际文件中的地位。

第四阶段为社会正义阶段,此阶段高度重视“法律平等性”,但由于社会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意识较淡薄,导致部分权利未能及时行使,进而加大了与法律间的隔阂,此时,法律服务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此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权利,将弱势群体的法律地位全面提高。

第五阶段为人权保障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律援助逐渐丰富了保护层级,并且大多数国家对其实施法律保护,同时,提出了法律援助有效实施的基本原则,在迎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不断对法律援助进行灵活性创新。这对法律工程完善、法制化国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还能促进社会有序发展、持续运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支持[2]

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发展现状

(一)立法欠缺合理性

纵观我国国内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管理制度相挂钩的法律援助事业,相应工作的执行与发展,仍旧没能配备拥有能够与之相匹配的立法体系。由于国家立法部门的部分领导工作人员,在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方面,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认知概念,导致相应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制定,没能形成专款专项的规章条款。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围绕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大概的工作规范与执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十四条低七款规定,针对年老多病的社会群体,当其在日常生产工作与学习的生活过程中遇到法律纠纷,或者个人的生命安全以及经济利益等收到威胁的状况时,国家法律部门的专业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对其开展法律援助。法律行业专业工作人员有责任通过应用联合上诉以及权益争取等各种不同形式,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帮扶[3]

为进一步实现国家内部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全面性与贯彻性,进入到二十一世纪知识型经济的社会发展进程以后,国家立法部门专业工作人员在结合国内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历程的基础之上,设定并颁布了有关法律援助实施条例的规章管理制度。在规章管理制度之中,司法部分与社会劳动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率先提出了减免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费用支出的发展构想。但由于法律援助新型规章制度维护手段,在国内尤其在大陆地区推行与实施的时间尚短。不仅社会上广大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存在价值存在认知误区,相应法律人自身援助的实践工作经验也没能达到指定的发展高度。虽然国家司法部门已经出台一系列有关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法律法规,但针对援助工作开展的细节过程,仍旧欠缺系统性与合理性规章制度加以约束。种种欠缺点的存在,导致国内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长时间停滞在形式化发展的表皮层面之上。

(二)执行时效性受阻

法律援助工作执行时效性受阻现象的产生,也是严重影响援助工作开展效率的重要表现之一。通过司法部门专业法律人士反复的实践和探索发现,能够阻碍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实际效率与质量的因素,鉴于其形成根源的不同,可以详细划分为多个不同的表述方面。援助资金经费的短缺、机构援助流程设置松散,以及援助监管职权设定的分配不均、权责不明等等,都是直接造成援助执行时效性受阻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4]

在法律援助开展的储备经费的研究层面上,专业法律工作人员一直将法律援助经费获取的储备和获取,视作整个援助活动开展效率高低的决定性影响因素。在国内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当今发展历程之中,相应援助活动开展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资金拨款、社会公益机构无偿捐赠,以及法律领域同行业在营律所的资金奉献等方式。纵观近几年中国大陆管辖范围内各主要经济城市之中的法律援助活动,仍旧有大部分城市法律援助资金的获取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以政府在为法律援助活动分配资金应用款项为例,中央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管理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但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针对对象复杂多样,各种援助案件对经费供应需求的轻重缓急有所区别。政府没能与地方财政管理部门构建细致的款项分配体系,高度概括性的管理模式,不能满足援助活动开展的最低经费供给需求标准。在此基础之上,国家政府统一下发用于法律援助活动的资金数额,与地方实际的活动运行资金需求量严重不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国内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执行力度。

(三)制度完善度较低

国家各个地区有关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管理制度,尚待得到工作人员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规范纰漏现象较为严重的管理制度,直接导致整个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秩序混乱现象的凸显。从社会方面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不仅没有在法律专业领域的工作人员之中得到高度一致的共识,相应援助活动的开展也没能在社会主义成员之中活动足够量的群众基础。面对经济环境变化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背景,以及人民群众思想活动起伏波动较大的转型动荡时期,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受到了严重的冲击[5]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研究角度进行观察,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还没能进入到高度发展的目标发展状态之内。社会各地区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民群众的人均收入水平之间,仍旧收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不相同的经济发展模式,不仅影响了相应地区国民经济中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费用金额占比,也为全国范围内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统一性规划目标的实现,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三、对弱势群体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首先,宪法原则能够有效执行。法律不仅能够为人们提供基本保障,同时,还能避免出现权力高低等现象,权力平等是法律执行的本质意义,法律援助价值又需要通过平等来体现。在贯彻公民权力平等原则的过程中,应发挥司法机制作用,公民既能借助法律行为,又能借助法律机构来实现权力维护。现如今,社会发展注重法制化,所组织的法律活动也较规范,在这种社会发展形势下,弱势群体要想实现权力维护,仅仅依靠个人知识远远不够,因此,法律援助能够为其提供帮助。但法律提供服务的同时,需要被服务者提供资金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弱势群体的需求矛盾,加大了弱势群体权力行使的阻力。有关学者认为,在保护弱者的过程中,应坚持基本的正义要求,即自由平等要求和机会均等要求,然而法律援助制度能够迎合这两种需要,为人们提供援助的同时,会对公民权力全面保障[6]

其次,加强司法公正。社会要想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应坚持公正的行为准则和司法要求,所开展的司法活动还应尊重事实,迎合当地法律要求,无论是在形势上,还是在实体上,均应体现公平。法律具有矛盾化解、问题解决等基本作用,人们之所以会选择法律这一形式,主要是因为法律能够提供问题解决方案,并对问题公正处理,同时,双方权利能够得到全面维护。司法公正以诉讼质量优化、诉讼问题妥善解决为主要目标,法律救助机制的设置,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公正的作用,保证社会弱势群体权力。

然后,维持社会稳定。社会稳定不仅是广大公民的需要,而且还是社会进步的良好表现,在维持社会稳定这一工作中,应从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全面进行,同时,还应主动提供帮助为弱势群体,建立健全社会法律机制,成立社会救助机构,以此降低社会矛盾。法律救助制度建立后,能够通过有效性沟通纽带的建立,拉进弱势群体和政府间的关系,同时,还能调节二者间的发展矛盾。此外,社会弱势群体还能提高对政府的信任度和认可度,在享受政府提供法律便利的同时,主动为法律救助制度做好宣传工作,以此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最后,促进社会保障多层次发展。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即为社会公民提供有效性保障,无论在社会救济方面、社会安置方面,还会保险方面,均能获得多样性保障,这对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援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促进社会保障机制具体化。

(二)实施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首先,人权观念发展的需要。人权在社会进步的影响下,取得了较高的关注度,并且人权维护意识越来越强烈,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它已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人权观念发展没有国界之分。此外,人权理念还会随社会进步而进步,在发展过程中,人权理念渗透范围逐渐扩大,现如今它已走进社会生活,法律援助制度成为人权的关键内容,在人权维护、权利实现中发挥着重要的手段作用。

其次,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市场构成要素种类多样,并且多样性要素存在质量,以及数量差异性。社会经济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应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权利全面赋予,同时,还应为其提供机会均等的司法活动,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普及。这不仅符合宪法原则,而且还能对公民社会和权力进行基本保障,这对社会发展、市场公平竞争具有促进作用,因此,有必要及时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

最后,国家政府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目前,经济全球化进程在逐渐推进,在这一背景中,各国间的交流活动逐渐频繁,再加上政府服务职能的不断完善,此时人权问题逐渐上升到国际化讨论高度,与此同时,它还成为一国发展的重要指标。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国际公约的内容之一,因此,加入公约的所有国家均应以这一法律内容来进行约束,并积极履行法律援助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成国际义务要求,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7]

四、对弱势群体实施法律援助的有效途径

(一)法律援助工作的合理规划

想要逐步完善和优化国内各个地区针对弱势社会群体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的时效性,可以通过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现状,从各不相同的研究角度进行逐一的改善。尽可能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规划内容的合理性,是能够有效缓和援助活动开展矛盾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国内社会主义社会正在经济、生产、生活等多个方面,全面推行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拟定和实施的第十个五年计划管理纲要之中,首先创新式的见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体系的构建,以理论性文字叙述的方式,提及到社会发展计划的战略内容之中。经过数年时间的发展,法律援助基本管理体系的构建,已经逐渐受到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高度重视。在有关法律体系援助体系构建的话题,进入到白热化的研究阶段以后。国内指定城市和地区法律援助活动规划内容的合理科学与否,已经逐渐上升成为衡量相应城市与地区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参照指标之一[8]

法律部门相关的专业从业人员,可以结合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背景,提倡并将与法律援助有关的规定内容,以书面文字理论性记录的方式,结合体现在国家宪法的规章条款之内。提升政府财政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方面资金分配的筹集比例,在原有资金拨款数量的基础之上,提升投资分配比例五到八个百分点。如果社会指定经济发展地区之中的人均经济收入水平较高,政府财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将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资金拨款比例,上升到与人均社会保障等同的涨幅数额。为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和秩序性,法律人员可以提倡将法律援助保障制度的构建,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合理配置不同城市级别之中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机构设定方式,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管理特色的法律援助体系,保障社会上更多的弱势群众能够切实感受到,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可以为自己带来的生存效益。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模式

国家与当中央司法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在全面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法律援助模式。在国际范围内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之中,有关法律援助模式的构建和发展,起源于工业文明高度发展时期内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据国务院司法部门的不完全数据信息统计结果显示,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法律援助体制的构建方面,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时间的发展历史。美国以私人法律援助社团的举办形式,开展有关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社会公益性服务。英国一国家福利待遇的构建形式,将法律援助建设成为保障社会成员基本法律权益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但无论是国外何种法律援助模式的构建与应用,都在为外国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提供借鉴内容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威胁和挑战。这一实际的社会发展背景就要求专业法律人员,应当在移植西方法律援助运行模式的同时,高度重视国内社会主义体制构建和运行的基本国情。工作人员可以在采用国家福利待遇法律援助模式时,适当提升国家政府主导性职能作用的管理力度。通过国家政府主导作用的不断强化,法律援助活动开展的执行与实施,将得到有效额的监管与控制[9]

在此基础之上,工作人员应当深刻认识到的是,国家福利待遇形式法律援助模式的构建与应用,并不是在国内同领域工作的开展尝试中没有丝毫的可取之处。法律援助的构建不能完全仰仗于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实施与体现,还需要广大社会公民的共同参与配合。我国在构建专属于国内社会主义社会体制的法律援助模式的实践过程之中,应当充分借鉴国外两种经典援助模式构建的应用优势。通过做出适当的调整,完善并弥补两种法律援助模式,应用于国内经济体制建设事业中存在的欠缺和不足。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大规模调动社会领域各个生产行业中的法律组织力量,站在务实求真的发展角度,逐步减少和降低社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陷入诉讼繁重的僵硬化发展局面之内。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

首先,国家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可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将法律援助规章条款的制度构建,在严格贴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的同时,提升法律国家当中央领导人的规划发展意志,在法律援助规章制度内容构建中的体现程度。通过各项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最大化的彰显国内独有民主法治管理的公正与公平。其次,中央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家宪法的根本大法之中,结合创建有关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规章条款时,应当全面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的创设内容。只有法律援助保障体制规章条款的设定,能够同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构建协调发展,才能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秩序性与规范性,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性保障。鉴于目前国内散乱于刑事诉讼、民事公法以及其他各种类型法律法规之中的法律援助内容,想要提升法律援助管理体系构建的规范性和秩序性,就要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法律援助规章,提及到法律层次构建的工作章程之上。

在此同时,国家司法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建立健全能够高效运行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升各项规章条款理论性法规内容的执行效率。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城市之中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不同级别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中央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工作职能,对全国范围内各个城市之中其他级别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实时的监督与指导。省级法律援助管控中心直属于中央司法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在收到下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援助记录时,有义务有责任逐层上报到中央管辖部门,以确保整个援助流程的公开、公正与透明。

(四)立足于社会学的研究视角

由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与广大人民群众自身的生活实际息息相关,与社会主义生产生活环境之中的各个环节也有着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工作人员想要提升法律援助制度构建的有效性与科学性,可以立足于社会学的发展角度进行全面的分析。专业工作人员可以严格遵循国家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目标,在不断完善社会法律援助立法制度的前提下,改善一方援助法律设立无序的混乱局面。尽可能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以及规章条款建立的稳定性。

在大体规章制度构建完成后,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态势的各不相同,对细节法律条约进行小规模的调动和调整。但如果法律援助制度改动过于频繁或改动内容差异过于明显,则会在为社会成员带来朝令夕改认知印象的同时,影响法律援助体系和制度实施的执行秩序。将法律援助规章制度的设立工作,全权交托给人民代表大会。深度认知法律援助规章制度构建、以及社会性公益法律活动开展的主要针对对象,尽可能避免法律援助规章制度构建内容的设定,对国家机器带来的损伤。将权利指标作为法律援助体系构建的指向标准,明确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构建的发展方向[10]

五、结论

总而言之,针对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是当今社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不断提升和强化针对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工作效率,可以在一方面彰显国家对广大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保障工作高度重视的同时,在另一方面体现出国家内部社会成员整体的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只有相关专业法律人员在结合社会发展近况的基础之上,才能制定出提升援助执行力度的有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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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丽玲,黄尧,马晓越.信息援助立法的演变与评价——迈向世界信息传播的新秩序[J].情报科学,2016,11:22-25+36.

[6]静水.正气浩然天山下一心为民“买热江”记“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全国优秀律师郑茂冉[J].中国律师,2016,09:27-29.

[7]赵雪.农村失能老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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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荣萍.整合式社会工作方法介入智障儿童社会化的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6.

[10]吴羽.合同关系视域下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研究——以政府合同外包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为中心[J].社会科学研究,2017,01: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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