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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对策

 GXF360 2017-07-24

浅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对策

周方锐 钦群阳

(317200 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台州)

摘 要: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均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方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也五花八门。本文中,笔者提出对行民交叉案件应采用“并案审理”的模式,并进一步论述了实行“并案审理”应遵循的原则和操作程序。

关键词:并案审理;原则;操作程序

立法是司法的基础,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是造成司法混乱的根本原因。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之所以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处置方式,就是因为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没有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两部诉讼法均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笔者根据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体会和经验,结合学界对此问题的研讨成果,经过反复思考,就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提出处理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实行“并案审理”模式的可行性探究

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和法官解释法律、自由裁量等职业技能的缺失,导致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民庭和行政庭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经常出现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结果自相矛盾的现象。其结果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诉累和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鉴于此类案件审理的现实困境,反思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所暴露出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笔者认为,实行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并案审理”的审判模式是彻底解决不动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难题的最佳对策。“并案审理”即指确定由法院内部的一个审判组织负责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同时审理民事、行政两种诉讼案件的并行审理模式。从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整体建构来看,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两种诉讼程序的衔接及并行审理,但并不表明法律没有原则性规定。其实,法律的精神和司法统一原则、合法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司法权优先原则等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都为法官审判指明了方向,为两种程序的融合提供了发展空间。不动产纠纷行政与民事关联案件的“并案审理”模式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也符合人民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的价值取向。采取民事、行政程序“并案审理”模式有利于同一审判组织同时运用两种程序和两种审查标准来更好地处理交叉领域的不动产纠纷,有利于法官充分考虑到民事或行政裁判结果对于交叉案件的影响而一并作出更为协调一致的裁判,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尺度的统一和稳定。

二、实行“并案审理”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正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并案审理”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确立相应的审理原则。

1.诉权保护原则

司法审判最基本的原则是审判权行使的被动原则,审判权的行使应以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诉权为前提。无论民事审判还是行政审判均应强调诉权保护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但不愿意按照“并案审理”的模式进行审理的,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适用“并案审理”模式。

2.审理程序并行合一原则

“并案审理”并非是将两种诉讼程序合二为一,而是由同一审判组织分别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同时审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但在审理程序中相互印证和配合,以保持判决结果的一致性。是程序并行但处理结果合一,以利于一并审理,彻底解决纠纷。

3.裁判标准统一原则

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负责一并审理此类不动产纠纷,确保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的统一,避免不同审判组织分别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对既判力的影响。

三、实行“并案审理”模式的操作程序

不动产纠纷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并案审理的具体审判操作程序可根据关联诉讼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由合议庭在“并案审理”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何种审判操作程序。具体包括:

(1)关于案号问题。既可共用一个案号,也可分别立案,各自编号。如果是在民事、行政案件各自立案后发现存在交叉,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并案审理的,则仍保留各自的案号。如果是其中一案先立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再提出另一请求,并同意并案审理的则共用原有的案号,无需再另行立案、编号。

(2)关于审判顺序问题。对于共用一个案号的行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在一份判决书中对民事、行政纠纷一并作出判决。如果是分别立案的案件,则可视情况而定:对于必须以民事判决为基础的关联诉讼,可以先审理民事纠纷,再以民事判决为基础审理行政纠纷。中止与否由合议庭自行决定。对于必须以行政判决为基础的关联诉讼,可以先审理行政纠纷,再以行政判决为基础审理民事纠纷。中止与否由合议庭自行决定。也可根据审理的实际情况一并或分别作出民事和行政判决。

(3)赋予合议庭特别问题的附属审查权,对于法定或酌定的特定案件情况可以通过附属审查程序一并解决的,可由合议庭直接通过附属审查的方式合并解决纠纷。可根据案件审理和附属审查的结果作出民事或行政判决。

(4)对于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互为基础或交叉并重的关联诉讼案件,可按照两种程序同时分别审理,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或一并作出民事行政判决。

(5)对于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中因行政或民事诉讼时效问题无法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关联诉讼案件审理的需要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6)在“并案审理”运行程序中,可分别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和对行政纠纷进行协调和解。民事调解和行政和解可结合进行。民事调解和行政和解不成的,可一并或分别作出行政、民事判决。

四、立法建议

本文所设计的“并案审理”模式虽然在法学理论上能自圆其说,审判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和必要性,但因缺少必要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支撑,难免会造成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认识分歧,存在案件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风险,故尚不能为审判实践所普遍接受。为此,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增加一个章节,专门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规定,该章节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案审理的适用范围、并案审理中关于管辖的特殊处理原则、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和行政案件起诉期限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办法、并案审理的庭审程序及裁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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